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費扣除標準(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
前沿拓展:
招待費扣除標準
業務招待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的列支標準是:按發生額外的60%與收入的千分之五相比較,取最小值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其他的發生額與此數的差額屬于調增,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依據: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以同事拿回來的報銷票據為例,其中,同事的交通費、餐費、住宿費等都屬于差旅費的一部分,而招待客戶的餐費和為客戶購買禮物的支出等才屬于業務招待費。同樣,平時公司聚餐或召開會議的支出都不屬于業務招待費!它們屬于應付福利費用和會議費用!
簡單來說,只有因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才屬于業務招待費,比如業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都可算在業務招待費之內。
1.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當年業務招待發生額的60%與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中較小者扣除。
所以說業務招待費是一定會被納稅調增的,當業務招待費發生額大于收入的1/120時,只能按收入的0.5%來扣除,反之,按招待費的60%扣除,當業務招待費是收入的1/120時,兩種指標計算出的扣除限額相等。
2.廣告宣傳費扣除限額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宣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特殊行業特殊規定: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宣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統計口徑
根據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的規定: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這里的銷售(營業)收入包括視同銷售的收入,但是不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營業外收入的,不同于匯算清繳表中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中的收入總額,收入總額是包括銷售收入和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營業外收入的。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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