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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拓展:


裁判要旨

注冊商標的使用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權利,根據《最高****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擅自將他人的未注冊馳名商標惡意申請注冊為商標并在相同服務項目上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應當認定侵權人的行為侵害了他人的未注冊馳名商標,侵權人應當停止使用其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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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級****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魯民終97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華潤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董事長。

委托訴訟**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人:高波,北京德恒(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華都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迎春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勝利,經理。

委托訴訟**人:楊麗萍,女,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人:張蕾,山東君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華潤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知識產權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華都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都公司)侵害商標權**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2020)魯02民初5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四項,改判支持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華都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本案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萬象城”“the miXc萬象城”商標在“祥隆萬象城”商標申請注冊時已經馳名,屬于認定事實錯誤。“祥隆萬象城”商標由祥隆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隆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4年9月21日核準注冊。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一審提交了大量證據證明,萬象城是世界500強企業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集團)旗下開發的大型城市綜合體。2002年至2015年,萬象城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廣泛推廣,深圳、杭州、沈陽、成都、南寧、鄭州、重慶、無錫、合肥、青島、贛州萬象城相繼開業。涉案“萬象城”商標自2002年就被廣泛使用和宣傳,相關報告顯示僅深圳萬象城項目在2004年至2013年期間,實現的營業收入就有593596.84萬元,廣告宣傳投入12672.45萬元。2005年至2013年期間,“萬象城”項目宣傳范圍覆蓋深圳、成都、杭州、沈陽等城市,宣傳形式包括地鐵廣告、公交車車體廣告、高速戶外廣告牌、城市戶外廣告牌、報紙媒體、廣播媒體。并通過興辦明星簽名握手會、親子T臺秀、店慶活動等形式讓更多的消費者了解、熟悉。**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和浙江圖書館出具的檢索報告顯示,以“萬象城”“華潤萬象城”為檢索詞,對2013年以前在**大陸報紙、期刊中的報道情況及文獻進行檢索,檢索出了大量文獻,報道范圍涉及全省大部分省市。2014年12月29日、2015年3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原國家商標局商評委)曾兩次認定華潤(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深圳公司)使用在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管理服務、商品房銷售上的“萬象城”未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2013年之前“萬象城”項目還獲得了多項榮譽稱號。綜合上述事實,在“祥隆萬象城”申請注冊前,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涉案在不動產管理、不動產出租、商品房銷售服務上的“萬象城”“the miXc萬象城”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屬于未注冊馳名商標。二、“祥隆萬象城”商標為惡意注冊,應依法判決華都公司停止使用。雖然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間距“祥隆萬象城”商標核準注冊時間超過5年,但該商標為惡意注冊不受五年時間限制。祥隆公司作為房地產行業經營者,理應知曉涉案“萬象城”“the miXc萬象城”商標知名度,并應進行合理避讓,但其仍申請注冊使用“祥隆萬象城”商標,華都公司在取得祥隆公司授權許可后,在使用該商標時以單獨或突出使用“萬象城”文字為主,祥隆公司作為商標權利人對此并未進行管理、監督及糾正,可見祥隆公司申請注冊“祥隆萬象城”商標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祥隆公司與華都公司使用該商標均是出于攀附利用涉案“萬象城”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華潤集團及其關聯公司商譽的目的,根據《最高****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應依法判令華都公司停止使用“祥隆萬象城”注冊商標。三、華潤知識產權公司還主張華都公司侵害了涉案第4516675號、第4516677號、第10480684號、第1301579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一審**對第4516675號注冊商標未予審查認定不當,該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建筑等與涉案樓盤項目屬于類似服務,華都公司的被訴行為侵害了該商標專用權。對于其他三個注冊商標,一審**認定涉案樓盤項目與該三個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35類均屬于不同的服務項目錯誤。華都公司在涉案樓盤項目開發中進行廣告宣傳與上述三個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服務構成類似服務,華都公司的被訴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侵害了上述三項商標專用權。四、一審判決華都公司賠償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明顯過低,應改判全額支持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訴訟請求。1.華都公司涉案樓盤項目自2011年立項并使用“萬象城”字樣進行宣傳,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長、侵權情節嚴重。2.涉案樓盤為大型商住辦公綜合體,根據煙臺房產交易網顯示的涉案樓盤銷售數據,涉案樓盤共有4443套房,其中4408套房有對應房價,房價金額總計為76191721元,4408套房的總建筑面積為399190.2平方米,故均價約為17285元/平方米,而涉案樓盤房屋總建筑面積403228.32平方米,據此可以計算出涉案樓盤銷售總額約為69億元,按照30%的毛利潤率以及涉案商標在利潤中10%的貢獻率計算,華都公司因侵權所獲利益高達2億元。華潤知識產權公司僅要求華都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合理有據,應予全部支持。

