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公司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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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江蘇明道法商務咨詢公司專業**張家港各種類型公司注冊、變更、注銷
劉艷紅 **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最高****法治前海研究基地研究員,**“長江學者”特聘教授
內容摘要:涉案企業合規建設的有效性標準是一套包含有效制度修復和有效合規計劃的要素體系,體現了刑事合規和事后合規的要素特征,發揮了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標準、合規監管人監督評估標準、檢察機關審查驗收標準等多重制度功能。有效制度修復標準要求涉案企業在查明深層制度缺陷的基礎上進行針對性制度修復,審查要點在于涉案企業識別管控漏洞的準確性和深度,以及修復措施的針對性和徹底性。有效合規計劃標準涵蓋從合規體系設計到合規運行效果的全過程,合規體系設計作為形式標準,包括風險導向、要素完備、全面覆蓋等三項基本要求;合規運行效果作為實質標準,要求檢察機關和合規監管人運用多樣化審查方法對合規體系諸要素的運行有效性作出評估?;诤弦庍\行效果來設計有效合規計劃的全過程標準,才能針對刑事涉案企業發揮長效的**預防作用。
關鍵詞:企業合規 單位** 事后合規 合規有效性標準 **預防 刑事合規
一、問題的提出
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推行至今,以合規不捕、合規不訴、合規寬緩量刑建議、合規刑行銜接檢察意見等激勵機制為主體的制度框架已經形成,各方參與者的關注焦點轉向如何提升涉案企業合規監督考察和合規整改的實質效果。2022年1月17日,最高****(以下簡稱“最高檢”)檢察長張軍在全國檢察長(擴大)會議強調,深入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要落實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確保企業“真整改”“真合規”。2022年3月8日,張軍在最高檢工作報告中總結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依法可不捕、不訴的,責成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切實整改;與國務院國資委、全國工商聯等八部門共建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司法、執法、行業監管聯手,以嚴管體現厚愛。”涉案企業的合規整改實效之所以為改革決策者高度重視,根本原因在于這一問題關涉本次改革的正當性根基。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被認為確立了一種“合規激勵模式”,也就是檢察機關針對涉嫌**的企業,在其進行有效合規整改的情況下給予包括不**在內的寬緩處理。合規不**的檢察建議模式中,檢察機關更是在涉案企業只作出合規整改承諾時即決定不**,同時制發合規檢察建議督促企業合規建設。經過兩年試點,各級檢察機關已辦理766件涉企業合規案件,其中適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案件503件,除了少數提出寬緩量刑建議和合規考察不合格的案件,這些涉案企業大都獲得不**處理。面對大規?!昂弦幷某鲎铩睓C制可能引發的放縱**、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等質疑,固然應當推進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聯動修改,解決企業合規改革的合法性問題,同時更應關注強化合規整改的嚴厲性和實效性,使其發揮超越刑罰的實質**和**治理效果。唯有如此,企業合規改革才能在“保護民營企業”“優化營商環境”等政策性考量之上獲得更為充分的正當性。
按照最高****的改革思路,保障涉案企業有效合規整改的基本方法有二:一是“因案明規”,二是強化審查。所謂“因案明規”,是指合規計劃的設計要“量身定制”“有的放矢”“因罪施救”,力求務實、精準、管用,尤其是確保合規計劃的針對性和可**作性。而強化審查主要是指建立合規監督考察制度,對涉案企業合規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管、指導、評估,防止“虛假整改”“紙面合規”。目前,涉案企業合規監督考察已經形成兩種模式,一種是檢察機關自行監管模式,一般采取檢察建議的方式啟動合規考察,并由檢察機關督促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另一種是超過60%的企業合規案件適用的第三方監督評估模式,檢察機關將案件移交第三方監督評估管理委員會,由后者遴選第三方組織對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情況進行監督、考察、評估、驗收,第三方組織的評估結論成為檢察機關作出不**等處理決定的重要依據。無論采取何種考察模式,檢察機關均需要發揮主導作用、承擔主導責任,對涉案企業的合規整改情況進行實質審查。即便是在第三方監督評估模式中,檢察機關也會召開公開聽證會,聽取偵查機關、涉案企業及其辯護人、第三方組織,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員等與會代表對合規整改和案件處理的意見。因此,在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合規監管人監督評估、檢察機關審查驗收等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各大關鍵環節,都需要確立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標準,這已成為檢察機關將企業合規改革向縱深推進亟待攻克的首要理論難題。
二、涉案企業合規建設的有效性標準之要素構造
企業合規建設作為一種法學交叉課題,在基本性質方面具有三層含義,一是企業督促高管、員工、客戶、第三方合作伙伴等在經營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二是企業為防止或減輕因違法違規而遭受的各種損失所建立的公司治理體系;三是企業在行政法和刑法上受到寬大處理的執法激勵機制。企業合規的各項含義在實踐中自然而然地產生了有效性需求,企業要有效督促員工及第三方遵紀守法、要有效防范和管控合規風險、要得到執法機關對合規管理有效性的認可從而獲得從寬獎勵,就必須打造或者完善有效合規計劃。這種有效合規計劃所包含的程式和要素,就是有效合規計劃的基本標準;涉案企業在刑事司法中為了獲得檢察機關作出的寬緩處理,開展合規整改和合規體系建設所需具備的基本要素,也就是涉案企業合規的有效性標準。
(一)涉案企業合規建設的有效性標準之特征屬性
按照企業合規基本含義及有效性需求,企業合規有效性標準可以分為企業自我監管合規有效性標準、行政監管合規有效性標準、刑事合規有效性標準等類型,厘清三者的關聯性和差異性,是明確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標準特征屬性的關鍵所在。相對而言,自我監管合規與行政監管合規在有效性標準方面高度相似,而刑事涉案企業合規則具有特殊的有效性標準。
自我監管合規原本屬于企業自主開展公司治理、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商業實踐,但是在合規被作為法律義務和行政監管激勵機制之后,合規管理從道德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無論是基于防止引發行政機關監管調查的合規風險防控需要,還是追求獲得行政機關從寬處罰的合規建設獎勵,企業都必須依照行政機關發布的合規指南或個案達成的和解協議所確立的合規有效性標準進行合規體系建設。行政監管合規有效性標準于是成為企業自我監管所遵循的最重要指標。當然,一些合規管理經驗豐富的大型企業在日常合規建設中還會參照行業協會制定的合規標準,并結合本企業經營情況和治理結構完成更高標準的合規動作,以便樹立行業領先的合規形象,提升商業信譽和企業競爭力,這些市場化的更優合規實踐反過來也會為行政監管合規有效性標準所吸收,推廣成為企業自我監管的統一標準。
