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網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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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9日9時40分許,山西臨汾市襄汾縣陶寺鄉陳莊村聚仙飯店發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亡、2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164.35萬元。
8月16日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公布了
臨汾市襄汾縣聚仙飯店
“8·29”重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因違法違規占地建設,且在無專業設計、無資質施工的情形下,多次盲目改造擴建,建筑物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導致在經營活動中部分建筑物坍塌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經調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聚仙飯店建筑結構整體性差,經多次違規加建后,承重磚柱及北樓二層屋面荷載嚴重超載,同時不排除強降雨影響,最終導致整體坍塌。
對聚仙飯店經營者,**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依照有關規定,對聚仙飯店處以罰款,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對事故涉及的41名有關公職人員,給予了**紀政務處分或誡勉、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處理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原文如下:
一、事故經過、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置情況
1.事故經過。2020年8月29日,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村民李家富、李家旭兄弟二人在該鄉陳莊村聚仙飯店為其父舉辦壽宴,預定25桌宴席。按照當地習俗,壽宴安排早、午兩餐,早餐用餐人數70余人。早餐后,59人在宴會廳打撲克、聊天,約20人在北樓后院看戲,等候午宴。9時40分許,宴會廳和北樓部分房屋突然發生坍塌。事故發生時除2人自行逃生外,宴會廳內共有57人被困。
2.搶險救援。8月29日9時42分,襄汾縣**局110指揮中心接報“陶寺鄉陳莊村聚仙飯店房屋倒塌十來人被困”后,立即協調派出所、治安大隊、消防救援大隊及120醫護人員趕赴現場。10時02分,縣應急管理局接報后立即向縣主要領導報告,并通知**、藍天救援隊等救援力量趕赴現場。市、縣兩級**委、**及相關部門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成立救援現場臨時指揮部,開展搶險救援。事故發生后,山西省委、省**高度重視,指派胡玉亭常務副省長、賀天才副省長率領工作組趕赴現場指揮救援。山西省應急、**、住建、自然資源、衛健等部門和臨汾**市**及其有關部門立即啟動應急響應,迅速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地方專業隊伍、社會救援力量等13支隊伍840余人,調集大型救援裝備車20余輛開展救援;利用生命探測儀、搜救犬和人工搜索等多種方法搜尋被困人員;在事故現場設立臨時醫療救治點,調配100余名醫務人員、15輛救護車駐守,及時開展醫療處置、救治工作;出動24名防疫人員、3臺車輛、1架無人機,進行事故現場防疫消殺。
經過18個小時奮力救援,8月30日凌晨3時52分,搶險救援工作結束,共搜救出57名被困人員,其中28人受傷(4名危重、6名重癥、18名一般癥狀)、29人遇難(遇難者位置圖見圖1)。救援過程無衍生事故、無次生災害。
3.醫療救治和善后處置。指揮部醫療保障組采取“一人一方案、一人一小組、一人一檔案”方式,全力救治傷員。國家衛健委派出4名、省衛健委派出20名醫療專家,指導當地開展傷員救治工作。襄汾縣委、縣**成立42個工作專班,對遇難者家屬和受傷人員進行安撫、撫恤。截至9月30日,28名受傷人員中已有27人治愈出院,1名危重癥傷員在山西醫科大學第一醫院住院治療,目前生命體征平穩;29名遇難者已于9月10日前全部安葬。
二、聚仙飯店基本情況
(一)飯店概況。聚仙飯店由襄汾縣陶寺鄉陳莊村村民祁建華經營,位于該鄉陳莊村西、陶云線道路北側(北緯35°53′45.78″,東經111°31′03.73″),是祁建華在其家庭承包責任田上自建的農村兩層建筑物,占地面積1146.09m2(含北側院落,合1.72畝),建筑總面積1157.05m2(含鋼結構采光頂棚面積),投資共約39萬元。建筑結構總體為磚混結構,局部為框架結構,主要組成部分為南樓、北樓、西房、宴會廳及鋼結構采光頂棚。建筑物功能:宴會廳和北樓一層用于飯店經營,西房為廚房,南樓二層、北樓二層為居住用房,南樓一層為雜物房(聚仙飯店模型圖見圖2)。該飯店最初于1995年開始營業,2003年重新辦理了營業執照,接待了半年散客之后,經營模式調整為只承接各類宴席,最大接待能力為27桌約200人。廚師為祁建華家人,承接宴席時臨時聘用服務員。
事故坍塌部分為宴會廳、北樓二層南半部分和鋼結構采光頂棚,坍塌部分房屋建筑面積為252.59m2。(坍塌部分平面圖見圖3、坍塌部分剖面圖見圖4)
(二)建設情況。聚仙飯店所在建筑物最初于1993年建成,后經8次擴建,2016年建成現有規模,建設時間跨度23年(建設簡圖見圖5)。歷次建設均由無資質的包工頭按照祁建華的要求承建或祁建華聘請親朋好友自建,無專業設計、無工程監理、無竣工驗收、無相關資料。
①1993年,建成南側3間平房,建筑面積79.15平方米,用于居住和儲存。由祁建華及其親戚自建。
②1994年,在南側3間平房上加建3間房,建筑面積79.15平方米,用于飯店經營。由祁建華及其親戚自建。
③1996年,在南側兩層建筑西側續建兩間兩層房屋,續建面積122.87平方米,完成現南樓主體建設,主要用于擴大飯店經營。由本村村民張立寧承包建設。
④1999年,建成西側平房,建筑面積91.53平方米,用作飯店廚房。由本村村民張立寧承包建設。