華都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一、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祥隆公司申請注冊“祥隆萬象城”商標時,涉案“the miXc萬象城”“萬象城”商標已經馳名。2013年4月18日前,全國僅開業5家“萬象城”購物中心;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提交的宣傳活動區域多集中在深圳市;提交的報刊檢索報告僅含有“華潤萬象城”“萬象城”字眼,并無報道具體內容,無法判斷宣傳程度和范圍;提交的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相關證據均是在2013年4月18日之后形成,且違反馳名商標個案認定規定;提交的多份榮譽證書與“華潤萬象城”有關的僅有一個,且授予主體不具有權威性。綜上,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祥隆萬象城”商標申請注冊前,其涉案“萬象城”商標已經馳名。二、“祥隆萬象城”商標并非惡意注冊。祥隆公司申請注冊“祥隆萬象城”商標時,并不知曉華潤深圳公司的“萬象城”,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主張祥隆公司惡意注冊“祥隆萬象城”商標,并未提交相關證據,只是主觀推判。三、一審**對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主張的涉案商標均進行了審查認定,華都公司開發運營的涉案樓盤項目不涉及第35類服務項目,且一審**已認定華都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足以保護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合法權益,沒有重復認定的必要,一審判決駁回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已包含了第4516675號商標。四、一審判決華都公司賠償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房地產項目命名一般按照“投資商+項目名稱”的方式,故相關公眾不會將“祥隆萬象城”聯想為華潤集團相關公司,且“華潤萬象城”為大型購物中心,“祥隆萬象城”是住宅,華都公司并沒有因小區命名為“祥隆萬象城”而獲得額外利益。華潤知識**公司提供的華都公司侵權獲利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侵權獲利情況,一審**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依法判決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符合法律規定。五、“祥隆萬象城”項目至今已有12年,有較高的知名度,已是煙臺的地名,并受廣泛認可。如被判決停止使用,將導致商標權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及小區居民利益失衡。

華潤知識產權公司向一審****,請求判令華都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華潤知識產權公司“萬象城”“the miXc萬象城”“華潤萬象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在房地產開發、銷售、推廣、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管理等一切經營活動中使用與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上述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2.連續七日在《**知識產權報》《齊魯晚報》上刊登澄清聲明,以消除其違法行為給華潤知識產權公司造成的影響;3.賠償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7.2萬元,共計507.2萬元;4.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認定如下事實:

一、涉案注冊商標權屬情況

2008年9月7日,華潤集團經核準注冊第4516675號、第4516676號、第4516677號“華潤萬象城”商標。第4516675號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37類,包括建筑施工監督、建筑、清潔建筑物(內部)等。第4516676號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36類,包括保險、租金收款、藝術品估價、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管理等。第4516677號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35類,包括張貼廣告、廣告、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替他人作中介等。經續展,上述注冊商標的有效期至2028年9月6日。2019年12月6日,上述注冊商標經核準轉讓給華潤知識產權公司。

2018年10月23日,華潤集團出具《授權書》確認如下事項:本公司與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將合同所列全部商標(詳見附件《許可商標清單》)授予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普通許可使用(含分許可);對于商標注冊有效期限內(自該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計,含續展注冊期限)發生的任何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無論上述行為發生在本授權書簽署之前或簽署之后,華潤知識產權公司均有權單獨以自己的名義采取**措施并獲得賠償,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享有提出索賠和獲得全部賠償款的權利;若本公司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所列商標轉讓給華潤知識產權公司,華潤知識產權公司則以商標權人的身份**,包括商標轉讓之前以及商標轉讓之后發生的任何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華潤知識產權公司均有權單獨以自己的名義采取**措施并獲得賠償,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享有提出索賠和獲得全部賠償款的權利;若上述被許可商標在核準注冊之前已在有關商品或服務項目上構成馳名商標的,或者構成知名商品和/或服務的特有名稱的,則在該未注冊馳名商標或者知名商品和/或服務特有名稱權的整個保護期內,發生的任何第三方的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無論該行為發生在本授權書簽署之前或簽署之后,華潤知識產權公司均有權單獨以自己的名義采取**措施并獲得賠償,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享有提出索賠和獲得全部賠償款的權利;本授權為不可撤銷授權,自本公司蓋章之日起生效。《授權書》附件《許可商標清單》包含第4516675號、第4516676號、第4516677號注冊商標。

2014年3月21日,華潤深圳公司經核準注冊第10480684號“萬象城”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35類,包括張貼廣告、廣告、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替他人作中介等,有效期至2024年3月20日。

2015年3月28日,華潤深圳公司經核準注冊第13015791號“the miXc萬象城”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35類包括廣告、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進出口**、拍賣、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等,有效期至2025年3月27日。

2016年2月28日,華潤深圳公司經核準注冊第10480683號“萬象城”、第13015938號“the miXc萬象城”注冊商標。第10480683號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36類包括保險、金融評估、藝術品估價、不動產出租等。第13015938號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36類包括保險承保、藝術品估價、不動產出租、不動產**、住房**、不動產經紀、不動產估價、不動產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辦公室(不動產)出租、農場出租、商品房銷售。上述注冊商標有效期至2026年2月27日。

2016年5月28日,華潤深圳公司經核準注冊第16666709號“萬象城”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36類包括保險承保、金融評估、藝術品估價、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經紀、不動產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辦公室(不動產)出租、商品房銷售,注冊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

