稅前稅后(稅前稅后工資怎么計算)
前沿拓展:
稅前稅后
投資回收期稅前稅后區別在于稅后回收期長,因為部分利潤要交稅了,相當于凈利潤減少了,自然回收時間要比不用交稅長。
投資回收期就是使累計的經濟效益等于最初的投資費用所需的時間,也就是說指通過資金回流量來回收投資的年限。
標準投資回收期是國家根據行業或部門的技術經濟特點規定的平均先進的投資回收期。追加投資回收期指用追加資金回流量包括追加利稅和追加固定資產折舊兩項。
投資回收期的計算也比較簡便,項目投資回收期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資本的周轉速度。顯然,資本周轉速度愈快,回收期愈短,風險愈小,盈利愈多。
近幾年,隨著大量EPC項目實施,很多發包人要求的是采用費率下浮報價模式。發承包人協商訂立的合同條款中,很多項目合同存在“稅前下浮”進行結算的約定。這種約定多見于開發商項目、企業廠房項目,本人目前尚未在**投資項目中見過。而就在昨天,本人接受某企業廠房委托,對其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條款由承包人擬稿)提供咨詢服務,同樣存在“稅前下浮”的字樣。我們的咨詢意見是,該約定可能帶來結算的經濟**。那么究竟“稅前下浮”和“稅后下浮”究竟存在怎樣的差別?本人提出個人見解,和廣大同行共同探討,如有不對,歡迎指正。
“稅前下浮”和“稅后下浮”的理解,有兩種歧義。
一、 “稅前下浮”和“稅后下浮”,結果一樣
我們舉例分析:某企業廠房按清單定額組價后,假定稅前造價1000萬,按10%稅率計稅,下浮10%考慮。
(1)稅前下浮:1000萬*90%*(1+10%)=9900萬;
(2)稅后下?。?000萬*(1+10%)*90%=9900萬。
如果按這種情況考慮,兩種情況的結論是一樣的,這和乘法交換定律的道理一樣。但是另一種情況就會有差異。
二、 “稅前下浮”和“稅后下浮”,結果不一樣
同樣以上述為例。稅前造價1000萬,稅金該是100萬,含稅造價1100萬。
(1)稅前下浮:1000萬*90%+100萬=1000萬;
(2)稅后下?。?000*(1+10%)*90%=990萬。
兩種情況相差10萬(如果按稅前造價1億測算,相差100萬,這筆費用還是不小的)。
三、上述情況,哪種情況更合理呢?
如果按稅前下浮后為1000萬的情況分析:我們去稅務局開票,一般會根據付款金額來確認不含稅價和稅金。如果建設單位付款1000萬,稅務局核算出的不含稅價應該為909.09萬,稅金90.91萬(實際是900萬的稅前造價,100萬的稅),那相當于稅前造價多了9.09萬,稅金少了9.09萬。意味著發包人實際給的是100萬的稅金,而承包人只繳納了90.91萬的稅。這顯然和我們的造價金額是不一致的,明顯是有失公平的,所以我認為這樣不合理。但是這種情況算不算合理個人所得稅管理,財務決算上是否合規我就搞不明白了。
而對于承包人來說,在結算的時候,肯定是傾向于按這種情況結算的。
當然,我們不能判定誰對誰錯,對于非**投資的項目,價格的主導權還是在發承包人之間。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規范也只能是參考,能奈何呢?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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