作為一種防范、識別、應對合規風險的公司治理體系,企業合規的設計和運行都要圍繞特定合規風險而展開,體現風險導向性。行政監管合規的防控對象是行政合規風險,即避免企業因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而構成行政違法,受到嚴厲的行政監管調查和處罰。自我監管合規的防控對象同時涵蓋行政合規風險和刑事合規風險,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既要防止受到行政處罰,更應竭力避免被定罪處刑。但鑒于刑法規定的單位**均為法定犯,是在構成行政違法基礎之上的刑事違法行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本身往往成為法定犯的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行政合法的行為必然不會構成刑事違法。行政刑法的這種行政從屬性投射在合規風險防控領域,就意味著企業只要建立符合行政監管合規有效性標準的自我監管體系,即可實現對行政和刑事合規風險的雙重防控,企業自我監管合規也因此趨同于行政監管合規。但是,刑事涉案企業合規相較于自我監管合規和行政監管合規,則在有效性標準方面存在顯著區別。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首要目的在于預防再次實施同類**,為此企業需要建立針對刑事合規風險的合規治理體系。
首先,刑事涉案企業合規的防控對象是刑事合規風險,其有效性標準應針對刑事合規風險特征專門制定。行政合規雖然可以同時防范行政和刑事風險,但其與刑事合規的輻射范圍和建設方法不盡相同。在環境保護、稅收征管、安全生產、金融證券等領域,行政合規所合之“規”的范圍要遠遠大于刑事合規,大量行政違法行為尤其是違反行政法設立的精細化管理義務行為,不具備轉化為刑事違法行為的可能性;而在反壟斷等行政合規的專門領域,更加沒有刑事合規的存在空間。因此,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標準不能直接套用行政監管合規標準,而應專注于為防控刑事合規風險確定合規整改和合規體系建設方法。至于如何實現刑事合規向行政合規的擴展和深化,則應通過企業合規改革的刑行銜接機制,由檢察機關在作出案件處理決定后制發合規檢察建議或檢察意見,交由相關行政主管機關按照行政合規有效性標準督促企業進一步完善合規體系。
其次,刑事涉案企業合規是一種專項合規治理體系,其有效性標準應緊緊圍繞涉罪領域,要求建立特定專項合規而非“大而全”的全面合規。我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的自我監管合規實踐往往將全面合規視為建設目標,例如,國資委2018年印發的《**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明確要求**企業建立合規管理體系應以“全面合規”為原則,加強市場交易、安全環保、產品質量、勞動用工、財務稅收、知識產權等重點領域合規管理。部分檢察機關在企業合規改革試點中也將全面合規作為刑事合規有效性標準,如要求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罪的企業在三個月考察期內同時完成稅務、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環保、知識產權、反商業賄賂等多領域合規,合規整改成為對涉案企業的“全身體檢”。很難想象,涉案企業在現有三個月到一年的合規考察期內如何能夠完成種目繁多的全面合規,為企業設定此類不切實際的合規有效性標準,最終只能收獲花瓶式、形式化、重形不重質的紙面合規。2021年6月3日最高****聯合八部委制發的《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規定,涉案企業合規重在防止再次發生相同或者類似的違法**。刑事合規計劃必須具有針對性,因此應當包括對**原因的分析和針對**原因而預采取的補救措施兩項內容。刑事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標準應在準確分析**原因的基礎上,聚焦于涉罪領域專項合規計劃的有效性。
最后,刑事涉案企業合規兼具**預防和**功能,其有效性標準應體現有效預防和有效**兩大基本維度。無論著眼于一般預防還是特殊預防,刑事合規的**預防功能已經為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接受,合規計劃被定義為“預防、發現和制止企業違法**行為的內控機制”,有學者將由此演繹的刑事合規有效性標準總結為涵蓋**預防、識別、應對等三個方面的合規制度、合規組織機構、合規文化、合規培訓、合規風險識別、合規風險評估、合規風險處置、合規審計、合規調查、合規舉報、問責與懲戒、持續改進等**核心要素。然而,一方面,這種合規體系引發了一些質疑,實證研究顯示合規政策和行為守則并沒有顯著改變員工行為,而且現代企業的經營規模、雇員數量和管理層級都在逐漸擴張,合規計劃無論如何也無法影響所有雇員的思想和行為。此類質疑雖然不能從根本上否定刑事合規計劃的**預防功能,將合規計劃的有效性標準定義為“徹底預防違法行為發生”也是一種理論上的誤讀,但這仍然可以提示我們,基于有效預防的合規體系不應成為刑事合規有效性的唯一標準。另一方面,合規計劃最大的問題在于極易被模仿,當企業合規改革給予建立合規計劃的企業極為寬大的處理結果時,就會導致刑法的威懾力和**性不足。因此,刑事合規還應發揮**功能,要求涉案企業在法益修復、業務改造、資金投入、人事處理、接受監管、社會公益等方面付出成本和代價,以契合最高檢對涉案企業合規的“嚴管”機制**,作為刑罰**功能的有效替代和有限**預防功能的必要補充。
(二)涉案企業合規建設的有效性標準之要素形態
各國在制定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標準時均采用評估視角和要素形態,也就是站在司法機關或者合規監管人的角度,規定若干合規管理的審查和評估要素,作為合規有效性的基本標準。例如,美國組織量刑指南規定了著名的有效合規計劃七要素,即制定合規政策和程序、管理層承諾和重視、**中的合規一票否決、培訓溝通和合規舉報、合規**和審計、合規獎懲制度、合規應對制度。英國反賄賂法指南確立了反**合規有效性的六大原則,包括合比例程序、高層承諾、風險評估、盡職調查、溝通和培訓、**和評估。法國薩賓第二法案也規定了行為準則、合規舉報、風險評估、盡職調查、會計控制程序、員工培訓、紀律懲戒、合規審計等合規制度的基本要素。意大利關于企業合規的第231/2001號法令提及合規方案的要素包括識別**領域、制定**預防協議、確定財務資源管理方式、規定監督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引入違法行為紀律懲戒機制等。相對于公布詳盡的有效合規計劃精細化模板,合規有效性標準的要素形態具有天然的優勢,尤其是兼顧了不同規模和專項領域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建設的差異化需求。