2018年9月12日,華潤深圳公司與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華潤深圳公司將其持有的“萬象城”系列商標(詳見《許可商標清單》)授予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普通使用許可;許可區域限于中華****,但不包括**、澳門和**地區;許可期限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被許可商標有效期限屆滿之日止(包括續展注冊期限),若被許可商標在核準注冊之前已在有關商品或服務項目上構成馳名商標的,則許可使用期限涵蓋該未注冊馳名商標整個保護期間;對于被許可商標注冊有效期限內(自該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計,含續展注冊期限)發生的任何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無論上述行為發生在該合同簽署之前或簽署之后,華潤知識產權公司均有權單獨以自己的名義采取**措施并獲得賠償,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享有提出索賠和獲得全部賠償款的權利;若上述被許可商標在核準注冊之前已在有關商品或服務項目上構成馳名商標的,或者構成知名商品和/或服務的特有名稱的,則在該未注冊馳名商標或者知名商品和/或服務特有名稱權的整個保護期內,發生的任何第三方的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無論該侵權行為發生在本確認書簽署之前或簽署之后,華潤知識產權公司均有權單獨以自己的名義采取**措施并獲得賠償,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享有提出索賠和獲得全部賠償款的權利;本合同上述的商標使用許可為不可撤銷授權許可;本合同包含的附件《許可商標清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該合同所附《許可商標清單》包含第10480684號、第10480683號、第13015938號、第13015791號、第16666709號注冊商標。同日,華潤深圳公司出具《授權書》對上述合同內容予以確認。

二、與涉案商標知名度有關的事實

華潤集團于1983年7月8日在**注冊,系綜合性、多元化的大型企業集團。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是華潤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17日,經營范圍包括知識產權運營管理、知識產權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商務信息咨詢。

萬象城是華潤集團旗下公司開發的綜合購物中心,截至2019年底,萬象城項目進入全國22座城市,地域分布廣泛,包括深圳、杭州、成都、南寧、鄭州、重慶、無錫、合肥、青島、贛州、溫州等城市,其中最早的深圳萬象城2002年開始建造,2004年12月竣工開業。自營運以來,萬象城項目獲得多項榮譽稱號,包括:深圳華潤萬象城榮獲2004年度深圳地產最具影響力商業物業,2005、2006年度**最具時尚引導力商業企業,2010年度“廣廈獎”,2010年度**購物中心二十年風云榜·**購物中心產業功勛獎,2015年度最具影響力商圈;杭州萬象城榮獲2009年“年度金地標獎”;沈陽萬象城榮獲2010-2011年度“廣廈獎”;成都華潤萬象城榮獲2013-2014年度“廣廈獎”;青島華潤中心萬象城榮獲2015-2016年度“廣廈獎”;無錫萬象城榮獲2015年高端品質獎、新地標獎;南寧華潤萬象城榮獲2016年度“購在清秀”十佳購物地標。

自2002年至2017年,相關媒體涉及“華潤萬象城”“萬象城”報道數量較大、覆蓋范圍較廣。華潤深圳公司自2004年至2013年對“萬象城項目”投入廣告費用合計12672.45萬元。

2014年12月29日,原國家商標局商評委《關于認定肇慶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業37件商標為馳名商標的通報》(商評馳字〔2014〕98號)認定,華潤深圳公司使用在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管理服務上的“萬象城”未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2015年3月25日,原國家商標局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5]第0000024910號《關于第8206062號“藝豐萬象城”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認為,在2010年4月14日之前,華潤深圳公司未注冊商標“萬象城”已在不動產管理、不動產出租、商品房銷售服務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在上述三項服務上構成了在**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馳名商標。

三、與被訴侵權行為有關的事實

2019年8月29日,北京德衡(濟南)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人劉冰與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公證處公證員冉曉維、公證人員侯亞迪來到位于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清泉路的名稱為“萬象城”的住宅小區門口。公證員冉曉維使用手機對該住宅小區的入口、小區內的樓牌、小區宣傳欄、客戶服務中心外觀進行拍照。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公證處對上述過程出具(2019)魯濟南槐蔭證經字第159號公證書。公證書所附照片顯示:營銷中心指示牌、小區大門、營銷中心、小區內的客戶服務中心等處標有字樣,其中“萬象城”三個字字體較**較醒目,“祥隆”二字位于“萬象城”的左下角,字體較小;小區內樓座的銘牌上載明:工程名稱:祥隆萬象城五區1號樓,建設單位“山東華都置業有限公司”;小區宣傳欄的標題為“萬象城客服中心第二季度工作展示”。在一審審理期間,華都公司將營銷中心指示牌、客戶服務中心、營銷中心的被訴侵權標識拆除,將小區大門的予以變更,變更后的“祥隆萬象城”五個字字體、大小均相同。

涉案“祥隆萬象城”樓盤由華都公司開發。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網、煙臺房產交易網顯示:該樓盤包含住宅和商業,最早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時間為2011年1月7日;該樓盤在上述網站中被稱為“萬象城”。房天下網顯示“祥隆萬象城”樓盤的價格為均價11000元/平方米。搜狐焦點網將“祥隆萬象城”簡稱為“萬象城”,并注明“別名:祥隆萬象城”。安居客網站將“祥隆萬象城”描述為“祥隆萬象城”“萬象城”。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提交的山東省煙臺市中級****(2018)魯06民終1754號民事判決書證明,華都公司出售、出租涉案“祥隆萬象城”樓盤時簽訂的合同名稱為《萬象城地下商鋪變更補充協議》《祥隆萬象城地下廣場商鋪租賃合同》。

