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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稅率表)

前沿拓展:

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

全年一次性獎金A,當月工資B
1、A/12找出對應的稅就率Y
2、如果B小于3500,A-(3500-B)*Y;如果B大于3500,A*Y


2022 年減稅降費政策清單

(2022 年 6 月 24 日)

目錄

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稅率表) 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稅率表)

2022 年新出臺政策(15 項)

1. 加大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度

【享受主體】

“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 6 個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制造業等行業”)

【優惠內容】

(1)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 2022 年 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 2022年 5 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3)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 2022年 6 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 **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 **公告 2022 年第14 號)《** **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 **公告 2022 年第17 號)《** **關于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 **公告 2022年第 19 號)

2. 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度

【享受主體】

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1)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納稅申

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納稅申

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3)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 **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 **公告 2022 年第14 號)

3. 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暫停預繳增值稅

【享受主體】

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 **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22年第 11 號)

4.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對納稅人提供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等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 **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22年第 11 號)

5.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

【享受主體】

3 歲以下嬰幼兒的父母或監護人

4【優惠內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人照護 3 歲以下嬰幼兒子女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嬰幼兒每月 1000 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設立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 號)

6. 階段性免征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 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 **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 **公告 2022 年第 15 號)

7.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比例

【享受主體】

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 200%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 **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 **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號)

8.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緩稅政策

【享受主體】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2021 年第四季度、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可延緩繳納,延緩的期限為 6 個月。其中,制造業中型企業可緩繳公告規定各項稅費的 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緩繳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

【政策依據】

《國家** **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 **公告 2022 年第 2 號)

9. 加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

【享受主體】

符合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 100 萬元但不超過 300 萬元的部分,減按 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 **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22 年第 13 號)

10. 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

中小微企業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 500 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 3 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 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 4 年、5 年、10 年的,單位價值的 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 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 5 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 **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 國家**公告 2022年第 12 號)

11. 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并擴大適用范圍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 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照 50%的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據】

《** **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22 年第 10號)《河北省財政廳 國家**河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通知》(冀財稅〔2022〕9 號)

12. 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符合條件的快遞收派服務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 號印發)執行。

【政策依據】

《** **關于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22 年第 18 號)

13. 部分乘用車減征車輛購置稅

【享受主體】

購買符合政策車輛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納稅人購置日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31 日期間內,購置單車價格(不含增值稅)不超過 30 萬元的 2.0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政策依據】

《** **關于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 **公告 2022 年第 20 號)

14. 批發和零售業等 7 個行業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企業(以下稱批發零售業等行業,含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1)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等行業企業,可以自 2022 年7 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等行業企業,可以自 2022 年5 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 **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 **公告 2022 年第 21號)

15. 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

【享受主體】

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以及上述行業中以單位方式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單位。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

受**影響嚴重地區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所有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對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上述行業中以單位方式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單位,參照企業辦法緩繳。對職工個人應繳納部分,企業應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義務。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 年繳納費款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2 年未繳費月度可于 2023 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 2023 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 2022 年 4月至 6 月。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 2022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在此期間,企業可申請不同期限的緩繳。已繳納所屬期為 2022 年 4 月費款的企業,可從 5 月起申請緩繳,緩繳月份相應順延一個月,也可以申請退回 4月費款。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受**影響嚴重地區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所有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可申請緩繳三項社保費單位繳費部分,緩繳實施期限到 2022 年底,期間免收滯納金。

【政策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國家**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 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家**關于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31 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辦公廳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16 號)

《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冀人社規[2022]7 號)《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冀人社規[2022]8 號)

二、2022 年展期政策(14 項)

1.生產**業納稅人進項稅額加計抵減

【享受主體】

生產**業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允許生產**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 10%,抵減應納稅額。生產**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 50%的納稅人。

【政策依據】

《** **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 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號)

《** **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公告》(** **公告 2022 年第 11 號)

2.生活**業納稅人進項稅額加計抵減

【享受主體】

生活**業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允許生活**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 15%,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服務業包括文化體育、教育醫療、旅游娛樂、餐飲住宿、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政策依據】

《** **關于明確生活**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19 年第 87 號)