⑤2001年,建成北樓及宴會廳,總建筑面積360.83平方米,其中北樓建筑面積151.71平方米、宴會廳建筑面積209.12平方米,北樓一層與宴會廳相連用作飯店包間,北樓二層用于居住。由河南省開封市包工頭張守林承包建設。
⑥2003年,在北樓二層南側進一步擴建,建筑面積43.47平方米,用于居住。承建人現已無法查證。
⑦2003年,在西房西側擴建廚房,建筑面積23.33平方米。由本村村民祁耀先、田保山承包建設。
⑧2014年,在南樓房頂上加建閣樓并向南進行了擴建,建筑面積159.06平方米。由本村村民張立寧承包建設。
⑨2016年,在南樓與北樓之間搭建了鋼結構采光頂棚,建筑面積197.66平方米,由本村民姚江鵬承包建設
(三)占地及查處情況。聚仙飯店總占地面積1.72畝,是祁建華先后于1993年、1996年、1999年、2001年、2003年5次占用本人家庭承包責任田所建,無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2002年4月10日,有群眾向原襄汾縣土地管理局舉報“祁建華非法占用集體耕地建聚仙飯店”。原襄汾縣土地管理局對祁建華違法占用耕地建房問題進行立案調查,依據襄汾縣****關于非農建設用地清查工作有關政策,考慮到祁建華沒有宅基地,按照一戶3分宅基地的標準,要求祁建華補辦191.06平方米(0.28畝)宅基地手續,并作出處罰決定。祁建華未補辦宅基地手續、也未履行處罰決定。
2002年12月16日,原襄汾縣國土資源局向襄汾縣****申請強制執行;2003年1月13日,襄汾縣****予以立案,并于2004年8月3日作出行政裁定,準予強制執行襄汾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四)工商營業執照辦理情況。1995年10月,祁建華首次領取營業執照。登記名稱:襄汾縣陶寺陳莊建華飯店;注冊號:1426233001440,發證機關:襄汾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效期:1995年10月17日至1999年10月17日。
2000年4月,祁建華辦理了營業執照延期。登記名稱:襄汾縣陶寺陳莊建華飯店;注冊號:1426233001440;發證機關:襄汾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效期:2000年4月至2004年4月。
宴會廳建成后,祁建華2003年9月重新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登記名稱:襄汾縣陶寺鄉陳莊聚仙酒家;注冊號:1426233004524;發證機關:襄汾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效期:2003年9月22日至2004年9月21日。
經6次延期換照后,2016年5月祁建華再次辦理營業執照延期,即現營業執照。登記名稱:襄汾縣陶寺鄉陳莊聚仙酒家(以下仍稱“聚仙飯店”);注冊號:141023600045093(1-1);登記機關:襄汾縣工商和質量監督管理局;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襄汾縣陶寺鄉陳莊村;經營者:祁建華;注冊日期:2003年9月22日;經營范圍:中型餐館;有效期為長期。
三、事故直接原因
聚仙飯店結構整體采用磚混結構,樓面板、屋面板大部為預制板、局部為現澆板,縱橫墻混合承重。北樓二層A區屋面板為預制板,東西向鋪設,預制板中心處荷載最大;B區屋面板為現澆板;屋面板上方為高爐水渣保溫材料,最厚處將近1米。宴會廳頂板由8根磚柱支撐,磚柱為包心砌法的空心磚柱,截面370毫米×370毫米,東北角柱Ⅲ荷載最大。(結構剖面圖見圖6)
事故調查組通過深入調查和綜合分析,逐一排除了人為破壞、地震、地基承載力不足及沉降變形等可能導致坍塌的因素,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聚仙飯店建筑結構整體性差,經多次加建后,使宴會廳東北角承重磚柱Ⅲ長期處于高應力狀態;北樓二層A區屋面預制板長期處于超荷載狀態,在其上部高爐水渣保溫層的持續壓力下,發生脆性斷裂,形成對宴會廳頂板的猛烈沖擊,導致東北角承重磚柱Ⅲ崩塌,最終造成北樓二層南半部分和宴會廳整體坍塌。同時,不排除當地8月份強降雨的影響。
(一)建筑結構整體性差。聚仙飯店宴會廳所有墻體未設置構造柱、圈梁,預制板端部無拉結、連接構造,磚柱、梁端無固定連接措施,磚柱采用包心砌法,均不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
(二)承重磚柱及北樓二層屋面荷載嚴重超載。經結構分析計算,宴會廳柱Ⅲ軸向允許承載力369千牛,極限承載力590千牛;受水前及受水后上部結構傳來的軸向力分別為442千牛、456千牛,為允許承載力1.2倍和1.24倍。北樓二層A區屋面預制板允許荷載為2.31千牛/平方米,實際荷載受水前為8.15千牛/平方米、受水后為9.7千牛/平方米,分別為允許荷載3.53倍和4.2倍。現場測試預制板荷載加載至2.94千牛/平方米(為允許荷載的1.27倍)時開始出現裂縫,證明北樓二層A區屋面預制板為整個建筑物最薄弱部位。
四、聚仙飯店主要問題
聚仙飯店經營者祁建華違法占用土地建設房屋;兩次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未經審批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拒不執行原襄汾縣國土資源局下達的《關于陳莊村村民祁建華違法占地建飯店的處罰決定》和襄汾縣****下達的《行政裁定書》;將未經專業設計與施工、未經過竣工驗收的農房用于從事經營活動;飯店開業以來存在證照逾期經營行為。
五、有關部門主要問題
(一)土地管理部門
1.原襄汾縣陶寺鄉土地所。1993年至2002年期間,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混亂,土地臺賬、收費臺賬遺失;發放空白《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在連續3年開展的清理整頓非農建設用地工作中,未對祁建華違法占地行為予以查處。
2.原襄汾縣土地管理局。未認真履行土地管理職責,對原陶寺鄉土地所1993年至2002年間宅基地審批、違法占地查處等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對原陶寺鄉土地所宅基地審批發證混亂、土地管理臺賬遺失等問題失管失察;對農村違法占地建房行為打擊查處不力。
