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積金提取條件(深圳公積金提取條件和比例)
前沿拓展:
深圳公積金提取條件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提取規定》)中提取情形及條件的設置主要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的是解決職工自住住房問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有明確的限制范圍,不得隨意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二是在主要支持解決職工自住住房問題(租房、購房)的基礎上,盡量兼顧其他需求。做到不分戶籍,人人可提,使得提取群體覆蓋面更廣。對一次性付清房款的、還清貸款的、正在還房貸的、租房并準備按揭購房的、租房并無計劃在本地購房的、無購房租房的等不同住房消費群體,都可以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是合理設置提取情形,積累資金,通過低息貸款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作用,支持職工(包括夾心層群體)解決自住住房問題。
來源:深圳商報-讀創
讀創/深圳商報記者 李秀瑜
7月8日,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對原繳存、提取政策進行補充和完善,明確新入職職工繳存基數的認定規則、增設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的提取條件、設置異地購房提取業務辦理條件等。
值得關注的是,新規明確,職工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時,須在深圳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市公積金中心將通過政務數據信息共享對職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本市房產信息進行自動核查,核查通過的即可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第二個月工資做為繳存基數
根據現行公積金繳存政策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其中,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深圳市公積金中心在公積金繳存制度實施過程中發現,單位和職工往往對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職工的繳存基數認定存在爭議。為更好地解決爭議,明確這兩類職工的繳存基數標準,此次新規對兩類職工的繳存基數認定進行統一,明確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參加工作第二個月的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的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該繳存基數的適用期間為整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辦理異地購房提取時或需提供佐證材料
近年來,部分繳存職工通過偽造異地購房材料騙提公積金的情況時有發生。此次新規明確,職工申請辦理異地購房提取業務時,公積金中心無法核查確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的,可以要求職工補充提供相關輔助證明材料,或者通過數據共享、信函等方式向異地相關部門核實購房真實性后予以受理。
深圳市公積金中心提醒,職工家庭在本市范圍外購房,但是在深圳無房產的,仍然可以通過各自助服務渠道全程在線辦理租房提取業務,每月可提取月繳存額的65%支付房租。
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須在深有房
根據現行公積金提取政策規定,職工不滿足購房提取、還貸提取、租房提取條件的,每月可以申請提取月繳存額的40%,用于支付物業費等其他住房消費。
為進一步規范其他住房消費提取行為,此次新規明確職工需在本市范圍內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前提條件,提取額度和提取方式都不作調整。職工無需提供相關房產證明材料,由深圳市公積金中心通過政務數據信息共享對職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本市房產信息進行自動核查,核查通過的即可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
深圳市公積金中心提醒,職工發生住房消費的,可以按照規定辦理購房提取、租房提取、還貸提取和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無住房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辦理租房提取業務。職工及其家庭成員有住房,且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相關條件的,可申請辦理購房提取和還貸提取業務。
此外,新規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滿2年,近2年內未發生過繳存、提取的行為,且賬戶余額為零,公積金中心可以對該類賬戶進行銷戶。
審讀:喻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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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深圳公積金提取條件
深圳公積金滿足以下條件的可全部取出來。
只要符合深圳住房公積金全額提取條件,申請人可按照規定全部提取。1、深圳市兩年內購房商品房購房提取。
2、需要公積金賬戶銷戶的。
3、符合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并已辦理離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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