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個稅稅率表(經濟補償金個稅稅率表2019)
前沿拓展:
經濟補償金個稅稅率表
法律分析: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受**影響,很多企業為降低人工成本,與部分非關鍵崗位的員工提前解除勞務合同,并按照《中華****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務合同需要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那么,對于一次性經濟補償的稅會處理本文將詳細為您解析。

一、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會計處理
企業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賬務處理時在“管理費用——工資”中列支。
1.計提補償金
借:管理費用——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2.發放補償金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等
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稅務處理
1.增值稅
參照國家**公告2018年第28號《國家**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相關規定:
“第十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規定可以開具**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要求,勞動者因解除勞務合同獲取一次性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支出該筆款項不屬于應稅項目,同時勞動者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因此,勞動者應開具收款收據,并簽字加蓋手印提供給用人單位,同時留存勞動者身份復印件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等相關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證據資料。
2.企業所得稅
參照《中華****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除勞務合同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屬于上述的合理支出范疇,符合為生產經營活動管理所需要發生的合理支出條件,可以按規定申報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
參照財稅〔2018〕164號《**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另參照財稅〔2001〕157號《** 國家**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
”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這里提到社保費用的問題,便展開說一下社保部分的內容。
參照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因此,經濟補償金不計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計算社保費用。
總結:
1. 因解除勞務合同獲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無需開票提供給用人單位入賬;
2. 用人單位所得稅前憑相關資料可以享受稅前扣除,同時針對超出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上的部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在計算社保費用時不計入繳費基數。
來源:焦點財稅(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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