一方面,大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的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標準不盡相同。大型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十分復雜,往往涉及多項業務領域和全產業鏈的合規管控,以及對國內外員工、業務部門、第三方商業伙伴、子公司、分公司的合規管理,還要協調公司股東會、監事會、董事會及其下設各專業委員會、法務部門、財務部門、人事部門的管理職能,因此必須建立精密完備的合規管理體系。例如組建貫穿公司各級組織機構的合規監管體系,聘任專職的首席合規官和合規專員,成立專門的合規委員會和合規管理部,才能實現合規風險的有效預防、識別和應對。但是對于中小微企業而言,公司組織結構簡單、合規風險單一、業務領域固定,建立對標大型企業的復雜合規管理體系既無可能也無必要,應當為其設立有效合規管理的最基本要素作為最低限度標準。大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的合規管理體系差異在自我監管合規領域已成共識,我國中小企業協會正在組織起草《中小企業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團體標準,從第一稿草案的內容來看,該標準雖然保留了風險評估、教育培訓、溝通舉報、內部調查等有效合規計劃基本要素,但是與國家標準《GB/T 35770-2017合規管理體系指南》和國際標準《ISO37301:2021合規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相比,各要素的評價內容大大簡化,并且特別規定了合規機構設置的“比例相稱原則”,強調合規管理機構和人員的規模與企業規模和合規管控水平相匹配。在刑事合規領域,各國有關涉案企業合規計劃的上述“七要素”“六原則”等有效性標準都是在此意義上制定的最低限度要素標準。
另一方面,不同**領域涉案企業的專項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標準應有所區別。根據標準化法的規定,標準是指特定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企業合規改革推進至今,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接受了一個基本理念,那就是涉案企業合規整改需要建立的是“專項合規管理體系”,也就是針對所發生的**行為,建立特定化的合規管理體系。稅收、環保、招投標、安全生產等不同領域的專項合規有效性標準的差異已經在改革實踐中具有諸多體現。例如,最高檢編發了《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參考文件》,針對商業賄賂類**、涉稅類**、環境污染類**、數據安全類**、安全生產類**、知識產權類**等六大專項合規計劃分別制定有效性評估審查重點。遼寧省**聯合九家部門出臺的《關于建立涉罪企業合規考察制度的意見》也為污染環境罪、破壞自然資源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稅收**、商業賄賂**等涉罪領域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合規計劃建設方式和考察重點。為了建立專項合規計劃的專業化考察模式,部分試點地區還嘗試對第三方專業人員名錄庫進行分專業、分領域管理,如南通市崇川區的專業人員名錄庫分為法律法務、生態環境、財稅管理、市場監管、經濟金融、知識產權、信息網絡、安全生產等八大專業領域;江蘇省張家港市根據涉稅**、安全生產**、污染環境**、侵犯知識產權**等四大高發**,組建了四大領域的專業人員名錄庫,個案中在具體涉罪領域名錄庫內隨機抽取合規監管人。專項領域合規計劃的具體展開方式當然各有側重,但是,有效合規計劃的范式構造仍然是一以貫之的,所有專項合規計劃都要求包含合規政策體系、合規組織體系、合規流程體系等合規要素,各國立法中合規計劃的簡易化要素形態有助于確立通行有效的基本標準。
(三)涉案企業合規建設的有效性標準之要素完善
盡管當前刑事合規有效性標準的要素形態具備兼容性較強的獨特優勢,但是這些要素既沒有充分體現刑事合規的特征屬性,未將其與自我監管合規與行政監管合規的有效性標準加以區分;也沒有考慮事前合規與事后合規的差異,將有效合規整改與有效合規計劃混為一談;更沒有意識到涉案企業合規是一個持續整改的動態環節,將合規計劃的有效性僅僅等同于合規計劃設計的有效性,而未給出合規計劃運行效果的判斷方法,因此仍然不能為刑事涉案企業合規提供令人滿意的有效性標準。
首先,上述刑事合規有效性標準的各項要素來源自我監管合規,缺乏對刑事合規要素特征的體現。例如,刑事合規要求涉案企業制定合規政策應當緊緊圍繞防范刑事合規風險展開,至多將作為法定犯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的部分行政違法行為納入合規管控對象,這是刑事合規針對性的基本要求。再如,刑事合規還應體現**性,在合規有效性標準中需要引入有效**要素,涉案企業應當立即停止存在違法隱患的商業活動,關閉從事違法業務的分支機構,必要時轉變主營業務領域,重新開發新型業務模式;還應當懲處違法責任人,解除實際控制人或職業經理人的管理權限,必要時改組董事會和監事會,甚至將高級管理人員全部撤換,這些負擔性的**標準體現了刑事合規的嚴厲性。
其次,即便是在刑事合規內部,也有事前合規與事后合規之分,兩者的合規激勵原理以及相應的合規有效性標準并不完全一致。事前合規是指涉案企業在**行為發生前已經建立的合規管理體系,往往能夠為企業帶來責任切割或罪責減免的激勵效果;而事后合規是指涉案企業在**行為發生后,通常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檢察機關或者合規監管人的監督下進行的合規整改活動,司法機關基于處刑必要性、一般預防效果、社會公共利益等綜合考量給予涉案企業寬緩處理。美國《組織量刑指南》等立法例規定的合規有效性標準,幾乎都是針對事前合規確立的基本要素,屬于一種“面向未來的合規計劃”。企業一旦建立合規培訓、合規**、合規舉報等合規管理制度,就被認為履行了對未來可能發生違法行為的防范義務,因而事前合規可以作為罪責減免甚至責任抗辯事由。與此不同的是,涉案企業事后合規整改既需要建立面向未來的專項合規計劃,更應當首先完成“面向過去的制度糾錯”,在分析**原因的基礎上進行針對性的管理漏洞填補和制度缺陷修復。例如,張家港S公司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作為最高檢發布的第二批企業合規典型案例之一,檢察機關在合規不**啟動階段通過走訪調查了解到S公司的管理漏洞在于“企業采購程序不規范,對供貨商資質和貨品來源審查不嚴,單據留存不全”,因而在合規整改環節,S公司主要完成了針對性的制度修復,“在稅務方面,公司從以往直接與代帳會計單線聯系,轉變為與會計所在單位簽訂合同,對財務人員應盡責任、單位管理職責進行書面約定。在知識產權方面,公司明確渠道商應提供品牌授權證明并備案,每筆發貨都注明產品明細,做到采購來路明晰、底數清晰?!边@些針對性的制度修復措施顯然不同于體系化的合規計劃搭建。**于有效合規計劃的有效制度修復要素,成為事后合規與事前合規在建設方法和有效性標準方面的關鍵區別。
最后,對于有效合規計劃標準而言,基本內容也不限于合規政策、合規組織、預防機制、識別機制、應對機制等“靜態要素”,而應從合規計劃的體系設計和運行效果兩個環節確立全過程的有效性標準。在行政監管合規領域,企業合規協議被認為是行政機關開展過程性監管的制度設計。刑事合規也是如此,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是一項系統性工程,在三個月到一年的合規考察期內經歷制定合規整改方案、監督合規整改過程、評估合規整改效果等多個階段,涉案企業最終獲得寬緩的案件處理結果。相應地,企業合規計劃也應從最初的方案設計逐步落地見效,經過有效運行和改進而在評估階段取得實際效果,切實發揮防范、識別、應對刑事合規風險的功能。正是考慮到合規整改的全過程評估需求,美國**《司法手冊》(The Unites States Justice Manual)提出著名的有效合規計劃三問:第一,企業合規計劃是否設計良好?第二,企業合規計劃是否得到認真執行?第三,企業合規計劃在實踐中是否有效?美國**刑事部《企業合規計劃評估》(Evaluation of Corporate Compliance Programs)在這種合規計劃設計、執行、效果三階段論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了各階段的重點評估要素。檢察官在合規計劃設計階段應著重審查合規計劃的全面性,包括風險評估、政策和程序、培訓和溝通、合規舉報和調查程序、第三方管理、并購管理等六大要素;在合規計劃執行階段主要關注合規計劃的去紙面化,包括中高管理層承諾、充分的職能和資源保障、合規獎勵和懲戒機制等三大要素;在合規計劃效果階段重點考察合規計劃發揮持續預防和應對違法行為發生的實際效果,包括持續改進、定期測試和審查,違法行為調查,分析和糾正潛在違法行為等三大要素。美國**的有效合規計劃三階段論針對過程性的合規整改樹立了較為全面的有效性評估要素,也為我國一些法律界人士所接受。但是,三階段論的要素配置區分度不強,體系結構仍然較為混亂。例如,執行階段的合規獎懲要素、效果階段的合規審查和內部調查要素都屬于有效合規計劃初始設計階段必須包括的基本內容,而合規計劃的執行和效果之間并沒有涇渭分明的界限,設計良好的合規計劃經過有效執行,必然能夠產生理想的**預防效果。