3.原臨汾行署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局。未認真履行土地管理職責,對襄汾縣宅基地審批混亂、違法占地查處不力等問題監督指導不到位。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1.襄汾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未認真履行指導全縣農村住房建設工作職責;沒有落實“未通過竣工驗收的農房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的要求;對鄉鎮城建辦農村房屋建設管理指導和技術服務工作不到位;組織指導鄉鎮開展農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認真,未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對擅自改建擴建加層、野蠻裝修和違法違規建房等進行重點排查。
2.臨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未認真履行指導全市農村住房建設工作職責;未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對村鎮開展危險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對落實“未通過竣工驗收的農房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的要求未進行安排部署;對2020年以來襄汾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組織開展的農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實不細的問題失管失察。
(三)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原襄汾縣陶寺鄉工商行政管理所。在聚仙飯店2005年7月、2007年7月營業執照分別過期10個月和11個月的情況下,未依法對其無證經營行為進行查處,未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營業執照,而是對其予以延期換證。
2.原襄汾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原襄汾縣工商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對陶寺鄉工商所違規核發工商營業執照的問題失管失察,對無證經營行為查處打擊不力。
六、地方**委**及村“兩委”主要問題
(一)襄汾縣陶寺鄉陳莊村“兩委”。未認真履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經營管理職責,未有效阻止祁建華違法占用土地建房行為,致使祁建華違法占地面積不斷擴大;在2015年地籍調查時,為祁建華出具宅基地虛假證明材料;在2020年組織開展的農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沒有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對改建、擴建、加建的農房特別是聚仙飯店進行重點排查。
(二)襄汾縣陶寺鄉**委**。組織開展“三零”創建工作不扎實;未認真履行土地管理職責,對祁建華違法占地建房并多次擴大占地等行為制止不力;對原陶寺鄉土地所1993年至2002年間宅基地管理秩序混亂,土地臺賬、收費臺賬遺失,違規發放《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等失管失察;未認真履行打擊亂搭亂建違法建設的主體責任,對轄區內包括聚仙飯店在內的亂搭亂建違法建設未做到及時制止、及時打擊;未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要求組織對轄區內擅自改建擴建加層、野蠻裝修和違法違規建房等進行重點排查整治。
(三)襄汾縣委、縣**。貫徹落實地方**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力,對鄉、村開展“三零”創建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縣土地管理部門工作領導管理不到位,轄區內查處打擊違法占地行為不力、農民占用耕地建房審批把關不嚴、宅基地審批管理秩序混亂;對鄉鎮及有關部門開展集中整治亂搭亂建、農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嚴不實不細等問題失管失察。
(四)臨汾**、市**。貫徹****國務院及省委省**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不力,落實地方**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對全市“三零”創建工作重視不夠、領導不力;對土地管理、住建等部門和襄汾縣打擊農村違法占地、亂搭亂建以及農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等工作不嚴不實的問題失管失察。
七、對有關責任人員及相關責任單位處理決定
(一)對有關人員的處理
1.**機關采取刑事措施1人。
祁建華,群眾,襄汾縣陶寺鄉陳莊聚仙飯店經營者。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襄汾縣**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020年9月14日,被襄汾縣****批準逮捕。
2.給予**紀政務處分31人
陶寺鄉土地所(4人)
(1)侯海峰,陶寺鄉土地所原工作人員,收受祁建華錢款后,未經審批為其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發放空白《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留**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
(2)劉波,任陶寺鄉土地所所長期間,明知祁建華無土地手續便進行擴建,未及時查處和制止;離任時對交接工作不負責任,造成鄉土地所登記管理臺賬、收費臺賬遺失,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留**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