《** **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公告》(** **公告 2022 年第 11 號)

3.延續施行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

【享受主體】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規定的,2023 年12 月 31 日前可以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 12 月得到的數額,按照稅率表單獨計算納稅。

(2)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企業負責人任期激勵單獨計稅等優惠政策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據】

《**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 號)

《** **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21 年第 42 號)《** **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21年第 43 號)

4.延續施行個稅匯算清繳政策

【享受主體】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繼續對年收入不超過 12 萬元且需補稅或年度匯算補稅額不超過 400元的免予補稅。

【政策依據】

《** **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 **公告 2019 年第 94 號)

《** **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21 年第 42 號)

5.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政策

【享受主體】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政策依據】

《**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 號)

《** **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21年第 42 號)

6. 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免征增值稅等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企業

【優惠內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免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孵化服務增值稅,對其自用及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 ** 科技部 **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 號)

《**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國家**公告 2022 年第 4 號)

7. 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

【享受主體】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天使投資個人

【優惠內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創業投資企業、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 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初創科技型企業按從業人數不超過 300 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 5000 萬元執行。

【政策依據】

《** **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 號)

《** **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 **公告 2022 年第 6 號)

8. 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退役士兵及招用退役士兵的企業

【優惠內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 3 年內按每戶每年 14400 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等稅費。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 3 年內每人每年按 9000 元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等稅費。

【政策依據】

《** **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 號)

《河北省財政廳等三部門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冀財稅〔2019〕23號)

《**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公告 2022 年第 4 號)《河北省財政廳等三部門關于延續執行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冀財稅〔2022〕6號

9. 符合條件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

【優惠內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 **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 號)

《**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國家**公告 2022 年第 4 號)

10. 符合條件的城市公交、客運、軌道交通運營用地暫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

【優惠內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城市公交、客運、軌道交通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 **關于繼續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1 號)

《**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國家**公告 2022 年第 4 號)

11. 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惠內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感染的肺炎**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20 年第 10 號)

《**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公告 2022 年第 4 號)

12. 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印花稅

【享受主體】

高校學生公寓經營企業

【優惠內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月 31 日,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

《** **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 號)

《**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公告 2022 年第 4 號)

13. 國家儲備商品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

【優惠內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符合條件的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其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 **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19 年第 77 號)

《** **關于延續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22 年第 8 號)

14. 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優惠內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 **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公告 2019 年第 60 號)

《**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公告 2022 年第 4 號)

三、2019 年以來現行有效政策(31 項)

1. 降低增值稅稅率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

(1)將制造業等行業現行 16%的稅率降至 13%,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行業現行 10%的稅率降至 9%;

(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 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 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原適用 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 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 13%;原適用 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政策依據】

《** **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 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號)

2.將不動產分兩年抵扣改為一次性全額抵扣

【享受主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 2 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 2019 年 4 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依據】

《** **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 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號)

3.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納入進項稅額抵扣范圍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依據】

《** **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 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號)

4.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①自 2019 年 4 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 50 萬元;

②納稅信用等級為 A 級或者 B 級;

③申請退稅前 36 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情形的;

18④申請退稅前 36 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⑤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據】

《** **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 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號)

5.個人所得稅增加專項附加扣除

【享受主體】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個稅免征額提高至每月 5000元的基礎上,增加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 6 項專項附加扣除。

【政策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

6.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 5 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 5 年延長至 10 年。

【政策依據】

《** **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 號)

7.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享受主體】

制造業領域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財稅〔2014〕75 號和財稅〔2015〕106 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政策依據】

《** **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 **公告 2019 年第 66 號)

8.對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捐贈扶貧貨物暫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 **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 2019 年第 55 號)

《** 國家** 國家鄉村振興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號)

9.延續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轉制為企業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由**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報、**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報、**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 號)

10.支持文化企業發展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

【優惠內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電影主管部門(包括**、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7 號)

11.對個人或企業投資者三年內轉讓創新企業 CDR 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三年內轉讓創新企業 CDR 的個人或企業投資者

【優惠內容】

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 CDR(**存托憑證)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三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政策依據】

《** ** **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 **公告 2019 年第 52 號)