四、其他相關案件事實

華都公司是祥隆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祥隆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是祥隆公司(原企業名稱山東祥隆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山東祥隆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提出第12445109號“祥隆萬象城”文字商標申請,2014年9月21日經核準注冊,有效期至2024年9月20日,核定服務項目第36類包括不動產出租、不動產**、不動產經紀、不動產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商品房銷售。2017年4月7日,該商標變更注冊人名義為祥隆公司。2020年11月1日,祥隆公司出具《證明》,內容如下:“山東華都置業有限公司為我公司的子公司,已授權該公司使用第12445109號注冊商標。”

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為本案支付了律師費7萬元及公證費2000元。

一審**認為,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自華潤集團處受讓第4516675、4516676、4516677號注冊商標,是上述商標的權利人。上述商標受讓之前,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是上述商標的普通被許可人,華潤集團授權華潤知識產權公司對被許可商標注冊有效期內發生的任何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采取**措施并獲得賠償。華潤深圳公司是第10480684號、第10480683號、第13015938號、第13015791號、第16666709號商標的注冊人,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是上述商標的普通被許可人。華潤深圳公司授權華潤知識產權公司對被許可商標注冊有效期內發生的任何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采取**措施并獲得賠償。上述八個注冊商標均在有效期內,應受法律保護。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作為上述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及有權以自己名義**的商標被許可人主體適格,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華都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對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二、華都公司應當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一審**認為,《中華****商標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中華****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最高****關于審理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規定,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本案中,華都公司開發運營“祥隆萬象城”樓盤項目的行為,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判斷,與第4516676號、第10480683號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中的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管理屬于類似服務項目,與第13015938號、第16666709號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中的商品房銷售屬于相同服務項目。根據一審**查明事實,華都公司在涉案樓盤項目的指示牌、小區大門、樓座入口、客戶服務中心、營銷中心等處使用標識,在樓座的銘牌上使用“祥隆萬象城”;在宣傳欄中使用“萬象城”;在涉案樓盤項目的審批驗收及銷售過程中使用“萬象城”“祥隆萬象城”;在搜狐焦點網、安居客**于“祥隆萬象城”樓盤項目的介紹中,該項目被稱為“萬象城”。對上述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一審**分析如下:

首先,將與第4516676號、第13015938號、第16666709號、第10480683號注冊商標進行比較,突出使用的“萬象城”與第4516676號、第13015938號商標中的“萬象城”讀音、含義相同,文字部分相同,區別僅在于“萬”是否為繁體字;與第16666709號、第10480683號商標則完全相同。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根據一審**查明事實,“萬象城”商標在注冊之前已經使用,且在注冊前已在不動產管理、不動產出租、商品房銷售服務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第4516676號、第10480683號、第13015938號、第16666709號商標均包含“萬象城”文字,系近似的系列商標,商標權人及相關主體對上述商標的持續使用、宣傳,使得上述商標具有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相關公眾群體,鑒于上述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一審**認為,與上述商標構成近似。關于華都公司使用的“萬象城”,基于前述分析,一審**認為,其與第4516676號、第13015938號商標構成近似,與第10480683號、第16666709號商標相同。綜上,一審**認為,華都公司在相同、類似服務項目上使用與第4516676號、第13015938號、第10480683號、第16666709號注冊商標相同、近似的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對涉案樓盤項目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華都公司與商標權人之間存在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造成混淆,構成對第4516676號、第13015938號、第10480683號、第16666709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其次,關于華都公司使用“祥隆萬象城”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主張,第13015938號、第10480683號、第16666709號商標在被訴侵權行為之前已構成馳名商標,華都公司摹仿馳名商標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標權,華都公司應停止使用該商標。一審**認為,《最高****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使用的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摹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應當根據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但被告的注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一)已經超過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請求宣告無效期限的;(二)被告提出注冊申請時,原告的商標并不馳名的。本案中,“祥隆萬象城”系祥隆公司注冊的商標,該商標提出注冊申請的時間為2013年4月18日,于2014年9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服務項目第36類,華都公司系祥隆公司的子公司,經祥隆公司授權使用該商標。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未舉證證明華都公司在“祥隆萬象城”商標注冊之前存在使用行為,華都公司使用“祥隆萬象城”系在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上使用核準注冊的商標,未超出授權使用的范圍。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華潤知識產權公司若主張華都公司使用“祥隆萬象城”商標的行為侵犯第13015938號、第10480683號、第16666709號商標權,需舉證證明上述商標在2013年9月“祥隆萬象城”提出注冊申請時已經馳名。根據《中華****商標法》第十四條及《最高****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應當提供能夠證明相關公眾對上述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持續使用時間、宣傳持續時間、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等方面的證據。華潤知識產權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雖能證明上述商標目前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證明上述商標在“祥隆萬象城”商標提出注冊申請時已經馳名。因此,華潤知識產權公司關于華都公司使用“祥隆萬象城”的行為構成侵權的訴請缺乏證據支持,一審**不予支持,華潤知識產權公司可依據《最高****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

