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
前沿拓展: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業企業依法進行工程建設施工承包與經營活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從事土木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及設備安裝工程,裝修裝飾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均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分為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承包企業和專項分包企業三類。
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四條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階段總承包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施工圖設計、工程施工、設備采購、材料訂貨、工程技術開發應用、配合生產使用部門進行生產準備直到竣工投產等能力。從事工程勘察和設計,須取得相應工程勘察和設計資格證書。
施工承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動的企業。
專項分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專項分包活動和承包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活動的企業。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資質是指企業的建設業績、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技術裝備等。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綜合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審查第七條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級;施工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承包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及承包工程范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制訂、發布;專項分包企業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八條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承包企業的資質實行分級審批。一級企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級以下企業,屬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直屬于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由有關部門審批(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統稱資質管理部門)。第九條 已經設立的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應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件;
(五)企業所有工程技術,經濟人員(含項目經理)的職稱(資格)證件,及關鍵崗位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六)企業的生產統計和財務決算年報表;
(七)企業的驗資證明;
(八)企業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質量、安全評定資料;
(九)其它需要出具的有關證件。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進行工程勘察和設計業務時,還需出具有關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資格證書》和《工程設計資格證書》。第十條 新設立建筑業企業,應當先由資質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資質預審,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再到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資質審批手續。
資質預審時,企業需提交第九條(一)、(三)、(四)、(五)、(七)、(九)項規定的資料。第十一條 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應由最低等級定起。第十二條 經審查合格的建筑業企業,由資質管理部門頒發《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管理部門可根據企業開展承包工程活動的需要,核發《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第十三條 由于企業組織結構的調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組建的建筑業企業,由資質管理部門按企業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
建筑業企業發生分立、合并后三個月內,原建筑業企業應向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資質注銷手續。第十四條 無行政主管部門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管理由企業注冊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十五條 企業集團的資質,按核心層企業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第十六條 附營建筑施工單位進行承包活動的,應按本規定進行資質審查。第十七條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資質審查的建筑業企業,應將審批結果送交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定(總承包特級、一級及部分專業一級除外)
基本編碼
61021701000100
權力類型
行政許可
行政層次
省級
行使主體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承辦機構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權力來源
實施依據
《中華****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 2016年9月13日予以修改)第十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第十一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三)施工勞務資質;(四4)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第十八條: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中華****建設部 中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3號)第六條: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申請設立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設立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勞務分包序列資質的,其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陜西省****關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陜西省****令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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