(3)張建偉,負責原陶寺鄉土地所工作期間,未認真核對整頓轄區范圍內房屋的土地手續,對祁建華違法占用耕地建設房屋查處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內嚴重警告處分。
(4)靳延峰,陶寺鄉自然資源所所長,開展集中整治亂搭亂建工作不實不細,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襄汾縣原土地管理局(3人)
(5)李學,任襄汾縣土地管理局局長期間,落實土地管理職責不到位、失職失察;對農村宅基地管理混亂,將蓋公章的空白《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交給各鄉鎮土地所自行管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內嚴重警告處分。
(6)張宏斗,任襄汾縣土地管理局副局長,分管執法監察工作期間,未認真履行土地執法監督檢查職責,未及時發現查處祁建華違法占地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內嚴重警告處分。
(7)顧黎波,襄汾縣自然資源局**組**、局長,對全縣開展集中整治亂搭亂建工作指導不到位;組織開展打擊違法占地工作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襄汾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1人)
(8)梁彥明,任襄汾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期間,對轄區內危險房屋排查整治工作組織指導不力;未按照上級要求對“未通過竣工驗收的農房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臨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3人)
(9)丁毅,任臨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安全管理科科長期間,對領導批示要求牽頭組織開展危險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安排不落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10)史安平,任臨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村鎮科科長期間,對領導批示要求組織開展危險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安排不落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11)李玉升,臨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將住建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丟失,未貫徹上級“未通過竣工驗收的農房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的要求;對全市開展危險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免去其臨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成員、副局長職務。
陶寺鄉原工商所(2人)
(12)范清俊,任陶寺鄉工商所所長期間,未依據有關規定對聚仙酒家無照經營行為進行依法查處;飯店營業執照斷檔后,未按照營業執照辦理程序進行辦理;營業執照辦理混亂,檔案未及時歸檔。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13)張吉高,任陶寺鄉工商所負責人期間,未按規定對聚仙酒家無照經營行為進行依法查處,未按照程序進行斷檔后的續辦工作。給予其**內警告處分。
襄汾縣原工商局(1人)
(14)杜鋼得,任襄汾縣工商局副局長期間,對原陶寺鄉工商所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履職不到位和違規發放營業執照失管失察。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襄汾縣**(4人)
(15)張文躍,任襄汾縣**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期間,擅自將襄汾縣國土局申請強制執行祁建華違法占地案件擱置16年未執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留**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
(16)張林剛,任襄汾縣**行政審判庭審判員期間,在配合張文躍執行期間,未督促張文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內警告處分。
(17)戴旭耀,任襄汾縣**行政審判庭庭長期間,在審查執行襄汾縣國土局申請強制執行祁建華違法占地建房案中,未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18)許新民,任襄汾縣**副院長,分管行政審判庭工作期間,對襄汾縣國土局申請強制執行祁建華違法占地案件失察失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內嚴重警告處分。
陶寺鄉陳莊村“兩委”(2人)
(19)祁占國,陳莊村**支部**,對聚仙飯店長期違法占地建房行為未盡到管理職責;開展農房隱患排查工作不負責任;組織開展“三零”創建工作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留**察看二年處分。
(20)姚國勤,陳莊村村委會主任,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為祁建華企圖騙取宅基地登記提供條件;組織開展農房隱患排查工作不負責任;組織開展“三零”創建工作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陶寺鄉**委**(6人)
