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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公積金提取(蘭州公積金提取中介)

前沿拓展:


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業務**作規程(2022 年修訂)

(2022 年 5 月 26 日中心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國標號:GB/T51353-2019)、《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 號)、《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修訂)》(蘭住管〔2020〕2 號)及住建部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作規程。

第二條 本**作規程適用于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蘭州公積金中心”)及所屬鐵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分支機構”)。

第三條 蘭州公積金中心負責本中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和監督,所屬各分支機構依據蘭州公積金中心授權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審批業務。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因租賃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六)職工**亡或被宣告**亡的;

(七)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符合規定情形的。

第五條 因工作調動或重新就業,需要在蘭州公積金中心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業務。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通過贈與、遺贈、繼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修訂)》(蘭住管〔2020〕2 號)規定的提取情形范圍之內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范圍、時限、額度和頻次

第七條 提取人辦理提取業務時,須簽署《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業務承諾書》(見附件 1),提供身份證,并分別按以下不同提取情形提供相應申請資料: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本情形分為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和異地購房。

1.在本市購買商品房

(1)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以購房合同為要件的,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銷售)合同》、不低于房款總額20%的付款憑證;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購房稅務票據(本條所稱購房稅務票據是指購買住房時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或者含有計稅依據的稅務票據。若因免稅無法提供稅務票據的,可出具免稅證明材料。如因免稅無法確定房款總價的,可在確定免稅事實后出具該房屋的全額付款憑證用于核定房款總額。本**作規程提取情形中的購房稅務票據均按本規定執行)。所購房屋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須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

(3)提取時限:以購房合同網簽備案日期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分別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房款總額以購房合同總價、全額付款憑證金額或購房稅務票據計稅金額中的任一金額為準)。

2.在本市購買保障房

本情形分兩種情況辦理:購房合同已在不動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視同在本市購買商品房辦理提取;購房合同未在不動產部門登記備案的,實行備案提取制度,由建設單位向蘭州公積金中心提供該項目的建設資料做提取備案,提取人再辦理提取業務。

(1)備案資料:省、市住建部門或發改委對該建設項目的批復(立項)文件、《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購房人備案清冊。如果該房屋的立項方和建設方不是同一主體的,可由立項方出具授權文件或情況說明,作為雙方關聯的證明。

(2)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3)申請資料:以購房合同為要件的,提供購房合同、房款總額 20%以上的付款憑證;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購房稅務票據。所購房屋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須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

(4)提取時限:以購房合同簽訂日期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分別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房款總額以購房合同總價、購房稅務票據計稅金額或全額付款憑證金額中的任一金額為準)。

3.在本市購買二手住房

(1)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后申請提取的,須提供已過戶于本人名下的《不動產權證書》、購房稅務票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前已向蘭州公積金中心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蘭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購房稅務票據、不動產抵押登記收件收據。所購房屋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須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

(3)提取時限: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后提取的,以《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過戶前向蘭州公積金中心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自《蘭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貸款發放之日前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房款總額以購房稅務票據計稅金額為準)。

4.在本市購買**安置房

職工因**安置超出面積部分補交差價款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實行備案提取制度,由**安置單位向蘭州公積金中心提供該項目**安置資料做提取備案,提取人再辦理提取業務。

(1)備案資料:**部門對該地段進行**的許可證明(或**公告)、**安置方案、**范圍內的**戶備案清冊。如果**安置房屋的**方、安置方不是同一主體的,可由該項目**方出具授權文件或情況說明,作為雙方關聯的證明。

(2)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3)申請資料:以《房屋**安置補償協議》(含補充協議)為要件的,提供《房屋**安置補償協議》、**還建超面積部分需補交差價款 20%以上的付款憑證;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購房稅務票據。所購房屋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須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在補交**安置房差價款時,如果**安置單位直接將過渡費等應發放給被**人的費用抵頂差價款的,由**安置單位或還建單位出具抵頂證明,作為要件中的付款憑據。

(4)提取時限:以**安置房差價款交款憑證日期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分別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購買**安置房屋應補交的差價款總額(差價款總額以《房屋**安置補償協議》簽訂的補交金額或差價款全額付款票據為準)。

5.在本市以租**租賃單位周轉房、公寓房

對于本市各科研院所、大中專院校在本單位自有土地上建設住宅樓做為專家、教師公寓,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向職工提供住房的情形,根據《甘肅省住房保障及住房公積金監管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甘住房組要〔2014〕1 號),可因此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職工以以租**方式租賃單位周轉房、公寓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實行備案提取制度,由單位向蘭州公積金中心提供該項目的建設資料做提取備案,提取人再辦理提取業務。