最后,關于搜狐焦點網、安居客網中“祥隆萬象城”樓盤被稱為“萬象城”是否侵權的問題。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主張,華都公司在上述網站中使用“萬象城”的行為構成侵權。一審**認為,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上述網站中有關“祥隆萬象城”的信息由華都公司發布,即不能證明華都公司實施了侵權行為,故一審**對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關于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主張的華都公司在百度地圖中使用“萬象城”、的侵權行為,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未舉證證明存在上述侵權事實,一審**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華都公司在其開發運營“祥隆萬象城”樓盤項目中使用 、“萬象城”的行為侵犯了第4516676號、第13015938號、第10480683號、第16666709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主張華都公司的行為同時侵犯第4516675號、第4516677號、第10480684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一審**認為,華都公司開發運營涉案樓盤項目的行為與上述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35類屬于不同的服務項目,且已經認定華都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足以保護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合法權益,故對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該項請求不再予以支持。

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根據《中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及《中華****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華都公司對其商標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華都公司已經拆除、變更侵權標識,對該部分侵權行為無須再判令停止侵權。關于賠償損失數額,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主張按照華都公司的侵權獲利確定賠償數額,并依據涉案樓盤項目建筑面積、單價、30%的毛利潤率及商標的貢獻率10%計算得出華都公司的侵權獲利為2億元。一審**認為,華都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涉案樓盤項目的單價、利潤率,華都公司的侵權獲利無法計算,本案適用法定賠償確定賠償數額。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華都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經營規模、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華都公司向華潤知識產權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華潤知識產權公司對其主張的律師費7萬元提交了相應的證據,其主張的公證費2000元屬合理范圍,一審**予以支持。

關于華潤知識產權公司要求判令華都公司在《**知識產權報》《齊魯晚報》刊登澄清聲明、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一審**認為,考慮華都公司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華都公司在《齊魯晚報》刊登澄清聲明即可消除華都公司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利影響。

綜上,一審**依照《中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商標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第六十三條,《最高****關于審理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最高****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最高****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一、華都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4516676號、第13015938號、第10480683號、第16666709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華都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合理開支7.2萬元,共計57.2萬元;三、華都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齊魯晚報》刊登聲明(內容須經**審核)消除影響,逾期不履行,**將依據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申請公布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華都公司承擔;四、駁回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華都公司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7304元,由華潤知識產權公司負擔21000元,華都公司負擔26304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1.2013年前后全國萬象城開工及開業情況。2002年,第一座萬象城在深圳開業;杭州萬象城于2006年開工、2010年開業;沈陽萬象城于2011年開業;成都萬象城于2012年開業;南寧萬象城于2009年開工、2012年開業;鄭州萬象城于2010年開工、2014年開業;重慶萬象城于2013年封頂、2014年開業;合肥萬象城于2011年開工、2015年開業;無錫萬象城于2014年開業;青島、贛州萬象城于2015年開業;溫州萬象城于2012年開業、2015年開業。

2.涉案“萬象城”商標的宣傳推廣情況。(1)2005年至2013年期間,華潤集團及其下屬公司對萬象城項目進行了廣泛持續的宣傳,宣傳范圍覆蓋深圳、成都、杭州、沈陽等城市,宣傳形式包括地鐵廣告、公交車車體廣告、高速戶外廣告牌、城市戶外廣告牌、《深圳特區報》《晶報》《南方都市報》《深圳商報》《深圳晚報》《21世紀經濟報道》《錢江晚報》等報紙媒體、廣播媒體等。華潤深圳公司在2004年至2013年期間廣告宣傳投入達12672.45萬元。(2)**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以“萬象城”為檢索詞,對2013年9月27日之前在**大陸期刊報紙中的相關報道進行檢索并出具的《檢索報告》顯示:在慧科中文報紙數據庫標題字段檢索出文獻1817篇,在CNKI**知網主題字段檢索出文獻104篇,報道的范圍涵蓋21份全國性報刊,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報紙94份,以及16份期刊。(3)浙江圖書館以“華潤萬象城”為檢索詞,對2002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在**大陸報紙中的報道情況進行檢索并出具《浙江圖書館館藏文獻檢索證明》顯示:以“華潤萬象城”為檢索詞共檢索762篇文章,報道范圍涵蓋了《**日報》《光明日報》《21世紀經濟報道》等7份全國性報紙,以及25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143份地方性刊物,其中,2002年至2013年期間的文章有300余篇。

上述事實由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一審提交的(2017)滬長證經字第3300號、3301號公證書、萬象城宣傳推廣合同、國家圖書館出具的檢索證明、浙江省圖書館出具的檢索報告、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華潤(深圳)有限公司“萬象城項目”專項審計報告》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中,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主張保護的注冊商標為第4516676號、第10480683號、第13015938號、第16666709號、第4516675號、第4516677號、第10480684號、第13015791號共八個商標,一審**已認定華都公司在涉案樓盤項目的指示牌、小區大門、樓座入口、客戶服務中心、營銷中心等處使用標識,在宣傳欄及涉案樓盤項目的審批驗收及銷售過程中使用“萬象城”標識的行為侵害了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涉案第4516676號、第10480683號、第13015938號、第16666709號商標專用權,并判決華都公司立即停止被訴侵權行為。華都公司對此并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本案二審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華都公司使用及“萬象城”標識的行為是否侵害了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涉案第4516675號、第4516677號、第10480684號、第13015791號商標專用權;二、華都公司使用“祥隆萬象城”商標的行為是否侵害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涉案“萬象城”“the miXc萬象城”商標權,華都公司應否停止使用“祥隆萬象城”商標;三、華都公司應如何承擔侵權責任,一審**確定的賠償經濟損失數額是否適當。

