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劃撥和出讓的區別)
前沿拓展:
劃撥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五條 未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土地使用權可轉讓、出租、抵押:
(一) 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 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 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 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
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按期清償債務的擔保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抵押人,抵押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第十一條 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抵押;轉讓、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第十三條 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書面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回復。第十四條 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與申請人經過協商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行為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合同。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六十日內,向所在地市、縣****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第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后十五日內,到所在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登記手續。
辦理登記手續,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材料:
(一) 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 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合同;
(四) 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材料。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受讓人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內容的,應當征得所在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并按規定的審批權限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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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征收房屋價值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被征收房屋本身的價值,二是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因此,對房地產價值的評估中均包含了土地使用權價值,被征收土地是劃撥土地,如何進行計價補償?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據《中華****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都屬于財產權,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時沒有向**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因此,劃撥土地使用權相較出讓土地使用權,其權利并不完整并受到一定限制。
這點在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的評估中也有體現。根據《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規定,該規程所指土地價格,其權利特征是出讓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是其特殊形式。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和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
也就是“出讓土地價格?出讓金=劃撥土地價格”。
對于扣減的出讓金,《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標定地價的40%。
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征收的實質就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定情形下運用一定的行政強制性權力對私人財產的購買。
因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權屬主體將發生變更,被征收人失去相應的權利并因此而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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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劃撥
【法律分析】
劃撥土地使用權指的是經縣級以上的****批準,土地使用者在繳納完補償、安置等的費用后便取得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或是經縣級以上的****批準后無償得到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不能進行轉讓。用地和軍事用地。劃撥只能適用于公益或國家核心的工程項目,不能歸私人所用。(一)國家機關(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法律依據】
《中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四條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依法批準劃撥:(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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