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前沿拓展: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對象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一般按實現并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并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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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1.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設。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跨國河流、國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投資由**和地方共同負擔。
2. 我們常見的企業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一般是指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的部分。
3.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1)從地方收取的**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2)經**批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
(3)地方****按規定從**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安排資金,劃入水利建設基金。
(4)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于15%的資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4. 政策依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
二、征收時間
1. 自2021年1月1日起繼續征收民航發展基金、旅游發展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確。
2. 政策依據:
《**關于民航發展基金等3項**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72號)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
三、企業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1. 企業或組織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一般按其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比例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或者按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比例征收。由各地**部門制定具體標準。
2. 以內蒙古自治區為例,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和征收標準如下:
(一)從收取的部分**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
(二)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費,全額納入水利建設基金。
(三)凡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按上月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計征,其中,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計征;保險公司一年期以上返還本利的人身保險業務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6‰計征;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計征。
(四)從**對自治區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安排的資金,劃入水利建設基金。
(五)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20%的資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
(六)經自治區****批準征收的其他收入。
上述征收范圍和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按上述第(三)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可計入企業(單位)成本。
3. 政策依據:
《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印發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內政發〔2012〕41號)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農〔2014〕1488號)
四、減免優惠
1. 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繳納義務人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納稅的自然人)、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
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擴大有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2. 2020年12月31日前已開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門可提出免征、停征或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方案,報省級****批準后執行。
政策依據:《**關于民航發展基金等3項**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72號)
3. 以浙江省為例,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全省各地繼續暫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浙江省稅務局關于“十四五”期間繼續暫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公告》(浙財綜〔2021〕6號)
4. 以山東省為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即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額的1%調減為0。
政策依據:《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稅〔2021〕6號)
五、部分地區2021年后政策可能調整
1. 以內蒙古自治區為例,內蒙古財政廳發布《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政策調整建議>(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2.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政策調整建議》(征求意見稿):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區繼續征收水利建設基金。同時,將《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印發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適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內政發〔2012〕41號)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調整我區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計費依據并分兩步降低繳費人費率,具體內容: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繳費人實際繳納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之和的1%計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二)2023年1月1日起,以繳費人實際繳納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之和的0.5%計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來源:中稅答疑
拓展知識: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1,水利基金并不是按本月銷售收入計提,而是按照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6‰征收,按月繳納。對于上年無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業,可按今年實際實現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按月計征水利基金。 2,凡有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其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指各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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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分兩塊1\ 按上年度同期的銷售收入X0.6‰2\ 按員工人數,每人每年20元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水利建設基金是按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一計提的!!!!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這個標準是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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