綜上所述,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標準應體現刑事合規和事后合規的要素特征,包括針對性的有效制度修復和全過程的有效合規計劃兩大組成部分。有效制度修復標準要求涉案企業在準確查找導致**發生的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的基礎上進行針對性糾錯,改造特定經營方式和審批流程,涵蓋制度缺陷查明和管控漏洞修復兩大要素。有效合規計劃標準要求對涉案企業合規計劃的設計和運行效果進行全過程審查,標準設定不再參考設計、執行、效果的三階段論,而采用設計和運行效果的二階段論,在設計階段考察涉案企業合規計劃的要素全面性,在運行效果階段專注于審查合規計劃“去紙面化”的運行實效,確保設計良好的各項合規計劃要素全面落地生效,切實發揮預防、識別、應對刑事合規風險的制度功能。有條件的地區還可以采用法律大數據認識論和方**的“領域理論”支撐大數據合規的探索。
三、涉案企業合規建設有效制度修復的針對性標準
涉案企業合規建設的有效性標準,是一套包含有效制度修復和有效合規計劃的要素體系,兩者密切關聯、有機結合,共同發揮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標準、合規監管人監督評估標準、檢察機關審查驗收標準等三重制度功能。
這三重制度功能主要體現在:一是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標準是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基本參照。企業為了說服檢察機關啟動合規考察程序,除了提交“認罪認罰承諾書”和“合規考察程序申請書”以外,一般還應當開展合規自查、制定合規整改方案,向檢察機關提交“合規自查報告”和“合規整改方案”。其中,合規自查的目的在于調查分析導致違法行為發生的企業管控漏洞和制度缺陷,合規整改方案則是企業進行制度修復和合規體系建設的自我規劃,涉案企業唯有按照合規有效性標準展開自查和整改,才能最大限度獲得檢察機關的認可,被納入合規考察程序。二是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標準是合規監管人監督評估的基本依據。合規考察程序啟動后,合規監管人參與到企業合規整改中,主要完成三項工作:首先是審查企業此前完成的初步合規自查和整改計劃,進一步調查分析企業發生違法行為的原因、識別管控漏洞,并根據企業自查報告確定驗收標準;其次是指導企業落實合規整改方案,監督企業進行制度修復和合規體系建設的進程和效果,及時提出修正和改進意見;最后是在考察期結束前完成合規有效性評估,出具“第三方合規考察報告”。合規監管人的上述工作都要求以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標準為指引,從有效制度修復和有效合規計劃兩個角度加以監督、指導和評估。三是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標準是檢察機關審查驗收的基本規范。當前,檢察機關在企業合規改革中幾乎享有不受限制自由裁量權,從選定合規考察案件、啟用合規監管人、設置合規考察期,到最終進行合規驗收并作出案件處理決定,都缺乏切實可行的標準。而企業是否通過合規考察驗收,意味著將面臨獲得不**決定或被提起公訴這兩種截然不同的命運,在此意義上,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標準的明確極大紓解了裁量權過大引發的改革正當性危機。檢察機關依據有效制度修復和有效合規計劃兩大基本要素作出審查,判斷合規整改對未來實施同類**的預防效果,以此作為評估涉案企業再犯可能性的核心標準,有助于涉案企業合規制度實質正義的實現。
(一)涉案企業合規建設的有效制度修復之作用原理
相對于有效合規計劃流程性建設,涉案企業的有效制度修復更加具有緊迫性和針對性,卻也因為其個性化特征而使涉案企業、合規監管人、檢察機關在制度實踐中難以把握。我國企業合規改革初期的試點機關鮮少關注這一問題,但隨著改革的逐步深入,到最高檢發布第一批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典型案例時,有效制度修復已經成為合規整改有效性的基本標準之一。例如,典型案例張家港市L公司污染環境案的涉案企業不僅建立起合規內控體系,還針對污染物處理制度漏洞修復了生產經營管理體系,改變了野蠻粗放的發展運營模式;上海市A公司等虛開增值稅專用**案的涉案企業不僅建立了合規審計、內部調查、合規舉報等有效合規制度,還針對稅務管理制度漏洞聘請專業人士進行稅收籌劃;王某某等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的涉案企業不僅構建了有效的合規組織體系和合規風險防范報告機制,還針對商業賄賂漏洞重整內部架構和人員,著手制定企業內部反舞弊和防止商業賄賂指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業串通投標系列案件的涉案企業不僅圍繞所涉罪名及相關領域開展合規建設,完善公司重**務風險防控機制,還針對公司治理結構漏洞完成了公司監事會的人事調整。
美國檢察官辦理企業合規案件的經驗體現出一種“整體性合規改造”的獨特思路。根據美國學者的研究,實踐中制度修復措施的重要地位沒有得到凸顯,大多數暫緩**協議要求涉案企業強化合規管理體系,只有“少數協議(255份協議中的23份,占比9%)旨在通過改進合規之外的方法改變企業治理”,這些方法主要是針對性的制度修復,包括終止特定業務、關閉違規子公司、改變按照銷售額提成的薪酬發放方式等等。有效制度修復在美國既沒有被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為有效合規整改的基本要素,理論界和實務界也未形成有效制度修復和有效合規計劃相分離的基本理念。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美國檢察官在大多數案件中不要求特定的制度修復措施,而是將其融入有效合規計劃的具體設計。例如,2020年以來,空中客車公司和德意志銀行都因海外**行為與美國**達成暫緩**協議,反海外**法執法案件的合規整改條款內容高度相似,主要由高管承諾、合規政策與程序、定期風險評估、任命合規組織、合規培訓和指導、內部舉報和調查、執行和懲戒、第三方關系、合并和收購、監督和測試等有效合規計劃要素構成。兩起案例的制度修復要素都體現在合規政策與程序部分,不僅要求建立旨在防止海外**行為的道德與合規政策和程序,還應針對財務會計管理漏洞改造財會管理體系,以確保賬簿和記錄的準確與完備。這一針對性管理系統要求保障以下要素:一是交易必須根據管理層的授權執行;二是保留交易記錄,使財務報表編制符合通行會計原則和任何有關標準;三是使用公司資產必須取得管理層授權;四是定期進行資產審計。再如,艾司隆數據管理公司(Epsilon Data Management)因向欺詐組織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而就電信欺詐指控與美國**達成暫緩**協議,合規整改條款同樣在有效合規計劃體系的“政策和程序”部分設立了兩類要求:一是制定數據保護合規政策和程序,加強客戶合規盡職調查,旨在發現和防止將消費者數據轉移或出售給從事欺騙性營銷活動的實體或個人,這是有效合規計劃的基本要素;二是針對市場營銷管理漏洞建立消費者營銷審查機制,要求涉案企業對消費者推銷或其他創新性營銷手段進行定期、抽樣、實例等方式的風險審查,確保向客戶提供消費者數據行為的合法性,這體現了有效制度修復的基本思路。
