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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司(分司東都)

前沿拓展:

分司

由于唐高宗、武后時多居東都洛陽,玄宗以后諸帝雖然都居住長安(除短期避亂外),但洛陽原來那一套略同于長安的職官建置并沒有省去,凡在那里任職的,叫做分司東都,或稱為分司,這些官員都由東都留守總之。分司各官署往往空存其名,于是朝廷常以貶降或閑廢的官員安置在此。這里的官員一般是除按期拜表行香外,只領俸而不任事。


宋代是**封建社會一個大變革的時代,其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各方面都蓬勃發展,宋代的司法制度在此背景下有很大的創新和進步,鞫讞(jū yàn)分司制度就是這樣時代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獨特的司法審判制度。任何制度的產生、發展與消亡,都是與其所處的歷史環境緊密相連,鞫讞分司制度也不例外,它的產生與宋朝時期的政治文化等社會背景息息相關。

宋朝的鞫讞分司制度

什么是鞫讞分司制度?

在古漢語字典中,“鞫”,釋義為“審訊,審問”,“讞”,釋義為“審判定罪”。

“鞫讞分司”就是把“審”即推問事實和“判”即依法斷刑劃分開來,交付兩個不同的機關或官員去分別辦理。

宋朝的鞫讞分司制度是由鞫司負責審問案情,讞司負責檢法議刑,再交由法官適用法律進行判決,即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將審理權與判決權分離,由“鞫司”負責審問案情、傳集人證、搜集證據、查證**事實,由“讞司”負責根據鞫司審理的案件事實依照宋朝的法律查找法律規定,檢出應當適用的相應法律法規,有時甚至評議出應當判處的罪名和刑罰供司法長官判決參考的制度。

鞫讞分司制度的運行程序

宋朝統治者格外關注司法審判和司法公正,《宋會要緝稿》載:宋太宗曾曰:朕以庶政之中,獄訟為切,欽恤之意,何嘗暫忘”。北宋統治者注重司法審判,因此宋代鞫讞分司有著推鞫、檢法、駁正、擬判的嚴密組織運行程序。

一、推鞫

鞫司的工作職能,一是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案件的現場勘察及驗傷、尸檢工作;二是負責審訊犯人,查明案件事實;三是負責囚犯管理。鞫司在審查犯人和證人言辭,要反復參詳比較檢驗,以查明確定案件事實。

南宋孝宗時期,彭州司理參軍孫觀國在任時,一名士兵的妻子被發現**在家中,士兵被懷疑為**嫌疑人遭受刑訊,但這名士兵當晚值夜班不在家中,最后卻遭屈打成招。孫觀國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案件有疑點就到現場調查取證。最后取證結果發現他的妻子是因與他人的**被人發現,跟士兵翻臉反目然后****亡,因此洗清了士兵的冤屈。

由此可見,鞫司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對于查明案件事實有重要作用。

分司(分司東都)

現場勘查

徒刑以上的案子,推鞫之后要進行“錄問”,錄問是指提審案件,對犯人供詞進行核實,若犯人確認供詞并承認罪行則啟動檢法程序,若犯人翻供拒絕簽押或檢法官認為案件推勘有誤報告長官,則由長官重新指派同一等級的另一官員或部門重新審訊以查明事實真相,這就是宋代另一個頗具特色的制度“移司別勘”,因本文并不研究此制度,在此就不展開討論。

二、檢法

據《宋史·職官志》的記載,所謂檢法,一是對鞫司審理的案件事實是否清楚明白、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等進行審查,二是根據案件事實查找并檢出與案件罪名和情節有關的法律條文,并依次列出適用案情的所有法條。

按照“鞫讞分司”原則,應由兩個不同的部門或者不同的官員分別負責推鞫與檢法工作,同時規定推鞫官員無權過問檢法議刑,檢法議刑官員無權過問審訊。宋代法律規定:“凡錄問,檢法與鞫獄官員相見者,各杖八十”,即在審判過程中,嚴令禁止檢法官和鞫獄官接觸。