一、關于華都公司使用及“萬象城”標識的行為是否侵害了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涉案第4516675號、第4516677號、第10480684號、第13015791號商標專用權的問題。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主張,一審**對于涉案第4516675號商標未進行審查認定,對于其他三個商標認定與涉案樓盤項目屬于不同的服務項目,認定事實錯誤。本院認為,首先,關于涉案第4516675號商標。經查,一審判決對于華都公司的被訴行為是否侵害了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涉案第4516675號注冊商標并未作出明確審查認定,確有不當之處。涉案第4516675號“華潤萬象城”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包括建筑施工監督、建筑、清潔建筑物(內部)等,涉案樓盤項目屬于不動產,兩者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均基本相同,應當認定為類似服務;華都公司在涉案樓盤及宣傳中使用的及“萬象城”標識與涉案第4516675號注冊商標中的“萬象城”文字讀音、含義完全相同,只是存在繁簡字體的區別,兩者構成近似商標;涉案第4516675號“華潤萬象城”商標于2008年9月7日即核準注冊,根據查明事實,華潤集團及其下屬公司對“華潤萬象城”多年來持續使用并大力宣傳,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已經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因此,華都公司在涉案樓盤項目及宣傳中使用及“萬象城”標識的行為侵害了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涉案4516675號“華潤萬象城”商標專用權。一審**未對此作出明確認定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其次,關于第4516677號、第10480684號、第13015791號商標。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主張,涉案第4516677號、第10480684號、第13015791號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均包括廣告服務,與華都公司實施的與涉案樓盤有關的廣告宣傳行為構成類似服務。本院認為,《中華****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本案中,華都公司在其涉案樓盤宣傳中使用“及“萬象城”標識,目的是為了宣傳涉案樓盤是華都公司開發,廣告的目的是為了宣傳華都公司及其樓盤項目,而涉案第4516677號、第10480684號、第13015791號商標核定服務項目中的廣告服務是指廣告經營者接受他人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服務等,在廣告服務中使用商標是為了指明設計、制作廣告的廣告經營者。因此,兩者服務的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均不相同,一審**認定兩者不構成類似服務,華都公司的被訴行為沒有侵害該三項商標專用權,并無不當。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華都公司使用“祥隆萬象城”商標的行為是否侵害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涉案“萬象城”“the miXc萬象城”商標權,華都公司應否停止使用“祥隆萬象城”商標的問題。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主張,“祥隆萬象城”雖是祥隆公司的注冊商標,但在該商標申請注冊前,華潤深圳公司的涉案“萬象城”“the miXc萬象城”商標已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祥隆公司注冊“祥隆萬象城”具有主觀惡意,華都公司應當停止使用“祥隆萬象城”注冊商標。本院認為,《中華****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最高****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使用的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摹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應當根據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但被告的注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一)已經超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請求撤銷期限的;(二)被告提出注冊申請時,原告的商標并不馳名的。《中華****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本案中,祥隆公司的涉案“祥隆萬象城”于2013年4月18日申請注冊,于2014年9月21日核準注冊。華潤深圳公司的涉案第10480683號、第13015938號、第16666709號“萬象城”“the miXc萬象城”商標注冊時間均晚于“祥隆萬象城”注冊商標,且華潤深圳公司在“祥隆萬象城”商標核準注冊后五年內并未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因此,認定華都公司能否使用“祥隆萬象城”商標,應當認定華潤深圳公司的涉案“萬象城”“the miXc萬象城”商標在“祥隆萬象城”商標申請注冊前是否已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以及祥隆公司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是否具有惡意。