由此可見,有效制度修復無論是作為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的**標準,還是與有效合規計劃相融合而成為整體性合規改造的重要成分,基于**原因查明的針對性漏洞修復都是其發揮整改作用的根本原理。具體而言,有效制度修復的針對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針對管控漏洞的有效填補;二是針對帶病商業模式和責任人員的有效**。制度修復措施著眼于導致**發生的深層管理制度因素,往往涉及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稅務管理等區別合規管理體系的專項治理制度,以彌補合規計劃無法替代和改造經營、財務、法務等專項治理結構的遺憾。合規與法務、內控、審計、監察等治理機制一樣,都是企業的一種日常性自我監管方式,合規計劃既不是企業監督治理的唯一手段,有效合規計劃的缺失也不是導致**發生的唯一原因。相反,合規管理體系必須建立在商業模式合乎法律,以及業務部門經營管理、財務部門會計核算、審計部門審計稽核等風險控制“三道防線”有效運轉的前提之上,進一步發揮合規專項治理的功能。因此,國資委印發的《**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明確提出合規管理體系的協同聯動建設原則,要求**國有企業推動合規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監察、審計、內控、風險管理等工作相統籌、相銜接,確保合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正是在此意義上,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首要工作不是急于建立流程化的合規計劃,而是診斷導致**發生的內部管理體系漏洞,如上述污染環境罪對應的生產經營管理漏洞、虛開增值稅專用**罪對應的稅務管理漏洞、商業賄賂**對應的財務管理漏洞、電信欺詐**對應的市場營銷管理漏洞等等,開展針對性的改造商業模式和經營管理流程、規范財務列支和報表編制、激活公司有關治理結構和調整組織人事等制度修復工作。而對于違法違規的特定業務、存在嚴重治理缺陷的分支機構、承擔直接實施和管理責任的人員,由于不再具有修復價值,則應將其關閉、解散或辭退。唯有如此,針對性制度修復才能有效完成,在此基礎上建立的有效合規計劃,也才能夠發揮長效的**預防作用。
(二)有效制度修復要素之一:查明深層制度缺陷
作為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標準的兩大維度之一,有效制度修復的關鍵在于查明導致**發生的制度管控漏洞,并進行針對性的制度修復,為有效合規計劃的體系性建設奠定制度基礎。經營和管理制度表征著企業的思想和行為,除了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具體實施**的直接責任人員因素以外,查明真正歸屬于單位本身的**原因需要深入挖掘制度層面的缺陷和漏洞。這些根植于商業模式和管理方式的**誘因如果仍然得到保留,即便合規計劃的要素再完備、合規管理的成效再顯著,違法違規行為依然會不斷發生,再次構成**只是時間問題。因此,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首要任務就是完成有效制度修復,涉案企業應當首先查明制度缺陷和管控漏洞,再進行制度修復。
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試點經驗表明,企業為說服檢察機關啟動合規監督考察程序,在進入審查**程序之后一般會立即開展合規自查,識別導致**發生的制度缺陷和管控漏洞,并提交合規自查報告。在合規考察程序中,檢察機關和合規監管人還會繼續從事**原因查明工作,既可以督導涉案企業深入開展這種具有合規內部調查性質的自查活動,也可以親自進行閱卷、走訪和研判,從籠統模糊的“公司管理不善”走向具體的專項管控漏洞查明,確保深層制度缺陷得到揭露。最高檢發布的第二批企業合規典型案例更加生動細致地體現了何謂“深層制度缺陷”:上海J公司假冒注冊商標案的涉案企業在合同審核、財務審批、采購銷售等具體環節存在管理漏洞;張家港S公司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的涉案企業采購程序不規范,對供貨商資質和貨品來源審查不嚴,單據留存不全;山東沂南縣Y公司串通投標案的涉案企業存在缺乏招投標管理制度,內部審批不嚴,賬簿登記不實,工資發放不規范等特定制度問題;隨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責任事故案的涉案企業存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作規程執行不到位等專門問題;深圳X公司**普通貨物案涉案企業的制度缺陷在于過關價格申報和稅款繳納管理。
至此,查明制度缺陷和管控漏洞的基本標準已漸明朗。首先,制度缺陷通過**發生原因分析得以揭示,但絕不同于**事實的重復描述。污染環境罪的私設暗管排放廢水、虛開增值稅專用**罪的無真實貨物交易虛開**、串通投標罪的暗箱**作統一控制報價等案件事實,都不屬于涉案企業制度上的缺陷。其次,制度缺陷必須是深入公司治理層面的具體經營和管理漏洞,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法律意識淡薄、規章制度不健全、內部管理不完善等指征不明的表述不能滿足**原因查明的準確性要求。最后,實踐中涉案企業常見的制度缺陷和管控漏洞有:(1)商業模式存在違法基因,部分商業模塊甚至符合**構成要件,如直銷、互聯網金融、數據爬取等商業行為本身,存在嚴重的違法違規風險,很容易構成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2)市場營銷管理缺陷,企業鼓勵或者默許員工通過支付回扣和業務返點等方式拓展市場,以及銷售人員按照銷售額提成的薪酬制度,極易滋生商業賄賂**風險;(3)生產管理失范,企業在生產鏈前段缺乏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在生產鏈后端未建立污染物處理及排放措施,造成重大責任事故類**和污染環境等**;(4)財務管理模式存在漏洞,財務審批和財務審計制度流于形式,原始憑證審核、賬簿信息記錄、關鍵涉稅節點把關不嚴,導致虛開增值稅專用**、逃稅等**得不到有效防控;(5)合同管控存在缺陷,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審核不力,導致侵犯知識產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銷售偽劣商品等**發生,合同履行的全流程管控機制缺失,致使利用未實際執行的虛假合同掩蓋的非法經營、商業賄賂、挪用資金等**無法被及時發現;(6)第三方管理真空,供貨商、經銷商、**商等第三方商業伙伴的營業資質、經營方式、貨品來源、銷售渠道審查不嚴格,企業成為第三方違法**的共犯,或者成立掩飾、隱瞞**所得罪;(7)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董事會的督導職能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未激活,代議制的公司組織方式和決策機制無法有效運轉,董事長或實際控制人“一言堂”,權力配置和人事結構失衡,導致合同、財務、生產、營銷等各項管理制度形同虛設。
深層制度缺陷的查明不僅是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標準之一,還是合規監管人監督評估和檢察機關審查驗收的重要標準。制度缺陷查明要素的審查關鍵在于識別管控漏洞的準確性和深度。一是審查涉案企業依據**構成要件對商業模式的違法性判斷和認識。如涉嫌非法經營罪的企業,應當對商業模式中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經營行為和擾亂市場秩序的情節具有充分認知。二是審查涉案企業依據業務流程回溯查找管理漏洞的準確性。涉案企業在商業模式違法性判斷的基礎上查找業務、財務、法務管理流程中存在的公司治理漏洞,如根據財務總監虛開**的違法行為,應當鎖定財務審批管理制度缺陷。三是審查涉案企業依據公司治理結構發現權力配置問題的深度。在商業模式的違法缺陷和公司治理的管控漏洞的背后,都可能隱藏著公司權力配置的不合理之處,如公司經營和管理權集中于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職業經理人等個別強權人物,董事會和監事會等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失活,才是最終導致**發生的深層原因。一旦這種獨裁式的權力配置結構無法得到根本改變,任何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管控流程的完善都將成為流于形式的紙面工程。
