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怎么扣工資(病假怎么扣工資和獎金)
前沿拓展:
病假怎么扣工資
病假期間由于員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資并非按實計發,而是按照“日工資×病假工資比例×病假天數”的公式來發放。
日工資并非完全是員工每天的工資,它是“月工資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的結果。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標準工時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數刨去雙休日就是計薪日。
1、職工“短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長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救濟費(長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這里的本人工資指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典型案例
趙某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意外事故一直未能上班。出院時醫生給趙某開了一個月的假條,讓其三個月后再去醫院復查。后來趙某沒有去那家醫院,在別的醫院看病后又休息了一個月,但沒有再開假條。因為只開了一個月的病假條,單位只給了趙某60%的月工資。請問,單位的這種做法合理嗎?
律師說法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各**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 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根據《國務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因此,如果按照病假處理,單位應該給趙某全額發放工資。假設之后的一個月屬于規定的醫療期范圍,趙某可以讓醫院給他出證明。
法律依據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傷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給你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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