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施(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前沿拓展:
電力設施
法律分析:1、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破壞電力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十年以上**、**或者**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六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后果的。
3、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4、**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照**罪等**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來源:【溫州廣電-快點溫州】
5月20日,在仙巖巖一工業區內,甌海供電分局工作人員對原先聳立在路邊的廢舊電桿進行拔除施工,這是甌海供電分局改善市容市貌,排除電力設施隱患,助力文明城市建設的一個縮影。當天,該分局還開展了茶山溫州大學城的電桿拔除和瞿溪泉東川村的進戶線改造工作。
連日來,甌海區全力沖刺攻堅,掀起“美麗甌海全域行動”的澎湃熱潮,齊心協力打造最優城市環境、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建設。甌海供電分局積極響應,全面打響“空中管線”“廢舊電桿”排查治理“持久戰”“攻堅戰”,成立電力設施整治工作專班,梳理空中管線排查重點道路及區域任務清單,對所涉的298個點是否有廢桿、亂飛線、電力設施破損和電力設施上小廣告等影響城市美觀的情況進行深入排查和治理。
隨著城區和新農村的建設發展,電網也在升級換代,電纜入地和線路遷改讓一些電桿逐步失去作用成為廢舊電桿,既不美觀也存在安全隱患。在全國文明城市建設之際,甌海供電分局開展專項“拔桿行動”。5月20日當天,電力人員在做好安全措施后,對仙巖巖一工業區路邊的5基廢舊電桿進行桿上附件拆除,在吊車的配合下,安全拆除水泥桿運走,并對廢舊電線和施工現場進行清理。“在加強排查治理的同時,我們也加強宣傳引導,通過現場安全知識普及和資料發放,增強周邊用戶安全用電意識,形成全民支持配合的氛圍,讓整治工作推進更順利。”仙巖供電所現場負責人余小波說道。
“這些進戶線存在嚴重老化、破損、線路凌亂、線徑細小等問題,我們通過舊線更換、電纜鋪設、安裝分接箱等工作進行改造,不僅改善村容面貌,也提升供電安全和質量。”瞿溪泉東川村進戶線改造現場施工負責人介紹。甌海供電分局對屬于供電公司資產的電力線路、接戶線、表箱進出線等,按照“先易后難、規范有序、安全美觀”的原則,有序進行改造。經過整治,原本雜亂的電力線路、進戶線等變得有序整潔美觀,進一步提升了城市“顏值”和供電可靠性。
截至5月20日,甌海供電分局已完成266處區域的排查,累計拔除空桿190基,處理亂飛線59處,更換破損電力設施7處,處理電力設施上的小廣告358處,全力打造干凈整潔、文明有序的美麗城市形象。
來源:甌海供電分局
通訊員:李玉霞 周相釵 戴佳
初審編輯:王艷艷
責任編輯:葉紅
審核官:尹舒鴻
主任監制:陳泰漲
監制:吳曉 陳希瑜
總監制:陳振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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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電力設施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部門、電力企業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部門報告。
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第五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第六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制定的規章的貫徹執行;
(二)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各單位,建立群眾護線組織并健全責任制;
(四)會同當地**部門,負責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第七條 各級**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第二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第八條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二)發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第九條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入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四)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第十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第三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第十一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應設立標志,并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三)地下電纜鋪設后,應設立**性標志,并將地下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四)水底電纜敷設后,應設立**性標志,并將水底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闖入發電廠、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志物;
(二)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三)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五)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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