(三)有效制度修復要素之二:針對性制度修復
查明制度缺陷和管控漏洞之后,涉案企業的結構性缺陷和深層致罪因素得到揭示。其后的針對性制度修復工作一般包括兩種方式,對于各項瑕疵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應當逐一進行補正和修復,這是有效制度修復的**預防面向;對于不再有改造和修復價值的違法業務模式和病態組織結構應當立即終止、關閉、解散、辭退,這既是**預防的現實需要,也體現了有效制度修復的**面向。具體而言,首先,涉案企業應消除瑕疵商業模式中的高風險致罪因素。例如,將主要盈利方式從收取入會費改為實際銷售產品的利潤,將多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的金融業務方式改為嚴格區分銀行、信托、證券、基金、保險的資產管理業務,將數據采集方式從爬取改為基于“告知—同意”的授權獲取等等,并對整改后的商業模式進行合規審查,出具合規評估報告。
其次,涉案企業應針對合同、財務、第三方等特定環節的管理漏洞建立針對性管控制度。例如,規范市場營銷管理,取消回扣和返點等商業賄賂性質的市場推廣方式,處理商業賄賂違規責任人,視違法情節將其調崗、降級、降薪、開除、移交司法機關等;建立生產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要求組織安全生產管理、污染物排放管理,必要時將污染物處置外包給專業機構,并在整改完成后委托安全生產或環境保護研究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嚴格財務治理,完善財務和審計內部控制體系,加強票據憑證和財務賬簿管理,聘請稅務師進行稅收籌劃,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完善全流程合同審核和管理制度,確保合同訂立和執行的全過程都能得到合法性和真實性審查,建立連通業務、法務、財務等部門的合同審批流程和管理平臺;強化第三方管理,在采購、銷售、咨詢、**、招投標等環節全面建立針對第三方合作伙伴的盡職調查和退出機制,并建立定期資質審核、黑白名單等管理制度。
再次,涉案企業應激活現代公司治理結構。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正常運轉是有效合規計劃的公司制度基礎,合規制度給公司權力帶來的最重大變化是董事會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關發揮督導職能,并通過組建下屬委員會進行授權和放權,以解決權力集中于股東會,公司治理中的兩權分立不足、組織化水平低下的問題。因此,針對公司權力配置失衡的問題,涉案企業治理結構的首要修復工作是加強董事會建設,確保董事會具有完整的公司經營決策權,并強化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監督,防止大股東和總經理擅權獨斷損害公司利益。此外,涉案企業還應當注重監事會建設,充分發揮監事會的監督制約職能,建立完善監事會對董事會、執行董事、經理層的監督機制,以及對經營和財務管理制度缺陷和管控漏洞的監督檢查制度。
最后,涉案企業應主動切割不具有修復價值的商業模式和組織成員。一方面,并非所有帶病經營方式都有合規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并非所有企業都有修復瑕疵商業模式并保持平穩經營的能力。一般而言,主營業務模式的修復價值較高,尤其是對于主營業務單一的小微涉案企業,帶病商業模式的合規改造關系到企業存續問題。但對于難以完成去**構成要件處理,或者合法化經營后難以創造穩定利潤的主營業務模式,則應當立即停止,涉案企業需要轉換賽道、開發新的合法業務領域,并證明能夠憑借新的商業模式持續經營獲利。而對于存在重大違法隱患的非主營業務或者主營業務的部分板塊,原則上應當從涉案企業中剝離,除非能夠提供令人信服的改造方案。2005年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因幫助客戶設計并實施未經登記的欺詐性個人所得稅管理方案而涉嫌欺詐和稅務**,與美國**達成的暫緩**協議就要求終止該公司的所有對私稅務業務,這種**性的涉罪業務剝離,值得借鑒。另一方面,對于單位**責任人員,涉案企業也應當視其違法情節作出處分決定,至少應解除主管責任人員的經營管理權限,必要時甚至要求更換整個管理層成員。鑒于我國試點中暴露出對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保護有余而**不足的問題,提升違法商業模式和責任人員的**力度顯得十分緊迫且必要。
在合規監管人和檢察機關的審查標準方面,制度修復的審查要點在于修復措施的針對性和徹底性。首先,審查涉案企業改造后商業模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針對完成合規改造的商業模式,一方面審查其合法合規情況,著重審查商業模式合規評估報告,確保合規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另一方面審查該商業模式的可行性,涉案企業在采取新的商業模式之后要能夠平穩運營盈利,因而再次走上**道路、重**舊業的概率大幅度降低。其次,審查涉案企業管理制度建設的針對性和完備性。針對涉案企業存在的管理漏洞,著重審查整改過程中進行針對性制度建設的情況,相關的財務、合同、生產、市場推廣、發展第三方商業伙伴的管理流程應當得到完備的建立,具有專門的規章制度和審批監督流程加以規范。再次,審查涉案企業公司權力運行的規范性和透明度。重點審查涉案企業經過治理結構改造后,對負有責任的大股東的股權稀釋、將實際控制企業的強權責任人剔除出管理層、激活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有效運轉等建立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和代議制權力運行模式的情況,以及審查公司作出戰略、業務、人事、財務等重大事項決策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最后,審查涉案企業剝離違法商業模式和處理違規責任人的果斷性和嚴厲性。其中審查違法商業模式的剝離情況,重在涉案企業是否及時終止不具有修復價值的非主營業務;審查涉案企業針對違法違規責任人的處理情況,重點在于是否剝奪責任人再次利用職權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能力,審查企業將責任人降級降薪、調離工作崗位、予以解聘和開除、移交司法機關等具體懲戒動作。
四、涉案企業有效合規計劃的全過程標準
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推進使“合規計劃”的概念和要素普及開來,試點案件的合規整改和監督考察工作也許會忽視針對性制度修復的若干要求,卻幾乎都會將有效合規計劃的打造作為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的基本標準。以合規政策體系、合規組織體系、合規程序體系為藍本,合規文件、合規風險評估、合規培訓、合規舉報、合規獎懲等制度要素已經深入人心,這無疑是本次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就。但是,當前的涉案企業有效合規計劃建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在分析和解決這些關鍵問題的基礎上,有效合規計劃的作用原理能夠得到充分揭示,涉案企業有效合規計劃的基本標準也得以進一步完善。
(一)涉案企業有效合規計劃的作用原理
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合規激勵性質決定了涉案企業只有打造有效合規計劃、建立合規治理體系,才能獲得合規從寬的案件處理優惠。合規計劃有效性標準的合理確定與嚴格把握成為涉案企業“真整改”“真合規”的題中應有之義。然而,改革實踐中涉案企業建立的合規計劃究竟有效與否,檢察機關和第三方監管人又能否對合規計劃有效性作出專業的評估,仍然是不無疑問的。