12.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政策免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永續債發行方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政策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 **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 **公告 2019 年第 64 號)

13.對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免征、減征增值稅、所得稅、契稅等

【享受主體】

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 90%計入收入總額;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免征契稅;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不動產登記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社會福利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政策依據】

《** ** 發展改革委 ** **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 發展改革委 ** **衛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 號)

14.重點群體等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享受主體】

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等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 3 年內按每戶每年 14400 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 3 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 7800 元。

【政策依據】

(1)《河北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于轉發<**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財稅〔2019〕22 號)

(2)河北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于延長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冀財稅〔2021〕40號)

15.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

【享受主體】

出口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將瓷制衛生器具等 1084 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 13%;將植物生長調節劑等 380 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 9%。具體產品清單見《** **關于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 **公告 2020 年第 15 號)附件《提高出口退稅率的產品清單》。

【政策依據】

《** **關于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 **公告 2020 年第 15 號)

16.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 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 **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20 年第 16 號)

17.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舊車減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 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 0.5%征收增值稅,并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

【政策依據】

(1)《** **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20 年第 17 號)

(2)《國家**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 2020 年第 9 號)

18.延續實施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享受主體】

購置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對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目錄》詳見工業和信化部和**公告。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政策依據】

(1)《** **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 **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7 年第 172 號)

(2)《** **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21 號)

19 延續實施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提供普惠金融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 **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 號)、《** **關于**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 號)、《** **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 通知》(財稅〔2017〕77 號)、《** **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 號)中規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執行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政策包括:

(1)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是指單戶授信小于 100 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 10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2)對金融機構農戶**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 90%計入收入總額。**,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 1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3)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公司取得的農戶**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 1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4)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公司取得的農戶**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 90%計入收入總額。**,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 1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5)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 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6)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 90%計入收入總額。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7)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1)《** **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 號)

(2)《** **關于**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 號)

(3)《** **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 號)

(4)《** **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 號)

(5)《** **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20 年第 22號)

20.公益性捐贈稅前結轉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通過社會公益性社會組織或**部門發生公益性捐贈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 **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 2020 年第 27 號)

21.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

【優惠內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 **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 2020 年第 43號)

22.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對月銷售額15 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 **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21 年第 11號)

23.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在《** **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 **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21 年第 12號)

24 造業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 100%

【享受主體】

制造業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 200%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 **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21 年第 13 號)

25.低職工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享受主體】

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職工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率降至16%;調整繳費基數使用的平均工資口徑,由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調整為非私營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

【政策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障費綜合方案的通知》(**〔2019〕13 號)

(2)《河北省****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字〔2019〕38 號)

26.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階段性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

【優惠內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 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 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 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 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在職職工人數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政策依據】

《**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公告 2019 第 98 號)

27 免不動產登記費,調整專利收費

【享受主體】

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繳費人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減免不動產登記費,調整專利收費。

【政策依據】

《**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5 號)

28.整部分**性基金

【享受主體】

部分**性基金繳費人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對歸屬**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 50%減征。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降低 50%。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 30%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將《**關于印發〈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17 號)第八條規定的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標準降低 50%。

【政策依據】

《**關于調整部分**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 號)

29.低**電頻率占用費、出入境證照類收費、商標注冊收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享受主體】

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繳費人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降低**電頻率占用費、出入境證照類收費、商標注冊收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政策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914 號)

30.取消港口建設費

【享受主體】

港口建設費繳費人

【優惠內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港口建設費。以前年度欠繳的港口建設費,相關執收單位應當足額征收及時清算,并按照**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政策依據】

《**關于取消港口建設費和調整民航發展基金有關政策的公告》(**公告 2021 年第 8 號)

31.調整民航發展基金有關政策

【享受主體】

民航發展基金繳費人

【優惠內容】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將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標準,在按照《**關于調整部分**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 號)降低 50%的基礎上,再降低 20%。

【政策依據】

《**關于取消港口建設費和調整民航發展基金有關政策的公告》(**公告 2021 年第 8 號)

來源丨平山縣融媒體中心

編輯丨康學利

責編丨王小敏

聲明:平山縣融媒體中心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文章進行部分或整體截圖、轉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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