法律還規定“諸州公事應檢法者,錄事、司法參軍連書”,為防止司法參軍與司理參軍等司法官員尋私舞弊、同流合污,由錄事參軍對司法參軍進行監督,并與司法參軍一起簽字,共同承擔檢法責任。

三、駁正

讞司還有一項職能,即駁正有疑問或有冤情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地方出現罔顧人命、司法不公、冤獄叢生。法司(即讞司)駁正,是在檢法議刑時發現有冤,是對鞫司已經認定的案情事實結論進行干預,可以請求知府移司勘鞫。

分司(分司東都)

宋神宗時楊汲任趙州司法參軍。有個這樣的例子,北宋有個人叫曹潯,他的兄侄經常辱罵他。有一次,忍無可忍的曹潯拿起刀追殺他的侄子,兄長抱起侄子便逃跑,曹潯說,兄長你不用躲避我,我不會殺你,只是想殺侄子。此事鬧到官府,侄子卻對審訊官員說叔叔是想要砍殺他的父親。審訊官員就直接將曹潯定罪為**兄長,楊汲是此案的司法參軍,在根據審訊官員審理的案件事實檢法之時,發現此案有可疑之處,便提出疑問:曹潯叫他的兄長讓他不用躲避,怎么可能是為了**他呢?這是檢法官在檢法時對有可疑的案件提出異議從而有效避免冤案的例子。

如果法司不能駁正冤獄,則需受到懲罰。讞司的駁正權,要求鞫司要謹慎審訊,查明案件事實。宋太祖建隆二年(公元 961 年)下詔,凡是對案件進行駁正交由另一推鞫部門或推鞫官員重新審訊,并因檢法駁正而使**“雪活”即免除**罪改判為其他罪行的,可以兩名州縣幕職官章服等次加一等級,己有章服的提拔為檢校官,甚至有可能晉升為京朝官?!疤媪T日,刑部給與優牒,許非時參選?!边@是對司法參軍駁正冤案給予獎勵,準許駁正有力的司法參軍能夠破格提拔。

四、擬判

在行使“檢法議刑”的職能權限時,司法參軍在檢索可供適用的法律條文的同時,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或建議供主審長官參考,即擬判。雖然擬判不代表讞司有作出最終判決的權力,但是擬判意見會對主審長官的判決產生較大的影響,基本上能夠直接影響長官判決結果,因此,擬判是讞司職能權力的最大化。

由上可以看出,在鞫讞分司制度體系之下,鞫司和讞司的分職分權制衡,推勘官(司理參軍)、檢法官(司法參軍)兩者間相互鉗制、相互監督制約,較大的限制了司法長官的自由裁量權,降低了長官司法專權、恣意司法的可能,大大壓縮了枉法裁判和舞弊的空間。

同時推鞫、檢法、駁正、擬判嚴格的程序,能夠在較大的程度上避免冤假錯案的產生,從而在一定程序上促進了司法公正。

分司(分司東都)

鞫讞制度的產生與原因剖析

在古代無論朝代怎么更迭,前朝的各種體制對后的都有著或多或少的影響。

在唐朝時并無專門的地方司法機構,具體的司法事務在各級軍政長官的統領下由,法曹參軍、司法參軍等執掌 。

據《唐六典》 卷三十載:“法曹、司法參軍掌律、令、格、式,鞫獄定刑,督捕盜賊,糾逖奸非之事,以究其 情偽,而制其文法?!?/p>

法曹或司法參軍在唐代是軍政體制下地方文官體系的諸曹官,集鞫讞于一身,可以稱為鞫讞合司。

唐末五代之際,藩鎮開始自設屬官,形成了地方雙系統屬官制,司法上也不例外:一是原有**任命的錄事、司法、司戶諸參軍,稱為州曹官;二是后來出現的由藩鎮任命的判官、推官,稱為幕職官。

隨著割據政治的發展,幕職官成為“藩侯跋扈,率多枉法**”的執行者,地位高于州曹官。不僅如此,五代諸州除了由**設置的州院外,還有藩鎮設置的馬步院,類似于軍法機關。其主官馬步都虞侯及判官由下級武官牙校充任,執掌刑獄。而其官員一般直接由藩鎮私自任命,**設置的州曹成為擺設,馬步院實際上主宰了州級司法。

