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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王巍 北京報道
日前,隨著最高院公開再審判決,“葵花寶典”商標權案塵埃落定。
10年前,“葵花寶典”被注冊成網游商標后,遭到權利人的反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該商標損害了金庸《笑傲江湖》**作品中武學秘籍特有名稱的商品化權益為由,裁定宣告該商標無效。
案件此后走入訴訟程序,**一審二審均認定商品化權益不屬于商標法保護的“在先權利”,因此撤銷了商評委的裁定,2021年,最高院判決將兩審判決撤銷,最高院認為,《最高****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將符合特定條件的“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納入“在先權利”權益保護。訴爭商標“葵花寶典”侵害了在先權利應予無效宣告。
《葵花寶典》被單獨注冊商標 《笑傲江湖》權利人**獲商評委支持
2012年3月5日,上海游奇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葵花寶典”商標注冊申請,使用的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娛樂等服務。該商標于2013年6月7日核準注冊。2015年3月20日,完美世界數字公司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該公司申請認為,其是經金庸先生本人授權,享有《笑傲江湖》等**作品的游戲改編權,“葵花寶典”商標的注冊,侵犯了金庸先生對其作品《笑傲江湖》中虛構武俠秘籍特有名稱“葵花寶典”在先享有的商品化權益。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于2017年3月2日作出被訴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商評委裁定認為:完美世界數字公司有權基于金庸《笑傲江湖》作品中武學秘籍的特有名稱“葵花寶典”的商品化權益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
完美世界數字公司所主張的“商品化權”,指的是權利人具有的將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稱、作品中具有知名度和獨創性的特有元素等相關標識與商品(服務)結合,投入商業性使用而取得經濟利益的權利,由于該權利并非法定的民事權利類型,故將其稱為“商品化權益”為宜。作品中的特有名稱能否成為“商品化權益”的保護對象,關鍵看該作品中的特有名稱是否具有知名度和影響力,是否與權利人建立對應關系,相關公眾能否在商業活動中藉此作品名稱產生心理消費需求。完美世界數字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表明,金庸的《笑傲江湖》**作品擁有廣大的讀者群體,《笑傲江湖》**作品在文學界和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而“葵花寶典”作為金庸在該武俠**作品中虛構的最高級別的武學秘籍,是牽引**情節發展的最重要線索,是貫穿整部**的懸念和核心。
“葵花寶典”已與《笑傲江湖》作品及金庸建立了固定的對應關系。“葵花寶典”作為**作品中武學秘籍的特有名稱所帶來的商業價值和商業機會是金庸投入大量創造性勞動所得,而訴爭商標與金庸**中武學秘籍的特有名稱完全相同,且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娛樂等服務是當下武俠**作品通常可能涉及到的衍生服務行業,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上述服務項目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上述服務項目與知名**作品的作者具有關聯關系或者已經獲得了作者的授權,從而對使用了訴爭商標的上述服務產生好感以及信任感,這就不當利用了金庸基于**作品中武學秘籍的特有名稱而享有的商業價值和交易機會。故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金庸《笑傲江湖》**作品中武學秘籍特有名稱的商品化權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因此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商品化權益是否屬于在先權益? 最高院改判維持宣告“葵花寶典”商標無效
上海游奇公司不服商評委的裁定,將商評委訴至**。2017年,北京知產**一審**判決認為,“商品化權益”不屬于商標法保護的“在先權利”,“葵花寶典”經過演化,與《笑傲江湖》及金庸之間的指向關系已經受到阻斷撤銷。**要求商評委撤銷被訴裁定,對完美世界公司就“葵花寶典”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北京高院二審**予以維持上述判決。
2021年,最高**再審判決,撤銷北京知產**和北京高院兩審判決;駁回上海游奇網絡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最高院改判認為,“葵花寶典”與《笑傲江湖》**和金庸之間,已經產生了穩定的對應關系;“在先權利”包括“民事權利”和“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商評委的裁定使用了“商品化權”的概念,雖然不是法律規定的概念,但不能囿于其名稱就得出“商品化權”不受法律保護的結論,某項權益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如何保護,要與具體的法律規范相結合。《最高****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將符合特定條件的“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納入“在先權利”權益保護。訴爭商標“葵花寶典”侵害了在先權利應予無效宣告。
專家:商標法保護在先權利,需明確范圍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知識產權專家庫專家趙虎表示,該案在業內備受關注,從審判過程的反復可以看出,裁判者在這個案件涉及的問題上觀點也存在不一致,這也說明了業界就這個案件所引發的一些關鍵問題也存在不一樣的看法。
這個案件涉及的關鍵法律規定,就是《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這個規定是為了解決權利的沖突而出的,也就是在注冊商標的時候,有可能會把別人的享有的權利的標志注冊成為商標,例如別人享有注冊權的畫、外觀設計、企業名稱、名人名字等。
但是案件涉及的一個關鍵點是,在先權利的范圍在哪里?比如本案中的“葵花寶典”,如果是一個**、或者電影電視劇的名稱,無疑是要受到保護的,但是,涉及到**《笑傲江湖》書中所寫到的元素,是否屬于在先權利的范圍之內,便產生了爭議。一般**中的武功招式或者己杜撰的地名等等元素,商標法原則上是不會全部進行保護的,因為一旦擴大保護范圍,就會產生一個相對廣泛的排他性的權利,也就是除了權利人,誰也無法對相關的元素進行注冊,如果給予**中涉及的元素這么大的排斥力,往往是要有法律的明確的規定。
縱觀最高院的判決,除了最高院將符合特定條件的“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納入“在先權利”權益保護外,趙虎律師認為,判決書認定,申請注冊人除了“葵花寶典”商標外,還注冊了多件“笑傲江湖”商標,主觀上具有利用相關權利人商業機會和市場優勢地位的故意,最高院于是考慮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其注冊商標無效,此外,商標案件講究個案審查,因此,這個判決對其他的案件能產生什么樣的作用,還要再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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