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規定最新規定(病假標準及規定)
前沿拓展:
病假規定最新規定
《公務員法》沒有對公務員病假做明確的規定。但是對公務員的福利待遇以及對公務員的辭退有明確規定。 國家對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休假的規定:
(一)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期為3天。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7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0天;
(四)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5天;
(五)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為20天。 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后,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應當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個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順延相應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數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規定扣減工資、獎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2、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
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
4、當年病假、事假累計相加超過40天。
如當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了本條第2、3、4款其中一款規定的,則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九)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另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人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經醫院證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批準修養的,其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比例為: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工作人員在病休假期間,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以上的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病休人員要求恢復工作的,需出具醫院關于病愈的證明。恢復工作后,因工作過于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繼續休養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否則其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一、原勞動部文件: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二、北京文件: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生效日期:2007.11.23)第二十一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大家注意,北京的政策是無論在醫療期內或超出醫療期,病假期間都要支付工資。
三、山東文件:
1、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魯勞發〔1995〕67號)第一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的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的60%的疾病救助費。2、《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四、廣東文件: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實施日期:2005.5.1)第二十四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五、深圳文件:
《深圳市工資支付條例》(2009-7-30)第二十三條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80%。
六、浙江文件:
浙江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浙勞險〔1995〕231號) 二、關于病假工資的計發問題。1、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發給病假工資。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為本人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物價生活補貼,下同)的百分之五十;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連續工齡滿三十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職工因病或因工負傷;連續病假在六個月以上的,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改發疾病救濟費。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40%;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50%;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60%;連續工齡滿三十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70%。
七、天津文件: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八、陜西文件:
《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施行日期:2004年10月1日,第二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70%支付病假工資,但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九、安徽文件: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二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傷假工資。病傷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廣西文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傷津貼。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一、河北文件: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3年2月1日,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二、遼寧文件: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十三、吉林文件:
《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施行日期:2007年10月29日,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規定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四、內蒙古文件: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者工資保障規定》施行日期:2007年7月1日,第二十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規定的治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病假期間的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五、江蘇文件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施行日期: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六、湖南文件:
《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傷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傷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七、江西文件:
《江西省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傷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病傷假工資,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規定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其他費用之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八、上海文件:
1、《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實施日期:2004.11.01】一、病假待遇,疾病休假工資標準: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疾病救濟費標準: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上海市****印發《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15〕40號】二、醫療期按照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三、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
十九、重慶文件:
《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生效日期:2000.07.01)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第五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十、廣州文件:
1、先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具體標準建議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規章制度或工資支付辦法與職工民主協商確定。2、如果沒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規章制度約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即按《中華****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執行。3、總體原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二十一、貴陽文件:
《貴陽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施行日期: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約定的病假工資支付計算標準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病假工資支付計算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沒有約定病假工資支付計算標準的,按勞動者本人工資支付。
二十二、南京文件:
《南京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施行日期:2003年11月1日,第十九條 勞動者患病停止工作,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病假津貼。未約定病假津貼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病假津貼原則上不得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十三、青島文件:
《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一)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6 個月的,由用人單位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6 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三)超過醫療期,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高不超過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條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勞動者本人患病前12 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 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二十四、珠海文件:
《珠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第十九條 勞動者患病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病假津貼標準支付勞動者病假津貼。超過醫療期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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