(1)備案資料:由建設單位提供建設項目批復(立項)文件等建設資料、購房人備案清冊。

(2)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3)申請資料:與單位簽訂的公寓房、周轉房以租**協議、房款總額 20%以上的交款票據。協議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須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

(4)提取時限: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支付的房款總額(總額以協議簽訂的價格或全額付款憑證金額為準)。

6.異地購房

本條所稱的異地購房是指在蘭州地區以外購買住房長期居住的情形。

(1)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以購房合同為要件的,須提供:購房合同(不包括存量房買賣合同)、不低于購房總價 20%的首付款憑證;以《不動產權證書》為要件的,須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購房稅務票據。購房資料必須能夠通過當地不動產管理部門官方渠道(官方網站、APP、微信公眾號)查證,或通過向當地不動產管理部門函詢、“跨省通辦”渠道向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實后辦理,不能查證核實的不予辦理。所購房屋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須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

(3)提取時限:購房合同簽訂日期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分別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房款總額以購房合同總價、全額付款憑證金額或購房稅務票據計稅金額中的任一金額為準)。

備注:

以上 6 種因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均遵循以下規定:

(1)如該房屋為 2 人(含)以上共同購房,購房資料載明產權比例的,用房款總額乘以合同或證書載明的產權比例計算每位購房人的購房款,相應確定提取額度上限;購房資料未載明產權比例的,按照購房人數平均分配房款總額,計算每位購房人的可提取額度上限。

(2)職工因在本市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如果在我市房管部門網站、不動產管理部門網站或蘭州公積金中心提取備案信息系統中無法鏈接查詢,但提取人申明購房行為真實的,應要求申請人到不動產管理部門出具該購房行為真實性的查檔證明,再予以辦理提取業務。

(3)同一套住房在蘭州公積金中心發生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事項后,間隔時間不足一年因再次交易又產生新的提取事項的,前次提取人必須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配合重新繳入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后,本次提取人方可按規定辦理新的提取事項。本次提取人承擔通知前次提取人退回已提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前次提取人拒不退回已提住房公積金的,本次提取人不得在前次提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之日起一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前次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經銷戶的不再退款。

7.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本條所稱的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要件中,職工本人或配偶必須至少有 1 人的戶籍與建房所在地屬于同一個街道或鄉(鎮)。

(1)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在城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具有建房所在地戶籍的職工本人或配偶的戶口簿、職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土地使用證或原房屋所有權證、規劃部門出具的用地批復或報建批復、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明、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票據(如果戶籍或土地登記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須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

在農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具有建房所在地戶籍的職工本人或配偶的戶口簿、職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鄉鎮**(街道)出具的建房證明、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票據(如果戶籍或土地登記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須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

(3)提取時限: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部門的建房批復日期為準兩年內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該房屋的總價(建造、翻建房屋的總價以職工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票據合計金額為準)。

8.在本市大修自住房屋

本情形所稱大修自住房屋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的一種行為。

(1)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職工本人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該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危險性鑒定為 C 級或 D 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或分攤到本戶的修繕費用清冊、收款憑證。《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須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

(3)提取時限:以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或分攤到本戶的修繕費用付款憑證的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屋大修總價(房屋大修總價以職工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或分攤到本戶的修繕費用付款憑證金額為準)。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1.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1)償還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屬于還款期內部分提前還款的,按照蘭州公積金中心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沖還貸款的規定辦理;全部還清后提取的,持身份證直接辦理。

(2)償還本中心以外的其他公積金中心個人住房貸款的,須提供:申請本筆貸款的《借款合同》、貸款余額對賬單或還清貸款的憑證,由審批人員通過住建部平臺查驗或向發放該筆貸款的公積金中心進行核實后辦理。

(3)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須提供:申請本筆貸款的《借款合同》、****銀行制式個人征信報告(詳細版本)。

還清貸款后提取時,如征信報告不顯示還清貸款詳細信息及還清日期的,還須提供還清貸款的憑證。

以上購房貸款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須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

3.提取時限:本中心貸款還款期內按沖還貸規定執行;除本中心貸款外的其他個人住房貸款在還款期內每年可提取一次;貸款全部還清之日起一年內還可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職工住房貸款本息總額;還款期內沖還本中心貸款的住房公積金金額視同提取額合并計算。

備注:

(1)因償還蘭州公積金中心貸款以外的個人住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截止提取日不得存在 3 期以上(不含 3 期)應還未還的應還款額。

(2)審核申請資料時,應確認借款用途必須為購買住房,同時借款合同須記載所購住房的詳細地址。借款合同未記載詳細地址的,還須提供購買該套住房的購房合同或者《不動產權證書》。