首先,關于華潤深圳公司的涉案“萬象城”“the miXc萬象城”在2013年4月之前是否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問題。《中華****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本案中,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為證明其涉案“萬象城”“the miXc萬象城”商標在2013年4月之前的知名度,提交了大量證據,包括其網站宣傳、萬象城宣傳推廣及商鋪租賃合同、獲得的相關榮譽證書、國家圖書館出具的檢索證明和浙江省圖書館出具的檢索報告及所列的部分文獻資料、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華潤(深圳)有限公司“萬象城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原國家商標局商評委作出的通報及宣告商標無效裁定書等證據,上述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證據中涉及的各地萬象城購物中心均在實際經營,且相關網站及媒體的宣傳報道內容均可以從公開渠道查詢核實,故華都公司雖對上述證據提出異議,但在華都公司不能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對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一審提交的證明涉案“萬象城”“the miXc萬象城”知名度的相關證據均予以采信。綜合一審及本院二審查明的以下事實:第一,相關公眾對涉案“萬象城”商標的知曉程度。“萬象城”是世界500強企業華潤集團旗下開發的大型城市綜合體。截至2013年,萬象城項目進入全國許多座城市,地域分布廣泛,包括深圳、杭州、沈陽、成都、南寧、鄭州等城市,其中最早的深圳萬象城2002年開始建造,2004年12月竣工開業。重慶、合肥、無錫、青島、贛州萬象城雖于2014年、2015年開業,但開工時間均在2013年之前,而房地產項目自開工之時就已經開始宣傳推廣。萬象城項目自運營以來,2013年之前已獲得多項榮譽稱號,包括:深圳華潤萬象城榮獲2004年度深圳地產最具影響力商業物業,2005、2006年度**最具時尚引導力商業企業,2010年度“廣廈獎”,2010年度**購物中心二十年風云榜?**購物中心產業功勛獎;杭州萬象城榮獲2009年“年度金地標獎”;沈陽萬象城榮獲2010-2011年度“廣廈獎”;成都華潤萬象城榮獲2013-2014年度“廣廈獎”。第二,涉案商標實際使用及持續宣傳的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涉案“萬象城”“the miXc萬象城”商標自2002年就被廣泛使用,華潤集團及其下屬公司對上述商標及萬象城項目進行了廣泛且持續的宣傳,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華潤(深圳)有限公司“萬象城項目”專項審計報告》顯示,僅深圳萬象城項目在2004年至2013年期間,廣告宣傳就投入了12672.45萬元,宣傳范圍覆蓋深圳、成都、杭州、沈陽等城市,宣傳形式包括地鐵、公交車車體廣告、高速戶外和城市戶外廣告牌、報紙及廣播媒體等。**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檢索報告》、浙江圖書館出具的《浙江圖書館館藏文獻檢索證明》證明,以“萬象城”“華潤萬象城”為檢索詞,對2013年之前在**大陸期刊報紙中的相關報道進行檢索共檢索出了文獻2000余篇,報道范圍涵蓋全國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全國性及地方性報紙、期刊。第三,涉案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2014年12月29日,原國家商標局商評委出具商評馳字[2014]98號《關于認定肇慶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業37件商標為馳名商標的通報》,其中認定華潤深圳公司使用在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管理服務上的“萬象城”未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2015年3月25日,原國家商標局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5]0000024910號《關于第8206062號“藝豐萬象城”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認定在爭議商標2010年04月14日申請注冊之前,未注冊的“萬象城”商標已在不動產管理、不動產出租、商品房銷售服務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構成在**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有較高聲譽的馳名商標。綜合上述事實,足以證明在祥隆公司第12445109號“祥隆萬象城”商標申請注冊前,華潤深圳公司的涉案“萬象城”“the miXc萬象城”商標已經持續使用達十余年,且經過華潤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的大力宣傳推廣,已經在房地產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應當認定為在不動產管理、不動產出租、商品房銷售服務上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華都公司雖主張原國家商標局商評委的通報及裁定書出具時間均在2013年之后,且違反馳名商標個案認定規定,不能證明“萬象城”商標2013年之前具有較高知名度。對此,本院認為,《中華****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據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據此,原國家商標局商評委在商標評審案件中,有權根據當事人主張及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原國家商標局商評委的通報中明確載明所通報的37件馳名商標系在審理商標評審案件中依法作出的認定,故上述通報及裁定書均系原國家商標局商評委在商標評審案件作出的個案認定,且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法審查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的知名度,而知名度是經過權利人長期持續使用、大力宣傳積累形成,并非短時間內所能達成,故原國家商標局商評委在2014年、2015年認定“萬象城”為馳名商標,依據的是“萬象城”商標在2014年、2015年之前多年持續使用及宣傳的相關事實。因此,原國家商標局商評委的通報及裁定書可以作為本案認定“萬象城”為馳名商標的依據之一。華都公司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關于祥隆公司在申請注冊“祥隆萬象城”商標時是否具有惡意問題。《最高****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判斷訴爭商標申請人是否“惡意”注冊他人馳名商標,應綜合考慮引證商標的知名度、訴爭商標申請人申請訴爭商標的理由以及使用訴爭商標的具體情形來判斷其主觀意圖。引證商標知名度高、訴爭商標申請人沒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認定其注冊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惡意注冊”。本案中,如前所述,華潤深圳公司的涉案“萬象城”“the miXc萬象城”商標在祥隆公司申請商標注冊前,已經房地產行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祥隆公司作為房地產行業的同業經營者,理應知曉涉案“萬象城”“the miXc萬象城”商標的知名度,卻仍在相同服務上申請注冊“祥隆萬象城”商標,且并無正當理由,明顯具有攀附涉案“萬象城”“the miXc萬象城”商標的知名度的主觀意圖,再結合“祥隆萬象城”商標注冊后,華都公司經祥隆公司授權許可,實際使用“祥隆萬象城”商標時并未規范使用,而是在涉案樓盤及宣傳中突出使用了及“萬象城”標識,而祥隆公司作為商標權利人對此并未予以制止的客觀事實,可以認定祥隆公司系惡意注冊“祥隆萬象城”商標。故雖然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間距“祥隆萬象城”商標核準注冊時間已超過5年,但該商標為惡意注冊,因此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主張權利并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綜上所述,因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涉案“萬象城”“the miXc萬象城”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祥隆公司在注冊“祥隆萬象城”商標時具有主觀惡意,其許可華都公司在涉案樓盤上使用的“祥隆萬象城”商標包含了上述馳名商標中的主要識別部分“萬象城”文字,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涉案樓盤項目系華潤深圳公司開發或與華潤深圳公司具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誤認,侵害了涉案“萬象城”“the miXc萬象城”商標權。因此,華都公司依法應當停止使用涉案“祥隆萬象城”商標。