(21)曹建強,陶寺鄉農技站站長兼陳莊村包村干部,未有效督促陳莊村扎實開展農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和“三零”創建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22)張紅剛,陶寺鄉礦管辦、打私辦主任兼陳莊村包片領導,對陳莊村開展農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和“三零”創建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23)張軍強,陶寺鄉城建辦主任,抓“三零”創建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重點排查整治擅自改建、擴建、加層等違法違規建房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24)信玉林,陶寺鄉人大主席,分管住建工作,抓“三零”創建工作不力,組織全鄉農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實不細,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25)梁富強,陶寺鄉鄉長,貫徹落實地方**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對聚仙飯店違法占地問題失察,組織指導全鄉開展農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和“三零”創建工作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26)張軍,陶寺鄉**委**,落實地方**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領導全鄉“三零”創建工作不力,對聚仙飯店違法占地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襄汾縣委縣**(5人)
(27)杜許堂,時任襄汾縣常務副縣長,分管土地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工作,抓“三零”創建工作不力,對鄉鎮開展農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集中整治亂搭亂建、打擊農村違法占地等工作不力失管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鑒于其擔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縣長期間,對多起事故的發生且一起事故的瞞報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免去其襄汾縣政協主席職務。
(28)廉振東,時任襄汾縣副縣長,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打擊農村違法占地工作不力,對縣鄉土地管理部門未嚴格審核發放《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內警告處分。
(29)郭福才,時任襄汾縣副縣長,分管土地管理工作,對轄區內土地管理情況指導督促不到位,對陶寺鄉土地管理混亂、打擊違法占地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內警告處分。
(30)白建成,襄汾縣**縣長(2020年9月被免職),貫徹落實地方**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不力,對“三零”創建工作重視不夠,對本縣有關部門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打擊農村違法占地、私搭亂建、農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等工作不力失管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31)劉浩,襄汾縣委**(2020年12月被免職),貫徹落實地方**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措施力度不夠,對“三零”創建工作研究不深、推進不力,指導督促縣**及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3.進行誡勉談話的1人
(32)王青川,臨汾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副局長,分管執法監察工作,對襄汾縣自然資源局打擊非法違法占地工作指導督促不到位、監督管理不力。進行誡勉談話。
4.對9名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或責令檢查
(33)常青,臨汾**常委、市**常務副市長,進行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4)閆建國,臨汾市****組成員、副市長,進行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5)常富順,臨汾市**原副市長,進行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6)任俊發,原臨汾行政公署副專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7)姚永強,襄汾縣原工商局局長,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8)王一峰,原臨汾行署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局局長;
(39)張書春,陶寺鄉原鄉長;
(40)張煥年,陶寺鄉原副鄉長;
(41)胡玉剛,陶寺鄉原副鄉長。
其中王一峰、張書春、張煥年、胡玉剛等四人不具備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的條件,免予問責。
(二)對聚仙飯店的處理建議
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由襄汾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吊銷聚仙飯店《營業執照》等證照;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由襄汾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責成臨汾市應急管理局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聚仙飯店處以罰款。