(3)除償還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以外的其他住房貸款的,首次提取時分別按上述規定提供證明資料,第二次(含)以后辦理提取業務時,如貸款信息未發生變更的,提取時僅提供本筆貸款的貸款余額對賬單或個人征信報告、身份證,即可辦理提取業務;如本筆貸款在配偶名下的,還須同時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因租賃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因本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必須在蘭州公積金中心開戶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3 個月以上,且職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沒有自住住房。

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1)在本市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須提供:《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當年全額租金票據。租賃合同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須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

(2)在本市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須提供:職工本人和配偶的無房證明(無房證明由蘭州市各級不動產管理部門或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的區、縣不動產管理部門出具),配偶身份證、結婚證;單身職工須簽署《單身職工婚姻狀況承諾》(見附件 2)。

3.提取時限: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每年提取一次;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在賬戶余額允許的情況下,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當年累計提取額不超過全年實際發生的租賃費用;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的,每年提取額為職工本人和配偶當年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

5.無房證明再確認:首先確認申請人家庭以前在蘭州公積金中心是否存在因在本市購買住房或償還住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記錄。經核對職工家庭在本市范圍內不存在有房記錄的直接辦理;在本市范圍內存在有房記錄,但提取人申明該房屋已經轉讓,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財產分割、轉移導致申請人實際已經無房的,分兩種情況辦理:原所購住房為網簽備案房屋的,可憑無房證明直接辦理;原所購住房為非網簽備案房屋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該套房屋具有法律效力的已經轉讓或退回售房單位的證明資料,進一步確認無房事實后再予辦理。

(四)離休、退休的

提取范圍:只能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提供退休證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滿 60 周歲,女滿 55 周歲)的憑身份證直接辦理。

3.提取時限: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以退休證發證日期為準辦理提取業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以身份證出生日期為準辦理提取業務。

4.提取額度:全額銷戶提取。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提取范圍:只能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出境定居的,提供護照、戶籍注銷證明;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港澳臺地區的居民身份證明、戶籍注銷證明。

3.提取時限:以戶籍注銷日期為準辦理提取業務。

4.提取額度:全額銷戶提取。

(六)職工**亡或被宣告**亡的

提取范圍:只能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1)由**亡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辦理提取業務,且職工賬戶余額不超過 5 萬元(含 5 萬元,不含未計利息)的,提取人現場簽署《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亡職工住房公積金承諾書》(見附件 4,不再重復簽署《提取業務承諾書》,下同),提供身份證,另須提供:提取人與**亡職工的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等)、**亡職工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亡證明(**亡證、火化證、戶口注銷頁、****宣告職工**亡文書等任意一項)。

(2)由**亡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辦理提取業務,且職工賬戶余額超過 5 萬元的,辦理提取業務時由提取人現場簽署《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亡職工住房公積金承諾書》,提供身份證,另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定提取人為已故職工全部財產繼承人或住房公積金專項財產繼承人的證明材料(**判決書、公證書等)、**亡職工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亡證明(**亡證、火化證、戶口注銷頁、喪葬費收費單、****宣告職工**亡文書任意一項)。

(3)除**亡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外的其他財產繼承人辦理提取業務的,不論余額多少,均須按上述第(2)款規定提供申請資料。

3.提取時限:以職工**亡或被宣布**亡時間為準辦理。

4.提取額度:全額銷戶提取。

(七)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符合規定情形的

1.提取范圍:只能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須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1-4 級《殘疾人證》或各級人社部門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2)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停繳住房公積金達 6 個月以上,賬戶狀態為“封存”,且未在其他公積金中心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的,須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3)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經轉入蘭州公積金中心開設的“集中封存單位”賬戶統一管理,停繳達 6 個月以上,且未在其他公積金中心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的,憑身份證直接辦理,不再提供其他證明。

3.提取時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即可辦理;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未在其他單位繼續繳存,包括個人賬戶已經轉入“集中封存單位”的,自個人賬戶最后一次發生匯、補繳月份次月起,停繳 6 個月以上即可辦理。

4.提取額度:全額銷戶提取。

第八條 對符合提取條件但負有清償本人或他人在蘭州公積金中心貸款責任的職工,還款期內其住房公積金余額只允許以沖還貸方式優先償還蘭州公積金中心貸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責任,不得以現金方式提取或向其他公積金中心轉移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職工符合離、退休等銷戶提取情形的,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在提取當日進行結息并銷戶提取;不屬于銷戶提取情形的,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采取百元取整的方式提取。

第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頻次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符合多項提取住房公積金情形的,一次只能以一種情形提出申請,原則上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二)符合銷戶提取情形,且本人沒有償還蘭州公積金中心貸款責任的,可在任意時間辦理,不受當年提取次數限制。