首先,涉案企業合規考察不合格的案例極其少見。在全國檢察機關辦理的近千件涉企業合規案件中,雖然最高檢沒有披露具體數據,但從公開報道的案例情況來看,涉案企業幾乎都能通過合規考察,而極少出現合規考察認定為不合格的案例。隨州某礦業公司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作為考察不合格的典型案例引起最高檢的高度關注,但是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作出考察結論的主要依據并不是合規計劃建設不符合標準,而是涉案企業申請合規監管動機不純、認罪不實,以及制度修復措施落實不到位。過高的合規考察合格率顯然說明有效合規計劃標準的實踐把握非常寬松,涉案企業既然不會因為合規計劃無效而被繼續追訴,自然也就失去了建立有效合規計劃的基本動力。
其次,司法實踐高度重視涉案企業的合規文化建設,將其提升到與合規治理結構相同甚至更為重要的地位。前述典型案例深圳X公司**普通貨物案,就將合規文化建設作為與合規組織體系、制度體系、運行機制并列的有效合規計劃四大要素之一。還有人認為,合規政策和程序等只是合規有效性的技術(形式)指標,以態度、習慣和氛圍為指標的合規文化才是合規有效性的實質要件,合規建設和有效性評估都應當遵循從形式到實質,從技術指標到文化指標的基本路徑。其實,學界對合規文化的質疑早在單位**歸責原則的討論中即初現端倪,以公司文化作為入罪基礎的企業文化責任論受到了猛烈地批判。公司文化被認為是公司治理結構的衍生品,受公司治理結構影響而不是相反,并且公司文化過于模糊,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合規有效性標準中的合規文化同樣存在這些問題,涉案企業當然需要以營造合規文化為目標開展合規計劃建設,但其無法作為可評估、可量化的有效性指標,而不應成為合規有效性標準的組成部分。
最后,合規考察驗收偏重于評估合規計劃的有效設計而非實施效果,紙面合規問題仍然大量存在。按照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要求,涉案企業應當提交專項或者多項合規計劃,制定可行的合規管理規范,構建有效的合規組織體系,健全合規風險防范報告機制,第三方監管人對涉案企業合規計劃的可行性、有效性與全面性進行審查,并在合規考察期內對合規計劃履行和完成情況進行全面檢查、評估和考核。當前,檢察機關和第三方監管人對合規計劃有效設計的審查較為成熟,但對合規計劃運行效果的審查則缺乏行之有效的標準,實踐中探索的文本審閱、抽樣檢查、座談會議、針對性提問、調查問卷、飛行檢查、穿行測試、想定作業等檢查方法,只有在合規運行效果有效性標準的指引下,才能發揮“真檢查”“真評估”的理想效果。
因此,涉案企業有效合規計劃標準應得到明確設定和嚴格執行,在合規計劃的全面設計和有效運行的全過程確立合規治理體系和治理結構的專門要素。有效合規計劃之所以成為風靡世界的公司治理方式,并讓監管機關愿意為合規計劃的普及轉變執法方式,在監管執法中構建合規激勵機制,根源在于公司的合規治理結構具有實實在在的違法預防功能。這種長效的預防機制既不同于真假難辨的認罪悔過和守法承諾,也不同于模糊不清的企業文化,而是以合規制度體系和合規流程體系為保障的客觀治理結構。企業是依靠制度和程序運轉的組織體,合規治理結構發揮有效管理作用的方式正是將組織體成員的決策和經營活動裝進制度和流程的籠子里,將組織體運行納入合規管控的軌道。例如,貫穿研發、生產、銷售、服務等經營全流程的合規風險評估制度能夠有效管控合規風險,行使合規一票否決權避免企業從事存在重大違法隱患的經營活動;健全的合規手冊和合規培訓制度能夠切實向各崗位一線員工傳達合規理念和行為規范,確保合規政策落地見效;合規舉報、合規內部調查、合規獎懲等合規制度形成的組合拳,能夠第一時間識別和應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置違規責任人,及時切割企業責任與員工責任。有效合規計劃通過一系列事前預防、事中識別、事后應對的合規風險專項治理體系構筑起牢固的合規防護網,只要合規計劃仍然在有效運行,企業內部各類人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就會受到合規制度的管控和約束。雖然無法保證每一位員工都不再實施違法行為,預防一些低級別的無賴雇員(rogue employee)實施**仍然十分困難,但有效合規計劃至少可以確保公司不會爆發系統性違法事件,再次實施同類違法**行為構成單位**的概率被降到最低。
(二)有效合規計劃要素之一:合規體系設計
涉案企業完成針對性制度修復之后,開始進入合規計劃建設環節,按照合規計劃設計和運行效果的二階段論,合規體系的有效設計是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全過程有效性標準的第一項要素。雖然所有合規有效性評估標準都強調企業合規建設沒有一定之規,美國**《企業合規計劃評估》也開宗明義地指出檢察官不得使用任何嚴格的公式來評估企業合規計劃的有效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合規計劃的建設、考察、評估不需要遵循特定的原則要求和要素標準。具體而言,涉案企業合規計劃的有效設計應當符合風險導向、要素完備、全面覆蓋等三項基本要求,這也是檢察機關和合規監管人進行合規計劃設計有效性審查的三大維度。
首先,風險導向要求涉案企業建立專項合規計劃。企業合規作為一種風險防控機制,其有效設計必須以風險為導向,任何一家企業從無到有建立合規計劃的第一項工作都是開展合規風險評估,鎖定企業的合規風險領域,據此建立針對特定風險的專項合規計劃。涉案企業合規也是如此,只不過合規風險的確定更加便捷,涉罪領域是合規風險集中爆發的重點領域,涉案企業自然應當建立涉罪專項合規計劃。例如,企業涉嫌污染環境罪,應打造環保合規計劃;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打造數據合規計劃;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罪,應打造稅收合規計劃,等等。至于涉罪領域之外的高風險領域專項合規計劃,例如,高污染企業涉嫌污染環境罪,經過合規風險評估發現還存在商業賄賂的重大合規風險,則可以在基本完成環保合規計劃建設,通過評估驗收之后,在刑事追訴程序之外由行政監管機關和行業協會共同督促企業再打**商業賄賂合規計劃,實現從涉罪合規向全面合規的提升。
其次,要素完備要求涉案企業建立體系化合規計劃。經過自我監管合規長期的商業自主實踐和市場化發展,包含合規政策、合規組織、合規預防程序、合規識別程序、合規應對程序的有效合規計劃基本要素已經得到廣泛認可。涉案企業之間根據企業規模和部門結構的不同,專項合規計劃的資源投入量和精細化程度必然有所區別,但無論如何,涉案企業設計的合規計劃至少應當具備以上基本要素,才能發揮最低限度的**預防效果。(1)合規政策是企業向各級員工傳達法律要求、劃定行為邊界的制度體系,其不同于法律條文的簡單梳理匯編,而需要將法律規范融入具體業務場景,并進行圖文并茂的演繹和說明,使其具有簡明可讀的特性,這是有效合規的制度基礎。(2)合規組織是企業為執行合規政策和流程所建立的專門管理團隊,負責開展政策制定、合規崗位管理、合規稽查等工作,這是有效合規的人力資源保障,小微企業即便沒有組建合規團隊的必要和可能,也至少應當由高級管理人員承擔合規管理崗位職責。(3)合規預防程序是事前防范合規風險的流程體系,一般包括風險調查和合規培訓兩種方式,涉案企業需要針對各項業務活動和交易主體開展合規風險調查,排查潛在違法違規風險,由此形成的“合規調查報告”應作為開展業務活動的必經程序和合法依據;合規培訓則起到宣貫合規政策、激活合規流程、培養合規技能的關鍵作用,涉案企業應針對全體員工和重點崗位、重點風險領域員工制定分類培訓內容,并及時組織考試、問答、模擬演練等培訓效果測試。(4)合規識別程序是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體系,核心要求是建立合規舉報制度,涉案企業應當開通舉報熱線、網站、郵箱等多種舉報途徑,并建立舉報人保護制度,營造便捷、安全、高效的合規舉報機制。(5)合規應對程序是事后處置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體系,涉案企業應當建立合規內部調查和合規獎懲制度,在合規風險爆發后立即查明違規事實和責任人,在開展損害補救和制度修復工作的同時,對責任人進行嚴厲懲處、對舉報人進行高額獎勵。預防、識別和應對三大合規程序缺一不可,共同組成完整的合規管理流程,任何涉案企業的專項合規計劃都應具備這些基本要素。