三、關于華都公司應如何承擔侵權責任,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損失數額是否適當的問題。本案中,如前所述,華都公司的涉案被訴行為侵害了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涉案第4516675號、第4516676號、第13015938號、第10480683號、第16666709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首先,關于停止侵權問題。因華都公司已經拆除、變更侵權標識,故一審**對華都公司的該侵權行為不再判令停止侵權,并無不當。本院已認定華都公司應當停止使用“祥隆萬象城”商標,故華都公司還應立即將在涉案樓盤項目的指示牌、小區大門、樓座入口、客戶服務中心、營銷中心、樓座銘牌、宣傳及銷售等過程中使用的所有“祥隆萬象城”“萬象城”名稱、標識去除,并停止在房地產開發、銷售、推廣、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管理等一切經營活動使用與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華都公司雖辯稱,涉案“祥隆萬象城”項目至今已12年,有較高的知名度,已是煙臺的地名,停止使用將導致商標權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及小區居民利益失衡。對此,本院認為,本案中華潤知識產權公司并未要求華都公司向相關行政部門申請變更小區名稱和地名,僅要求華都公司去除涉案樓盤項目中實際使用的所有“祥隆萬象城”“萬象城”等標識,故并不會損害公共利益和小區居民利益,華都公司的該抗辯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次,關于消除影響問題。華潤知識產權公司要求華都公司刊登澄清聲明、消除影響,一審**依法予以支持,并考慮華都公司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判令華都公司在《齊魯晚報》刊登澄清聲明,消除其侵權行為給華潤知識產權公司造成的不利影響。華潤知識產權公司和華都公司對此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維持。再次,關于賠償數額問題。本案中,華潤知識產權公司要求華都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并賠償其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及公證費等合理開支共計7.2萬元。(一)關于合理開支7.2萬元。一審**根據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已經全部予以支持,華潤知識產權公司和華都公司對此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維持。(二)關于經濟損失數額。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主張,一審判決確定的50萬元經濟損失數額明顯過低,根據其一審提交的煙臺房產交易網顯示涉案樓盤共有4443套房,總建筑面積403228.32平方米,其中4408套房有對應房價,金額總計為76191721元,4408套房的總建筑面積為399190.2平方米,據此可以計算出每平方米均價約為17285元,涉案樓盤銷售總額約為69億元,按照30%的毛利潤率以及涉案商標在利潤中10%的貢獻率計算,華都公司因侵權所獲利益高達2億元,故其主張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應予全部支持。華都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并無異議,但認為該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實際侵權獲利,一審**確定的50萬元賠償數額合理。本院認為,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提交的煙臺房產交易網顯示的涉案樓盤銷售數據僅能證明涉案樓盤的房屋總數、建筑面積及銷售價格,也可推算出大體的銷售總額,但華潤知識產權公司主張毛利潤為銷售總額的30%,涉案商標在利潤中的貢獻率為10%,并無相應證據證明,故僅憑該證據并不能證明華都公司的實際侵權獲利。由于華潤知識產權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因華都公司的涉案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也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華都公司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及有效的商標許可使用費作為參照,故本院根據《中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的規定,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涉案“華潤萬象城”“萬象城”“the miXc萬象城”在房地產行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2.華都公司自認其涉案樓盤項目至今已有12年,侵權時間較長;3.華都公司在涉案樓盤項目多處顯著位置及宣傳推廣中使用“祥隆萬象城”,且突出使用、“萬象城”標識,侵權的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4.煙臺房產交易網顯示的涉案樓盤銷售數據可以證明涉案樓盤共有4443套房屋,總建筑面積403228.32平方米,且銷售單價約達17285元/平方米,上述數據雖不能直接證明華都公司的侵權獲利具體數額,但足以證明涉案樓盤經營規模較大、銷售總額較高,進而證明華都公司的侵權獲利相對較高。綜合上述因素,可以認定一審**酌定華都公司賠償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明顯過低,本院依法予以調整,同時考慮華都公司使用的“祥隆萬象城”商標于2014年9月21日即被核準注冊,但華潤深圳公司及華潤知識產權公司均未及時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商標無效,怠于維護自己的合法商標權利,故華潤知識產權公司對于華都公司使用“祥隆萬象城”商標給其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亦應承擔相應責任的因素,本院依法酌定華都公司賠償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

綜上,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商標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第六十三條,《最高****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最高****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中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山東省青島市中級****(2020)魯02民初517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即“山東華都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齊魯晚報》刊登聲明(內容須經**審核)消除影響,逾期不履行,**將依據華潤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請公布本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山東華都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二、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2020)魯02民初517號民事判決第四項:即“駁回華潤知識產權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變更山東省青島市中級****(2020)魯02民初51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山東華都置業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4516675號、第4516676號、第13015938號、第10480683號、第16666709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立即將在涉案樓盤項目的指示牌、小區大門、樓座入口、客戶服務中心、營銷中心、樓座銘牌、宣傳及銷售等過程中使用的所有“祥隆萬象城”“萬象城”名稱、標識去除,并停止在房地產開發、銷售、推廣、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管理等一切經營活動使用與華潤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四、變更山東省青島市中級****(2020)魯02民初51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山東華都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華潤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合理開支7.2萬元,共計307.2萬元;

五、駁回華潤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7304元,由華潤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5928元,由山東華都置業有限公司負擔3137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2800元,由華潤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1424元,由山東華都置業有限公司負擔3137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曉華

審 判 員 柳維敏

審 判 員 張金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趙有芹

書 記 員 劉 霞

來源:山東高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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