(三)職工如果在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需要支付房租”情形當年提取過一次住房公積金后,發生因“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情形時,當年可以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四)本條所稱的“年”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條 委托他人代辦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由本人辦理。如存在特殊原因確需代辦提取的,須同時提供以下要件:代辦人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雙方公證過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作提取備案

(一)備案程序

1.業務受理:各類房屋提取備案事項由各分支機構直接受理,嚴格按照房屋類型審核要件資料,填制《住房公積金提取備案審批單》(見附件 3)。

2.審批:分支機構負責人對項目備案資料進行審核,資料齊全的審批通過。

3.上傳數據:分支機構將項目資料、提取清冊上傳到業務系統,辦理提取業務時以備案清冊購房人信息為準給予辦理。

4.檔案裝訂:分支機構將審批表、備案資料裝訂存檔。

(二)備案相關事宜

1.項目建設資料無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復印件,由單位經辦人員在復印件首頁上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簽名并填寫日期,加蓋單位鮮章(多頁的加蓋騎縫章),給予辦理。

2.已備案的建設項目,如同一項目有未備案的購房職工需要再次備案的,在原備案分支機構辦理。

3.已在蘭州公積金中心備案的房屋,原購房職工退房,該房屋重新銷售,需要再次備案的,由備案單位提供該房屋退房后再次銷售的情況說明及備案表格,分支機構審核后將原備案記錄撤銷,重新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資料的要求

(一)所有提取業務申請資料須提供原件。《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借款合同》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復印件,由原簽訂單位、出具單位或留置單位經辦人員在復印件首頁上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簽名并填寫日期,加蓋單位鮮章(多頁的加蓋騎縫章),給予辦理。

(二)結婚證、退休證等證件的個人身份信息必須與本人身份證信息保持一致,并清晰、有效。如兩者信息不一致,但有關聯關系或可以出具關聯關系證明的,也可給予辦理。

(三)各部門和單位、提取人專門為本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出具的各類證明、貸款余額對賬單、個人征信報告等證明類資料自出具之日起 30 日內有效。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條 提取程序

(一)提出申請:提取人可在分支機構業務大廳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按規定提交申請資料,也可在蘭州公積金中心網上業務大廳等線上渠道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按規定上傳申請資料。

如果屬于銷戶提取情形的,職工個人賬戶狀態必須為“封存”,尚未封存的須先辦理賬戶封存業務。

(二)資料審核:提取受理人員審核提取資料是否真實、齊全。符合提取規定的,將提取資料錄入系統,核定本次提取金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辦理并告知職工。

(三)復核審批:復核人員對已受理的提取業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審批辦結。異地購房業務在提取崗位受理、復核后,由分支機構歸集提取審批崗工作人員審批辦結。

(四)打印憑證:打印《提取受理回單》,由提取人簽字確認,并加蓋指紋,復核人員加蓋提取業務專用章。

(五)資料整理:分支機構在辦理提取業務過程中將提取人簽署的承諾書及所有申請資料拍照上傳至電子檔案系統,業務辦結后,將《提取受理回單》也拍照上傳至電子檔案系統,最后再次確認所有資料已經全部上傳。經確認該筆業務的電子檔案完整無誤后,將所有業務單據和申請資料全部退還職工本人,不再留存紙質檔案。

備注:分支機構辦理提取業務及提取人在線上渠道辦理提取業務時,對于購房合同、借款合同、個人征信報告等頁數較多且沒必要全部留存檔案的,可只上傳重要信息頁。其中:購房合同只上傳封面及約定購房基本情況、房屋價款、簽章等重要信息頁面;借款合同只上傳封面及約定借款基本情況、簽章等重要信息頁面;個人征信報告詳細版本只上傳首頁及注明個人基本信息、辦理提取業務的該筆貸款信息頁面。

第十五條 業務辦理時限

提取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當日辦結;如提取人提供的申請資料齊全,但需要進一步核實的,由審批人員在 3 個工作日內給予能否辦理的答復。

第五章 監督

第十六條 蘭州公積金中心計劃歸集科、稽核科應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七條 蘭州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有違反本**作規程的,按照蘭州公積金中心責任追究制度給予相應處罰;受委托銀行工作人員有違反本**作規程的,通報該受委托銀行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的,移送**門處理。

第十八條 出具證明材料的部門、繳存單位、提取人在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中涉嫌偽造及使用虛假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書、無房證明、結婚證等證明材料的,按照《蘭州市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行為處理辦法》(蘭住管﹝2021﹞4 號)進行處理;并及時向**機關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嚴肅依法懲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作規程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業務**作規程(修訂)》(蘭住金〔2020〕17 號)同時廢止。

來源:蘭州住房公積金中心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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