最后,全面覆蓋要求涉案企業建設全流程合規計劃。要素完備的合規計劃固然形成了一套靜態的標準化合規制度與流程,但正如實務界人士常常批判和質疑的那樣,合規計劃極其容易被模仿和**而成為紙面工程,如何確保其真正融入企業經營管理活動可能是同樣重要且復雜的問題。因此,全面覆蓋原則要求合規計劃深入公司業務流、組織流、管理流的全流程:合規計劃應覆蓋技術研發、產品設計、市場銷售、物流運輸、售后服務等業務全流程,尤其是合規風險調查的對象要涵蓋各項業務活動;合規計劃應覆蓋組織全流程,包括董事會、業務部門、子公司、分公司等部門機構,以及高管、員工、第三方商業伙伴等組織成員和關聯主體,尤其是合規組織要深入最小業務單元,將業務部門作為合規建設的首要責任主體和第一道防線;合規計劃還應覆蓋行政、人事、財務、法務、審計等公司管理全流程,既要將各專項管理活動納入合規管控的對象,也要注重合規風控職能融合,建立協同聯動防控機制,形成合規管理與專項管理相互賦能、有機結合的治理格局。
(三)有效合規計劃要素之二:合規運行效果
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全過程有效性標準的第二項要素是合規運行效果。合規計劃的有效設計的確只是有效合規計劃的形式標準,正如我國學者所擔憂的,“涉案企業通過事后合規制度直接作不**處理,但企業是否僅僅滿足了合規計劃的形式要求,是否將合規計劃真正實施,客觀上需要一定時間的考察”。作為有效合規計劃的實質要素,合規運行效果標準需以涉案企業在合規考察期內有較為充分的時間運行、測試、調整合規計劃為基礎條件,檢察機關和合規監管人運用多樣化審查方法,分別對合規政策、合規組織體系、合規預防體系、識別體系、應對體系等要素作出運行有效性評估。
第一,專項合規政策的制定效果評估。首先,評估合規政策的員工認可度。設計階段認為制定良好的合規政策,在實際投入使用時常常面臨員工“讀不懂、不會用”的困境,合規政策在各部門和不同文化程度員工中的認可度,可以作為可讀性和可**作性的衡量標準。其次,評估合規政策的更新頻率,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新型業務活動的開展、合規風險管控點的增加、政策執行中發現的漏洞,合規政策需要作出相應地調整和更新,以適應商業實踐中不斷涌現的新場景、新風險。最后,評估合規政策的適用范圍,合規政策和相應的合規行為準則應向所有員工提供,并列入與第三方合作伙伴簽訂的合同附件,覆蓋所有商業交往對象。
第二,專項合規組織體系運行效果評估。首先,評估合規組織架構的合理性。對于大型企業,應當具備首席合規官、合規部門、專職合規官、**合規聯絡員等多級合規組織體系;對于中小微企業,可以根據企業規模和資金狀況合理簡化合規組織架構,但至少應保證專人專崗負責合規體系建設。其次,評估合規組織的**性、權威性、專業性、資源充沛性。**性評估要求合規組織成員不得擔任其他經營管理、財務管理職務,與經營部門、財務部門不存在利益沖突,從而保障合規監管的中立性。權威性評估要求首席合規官具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地位,合規組織成員具有調閱、檢查所管轄部門的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文件和信息的權力,從而保障合規監管的可行性。專業性評估要求合規組織成員具有合規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能夠勝任合規管理工作。資源充沛性評估要求涉案企業為合規組織搭建提供資源支持,合規組織資金投入應當占到營業收入的一定比重。最后,評估合規組織的履職效果,通過審查合規官的招聘和任免記錄、合規組織成員薪酬發放表、合規部門工作報告和工作記錄等內容,判斷合規組織資質適格、勤勉履職、有效開展合規管理工作的情況。
第三,專項合規預防體系的運行效果評估。首先,評估合規風險調查的制度化建設情況以及合規風險評估工作的實際效果。重點審查企業定期開展風險識別和評估工作的合規風險評估報告,評估企業識別、應對合規風險的專業能力,尤其是根據評估報告處置合規風險、否決風險業務的情況。其次,評估合規盡職調查的常態化運行情況,重點審查企業在發展客戶、第三方商業伙伴時進行合規盡職調查的自覺性,以及根據合規盡職調查報告對客戶和第三方進行分級管理、實踐退出機制的情況。最后,評估合規培訓的開展情況,一方面,審查體現涉案企業開展合規培訓的次數、覆蓋范圍、培訓內容的相關記錄,在培訓內容方面要求涉案企業根據培訓對象的不同開展針對性培訓,并將以往的合規事件及處分納入培訓內容;另一方面,考察合規培訓效果,以及涉案企業采取員工訪談、問卷調查、組織考試等方式考核培訓效果的情況。
第四,專項合規識別體系的運行效果評估。首先,評估合規舉報制度的有效運行情況。重點測試合規舉報途徑24小時暢通情況,并檢查企業受理舉報、開展調查、懲治責任人、獎勵舉報人的響應工作全流程是否合理建立并持續有效運行。其次,評估合規報告的制度化建設和信息通達性,重點審查涉案企業建立合規專員定期或不定期針對違規事件制作專項合規報告的情況,合規報告是否能逐級上報至董事會,并且切實引起公司最高管理層的充分重視和果斷應對。
第五,專項合規應對體系的運行效果評估。評估涉案企業應對違法違規事件的實際表現,若在考察期內未發現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則可以采用模擬測試法,考察應對機制的運行情況。首先,評估合規內部調查的及時性和科學性,涉案企業應在違法行為發生后立即實施應急預案,組織合規專業人員開展內部調查。其次,評估補救措施和懲戒機制的運行有效性,涉案企業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最大限度減小和修復危害后果,并啟動懲戒機制,處置違法責任人。再次,評估主動上報違法事件和配合調查的積極性,涉案企業應當向監管部門主動匯報違法事件,并作出固定證據、提交情況說明和內部調查報告、披露違法責任人等積極配合調查的實際表現。最后,評估合規獎懲制度的實際運行效果,審查涉案企業將合規表現與部門考核、干部任用、獎金發放等相掛鉤的情況,以及獎勵舉報人、懲戒責任人的具體動作。
結語
從有效制度修復和有效合規計劃兩個維度確立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標準,既是涉案企業合規作為刑事合規和事后合規的特征要求,又兼顧了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針對性和過程性,為檢察機關和合規監管人的審查、驗收、評估工作提供了指標和依據。有效制度修復標準要求涉案企業在查明導致**發生的深層制度因素的基礎上,有效填補管控漏洞和制度缺陷,激活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并果斷切割不具有修復價值的商業模式和組織成員。有效合規計劃標準根據合規計劃設計和運行效果的二階段論,要求審查涉案企業合規計劃的設計有效性和要素完備性,并評估各要素的實際運行效果。
在完成有效制度修復的針對性審查和有效合規計劃的全過程評估之后,檢察機關和合規監管人將作出合規考察結論。對于合規整改消極懈怠,制度缺陷和管控漏洞識別不深入、修復不徹底,專項合規體系要素設計不完備、要素運行紙面化的涉案企業,持續合規預期較差,應當作出考察不通過的結論,并對涉案企業及直接責任人員提起公訴。對于合規整改態度積極、配合監督考察,深入開展針對性制度修復,建立要素完備、落地有效的專項合規計劃,持續推動合規體系改進和完善的涉案企業,由于其保持了常態化、長效化的合規管理和合規經營狀態,檢察機關在綜合考量**情節、案件性質、公共利益等因素的基礎上,一般可以對涉案企業作出合規不**的決定,或者提出輕緩處罰的量刑建議。檢察機關對輕微**案件中認罪認罰、積極組織企業開展合規整改的涉案責任人員,可以作出酌定不**的決定。通過以上完備的涉案企業合規建設的有效性標準的運行,可以更好地發揮對刑事涉案企業合規的**預防長效機制的作用。
來源:《東方法學》2022年第4期(總第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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