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是法人嗎(合伙企業 是法人嗎)
前沿拓展:
合伙企業是法人嗎
合伙企業不是法人組織。具體而言,合伙企業是不能夠**承擔責任的,法律上對此的明確規定主要是合伙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不具備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而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合伙企業是組織,但不是法人組織,其法律性質的認定也不可以按照法人來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法律規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一個相對復雜的問題,比如,如何理解公司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是什么、為什么要否認公司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類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后股東應當承擔什么責任等。對于這些問題,我們要分幾篇文章一一介紹。今天先說一下如何理解公司法人**。
我們在前面文章“五、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的邏輯關系”中指出,企業出資人對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通行規則,因為法律沒有賦予企業**法人地位,企業與出資人無法分離,表現為出資人對企業財產的共有權,而不是表現為出資人對企業享有所有權、企業對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
普通合伙企業是其中的典型。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統一管理、使用和處分;合伙人向合伙企業提供資本的同時,還向企業提供勞動力;合伙人之間構成相互**關系,并不是相互**;合伙企業的經營行為由出資人共同決定。亨利·漢斯曼(美)合伙企業定義為雇員所有權企業。
在普通合伙企業中,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離,合伙企業不是法人,沒有**人格。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財產享有共有權,對合伙企業債權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表明合伙企業與合伙人未分開。那么,企業**首先要與出資人分開。所以,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于其成員,這就要求公司須為**的人。
各國公司法將公司定義為**法人,賦予其**法律人格,在法律上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公司法人人格**包括以下三層含義:
第一層含義是有**人格。主要表現為:
一是公司**于其成員,即公司法人與組成公司的股東互相分離。在美國法上,公司成員包括股東、董事,所以這種**性還包括公司與董事相分離,董事的行為后果由公司承擔。
二是公司法人是**的法律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市場交易、**、應訴。
三是法人**存續。公司法人與公司成員相互**,公司法人的存續不受成員生命長短的影響,當自然人股東**亡的時候,因繼承關系的存在,不會導致公司法人**亡,只會產生股東身份的重新確認。
第二層含義是有**財產。公司法人擁有**的財產,其財產范圍包括股東出資的財產和在經營過程中形成的財產。
第三層含義是能夠**承擔責任。公司法人以其擁有的全部財產,**地對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實質是排除了其他人代其承擔責任,表明法律不會以強行規范的方式要求其他人為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以1897年英國衡平**對薩洛蒙訴薩洛蒙有限公司一案(Solomon v. Solomon &Co. Ltd)的判決為標志,公司**法人人格正式確立。
(作者:周學,北京合川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師,北京企業法治與發展研究會研究員,企業治理中心副主任,專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論研究、公司治理訴訟和非訴法律服務。)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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