武官染指司法權,其后果便是“州鎮專殺,而司獄事者輕視人命”,判案“多失其中”(《燕翼詒謀錄》),地方司法陷入黑暗。

分司(分司東都)

鑒于前代教訓,宋朝的采用“重文抑武”國策,使文官再度崛起。文官成為政治核心,“皇帝與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局面形成。因此趙匡胤詔改馬步院為司寇院,并下令司寇參軍必須通過科舉考試選拔任用,這意味著宋朝文官開始進入地方司法系統。

文官進入司法體系,對于儒家經義道德和國家律法原則之間融通,在感性之上多了一層悲天憫人色彩,在理性之上少了一些武斷和任性,再加上宋朝對文官的任用必須經過嚴格的律法考核,可謂“文學法理,咸精其能”(《宋史·曾鞏傳》)。

他們相較于武官更能將國法普度眾生,再加上宋朝對文官的任用必須經過嚴格的律法考核,可以說,司法的技藝和道德水準之提高很大程度上源于文官群體高品位的法律素養。這也為鞫讞分司中人文精神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分司(分司東都)

公元 976 年,宋代開國之君宋太祖猝然離世,但五代形成的武人干預甚至主導司法的局面并未得到徹底的改變,他的弟弟趙匡義繼承皇位,作為五代時期政治亂象的親身目睹者,也深知對大事小事都要加強防范才能高枕無憂。

宋太宗在即位詔書中說:“先皇帝創業垂二十年,事為之防,曲為之制,紀律已定,物已有常,謹當遵承,不敢逾越?!弊源?,“事為之防,曲為之制”成為趙宋王朝的治國方針。

分司(分司東都)

在“事為之防,曲為之制”這一觀念下。宋朝皇帝深知對臣下的權力進行約束的重要性。其對國家政治權力的設置無不著眼于對臣下權力的制衡。這一治國方針在宋初制定下來之后,被以后的歷任皇帝所繼承和遵循。在政治實踐中,有宋一代正是通過完善而嚴密的制度安排,對各級官員的權力進行分割和約束,“設官分職、 分割事權”,使官員之間、部門之間互相監督、互相制衡,以聽命于朝廷。鞫讞分司的理念的產生就是“事為之防,曲為之制”的治國方針在司法審判領域中的體現。

因此,宋朝在吸取了五代十國時期地方武官獨攬司法大權、濫殺無辜從而造成了政權的動蕩乃至更迭的教訓,從“事為之防,曲為之制”的治國方針中,基于分權、限權制衡的需要,在“重文抑武”,文官崛起,“皇帝與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局面影響下,鞫讞分司這種“分命它官”體現帝王制衡理念,又含有“以盡至公”,防止專斷司法、 恣意濫權、草菅人命,符合傳統社會“慎刑恤獄”、“明德慎罰”人文精神的鞫讞分司制度就呼之欲出。

公元 979 年,宋太宗下詔改司寇參軍為司理參軍,以司理院取代原來的司寇院,專門執掌獄訟勘鞫,而將原來司法參軍的“鞫獄”職能分離出來,由原來的“鞫獄斷刑”職能變為專管“檢法斷刑”職能。至此,地方以司理參軍為首成為“鞫司”,以司法參軍為首成為“讞司”,至此鞫讞分司形成。

結語:

宋朝的鞫讞分司制度,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官吏**,司法專橫,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這充分體現了宋代士大夫司法理念中“慎刑恤獄”“明德慎罰”的人文精神。

而鞫讞分司制度“鞫司”“讞司”設官分職,通過分職來使司法審判職權相互制衡,防止權力濫用,也凸顯了鞫讞分司制度的真正本質是為了加強**集權,從而鞏固君主**統治。

雖其鞫讞分司制度在宋之后不復存在,然而精神相承不墜。兩宋之后的統治者在繼承“分權制衡”精神的基礎上,又構建了新的制度來強化他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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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參考資料:《宋會要輯稿》、《宋史》、《唐六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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