(三)其他建議
責成臨汾**、市**向省委、省**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襄汾縣委、縣**向臨汾**、市**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認真總結和汲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八、事故主要教訓
(一)安全發展理念樹得不牢。臨汾市和襄汾縣沒有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沒有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的關系,抓安全生產工作重部署輕落實。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重大坍塌事故發生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全省部署開展了農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但一些市、縣重視不夠,在抓落實上力度層層衰減,沒有把工作落實落細到基層。臨汾市和襄汾縣相關部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意識不強,對行業內重大事故不關注、不研究,對“未通過竣工驗收的農房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的要求不深入分析、不督促落實,甚至在上級有部署時不及時進行安排造成公文遺失,致使村鎮沒有開展危險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導致涉事飯店一直“帶病”運營。一些地方**委、**“**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樹得不牢,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認識不足,在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上壓力傳導不夠,安全監管層層失守,重大安全隱患一直長期存在,最終釀成事故。
(二)行政審批和監管執法不嚴。聚仙飯店是占用耕地建設并多次擴建而成的違法建筑,在建筑形成與使用過程中,各級**及有關部門開展多輪打擊違法占地、非農建設用地清理整頓、集中整治亂搭亂建、農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等行動,但一些監管執法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始終未能對該飯店違法占地行為有效制止查處。襄汾縣在開展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工作中,將加蓋**公章的空白《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提前發放給各個鄉鎮,且鄉鎮**屬地管理責任缺失,對于農村宅基地審批疏于監管,導致聚仙飯店經營者兩次獲取未經審批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甚至有個別工作人員為違法者出具虛假證明。原襄汾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明知聚仙飯店工商營業執照過期,不僅未對其無證經營行為予以查處,還違規為其辦理延期換照。
(三)農村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不力。襄汾縣在2019年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中,對農村私搭亂建工作開展不實,流于形式走過場。今年4月份組織開展的農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陶寺鄉**未按照要求,組織對擅自改建、擴建、加層特別是用作經營活動場所的既有住房進行重點排查整治,陳莊村上報的農村住房安全隱患排查臺賬顯示269戶住房均無隱患。事故發生前,襄汾縣5個月的時間僅排查出261處安全隱患;事故發生后,短短8天就排查出農村住房安全隱患4772處。
(四)農村違法占地建房現象較為嚴重。長期以來,農村住宅建設沒有統一的規劃,一些村民認為分給自己的承包地可以任意使用,擅自將自己承包的土地改變用途,進行非農建設。一些地方**及相關職能部門對農村自建房缺乏有效指導監督,基層村、所管理不規范,對宅基地審批監管不嚴格,不能及時制止違法占地行為,導致農村占用耕地、未批先建等問題較為突出。
(五)農房建設特別是農房經營活動場所管控缺失。聚仙飯店歷次擴建都由祁建華雇傭農村建筑包工頭或自行組織建設完成,無專業設計、無資質施工,依靠包工頭經驗或個人想法,建設全程無人管無人查,房屋質量安全無保障。此類現象在農村普遍存在,怎么建房、建什么房、需要履行哪些手續、承建人資質要求,以及建房監督監理等方面沒有規范性要求,加之農房建設基層監管力量薄弱,做不到精心指導、細致排查,致使農村住房安全工作相對城鎮差距比較大。在農村自建房用作經營活動場所管理上,相關部門沒有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相互之間信息共享量少,形不成監管合力,致使聚仙飯店這類違法建筑用作經營活動場所的,沒有一個部門對它的合法性、安全性進行監督檢查。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切實擔負起防范化解安全風險的重大責任。各級**委**及有關部門,特別是臨汾市、襄汾縣要深刻汲取“8·29”重大坍塌事故教訓,充分認識到當前安全生產形勢與****國務院的要求、與實現“四為四高兩同步”總體工作思路和要求、與**群眾的期望存在很大差距。要牢固樹立**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切實把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來踐行。各級**政領導干部要自覺強化使命擔當,認真落實**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定期對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進行檢查指導。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要深入分析本行業領域重大安全風險隱患,抽調專業人員深入一線,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倒逼生產經營建設單位認真自查自糾、全面整治風險隱患。省**安委會辦公室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出臺分級分類監管辦法,完善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法律追究工作機制,修訂安全生產約談等制度,建立健全最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要將推進安全發展納入巡視工作,深入發現問題,善于揭短亮丑,警示各級**政領導干部、監管執法人員認真履職,切實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
(二)扎實開展城鄉建筑領域安全隱患專項排查整治。全省各地特別是臨汾市、襄汾縣要認真落實《山西省****辦公廳關于立即開展全省城鄉建筑領域安全隱患專項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以農村、城鄉結合部為重點,深挖徹查違法占地、違法建設、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私搭亂建等問題,堅決拆違拆危,特別是對于使用農房從事經營活動或者用作人員聚集活動的場所,要安排專業技術力量深入排查,嚴防類似事故發生。要結合全省農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行動,對農民自建房進行“拉網式”排查,尤其是對于年久失修、建設標準低以及擅自擴建改建的農村住房要重點排查,對違法建設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實行“零容忍”,嚴格落實“一房一策”措施,做到排查整治銷號閉環管理。
(三)建立健全保障農村建房質量安全的長效機制。襄汾聚仙飯店“8·29”重大坍塌事故暴露出在農村建房方面,還存在不少法規制度標準層面的缺失。建議省自然資源廳牽頭制定《山西省農村村民自建房規劃許可管理辦法》,明確農村村民自建房選址、許可、驗收、監管等管理措施;省農業農村廳牽頭制定《山西省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嚴格農戶宅基地申請條件,規范審批驗收程序,實行戶和人均面積雙控,從源頭上堵塞漏洞。臨汾市率先出臺《臨汾市農村自建房屋質量管理辦法》,對農村自建房屋設計、施工、驗收等行為進行系統規范,明確建房戶主體責任和**部門相應的監管職責,以及質量管理、服務保障和法律責任,形成“戶主負責、屬地監管、行業指導、多方參與”的質量管理體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牽頭制定《農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術指南(標準)》和《山西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設計施工監理管理服務辦法》,規范農村宅基地自建住房結構設計、建設施工、檢查驗收等技術標準,明確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村民委員會,以及建房人和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各方的監督監理責任,加強對農村自建低層房屋的規范化管理;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制定《山西省農村自建房用作經營管理辦法》,將農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的建筑全部納入管理范圍,明確監管職責分工,嚴禁將未經竣工驗收的農房以及非法建設、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建筑用于經營活動。同時,加強農村住房安全基層監管力量建設。
(四)嚴查重處基層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全省各地特別是臨汾市、襄汾縣要加強各級領導干部和基層執法人員法治教育,切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相關涉農部門要開展依法行政“回頭看”清查行動,對涉農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一號多證、亂發證等突出問題要堅決糾正,對**、徇私枉法的人員要嚴肅查處,及時通報曝光典型案例。有關司法機關要深入開展案卷清查行動,確保司法裁決執行到位。
(五)全面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和“零事故”單位創建活動。全省各地特別是臨汾市、襄汾縣要深刻汲取聚仙飯店“8·29”重大坍塌事故教訓,將農村住房特別是農民自建房用于經營性場所,要納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和“零事故”單位創建活動的重要內容,扎實開展安全排查整治。要舉一反三,認真開展危險化學品、煤礦、非煤礦山、消防、道路運輸等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要組織力量對臨汾市進行重點督導檢查,指導幫助工作,推動責任落實,防范化解風險,迅速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同時,各級**干部要自覺在移風易俗中守規矩、作表率,大力營造移風易俗的濃厚社會氛圍,堅決制止講排場、比闊氣、隨禮泛濫等陳規陋習。
來源: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央視**
**應急管理報 新媒體中心 編輯:張曉蒙、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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