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稅率表舊表(個稅稅率表)
前沿拓展:
個稅稅率表舊表
根據預扣預繳法,個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本年度累計應發稅前工資—累計個稅起征點—累計五險一金個人部分—累計專項附加扣除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2020個稅稅率表:
1、工資范圍在1-5000元之間的,包括5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0%;
2、工資范圍在5000-8000元之間的,包括8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
3、工資范圍在8000-17000元之間的,包括17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0%;
4、工資范圍在17000-30000元之間的,包括30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5、工資范圍在30000-40000元之間的,包括40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5%;
6、工資范圍在40000-60000元之間的,包括60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0%;
7、工資范圍在60000-85000元之間的,包括85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5%;
8、工資范圍在85000元以上的,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45%。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 **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我們先來看看調整稅率后13%、9%的適用范圍是哪些?
01
13%,適用于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
看似比較散亂,但是從記憶角度,我們可以找一些規律。
13%的稅率基本都是和貨物相關的,比如貨物的銷售、貨物的加工、修理修配、貨物的租賃、貨物的進口。所以,我們可以這樣來記憶,但凡貨物相關的一些行為,除特殊情況外,都使用13%的稅率。
特殊情況要例外
1、涉及貨物的這種特殊行為,那就是出口,稅率0%。
2、這類23類特殊貨物銷售或進口行為,稅率9%。
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系統升級后,開具的**稅率為13%如下圖。

9%,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23類貨物,稅率為9%
9%的稅率,基本就是正列舉了,只要記住這些就行。9%的稅率主要和貨物沒有太大關系,基本都是涉及銷售服務、不動產的。
當然,不是所有的服務都是9%稅率。
1、有形動產的租賃服務,它適用13%
2、除了9%正列舉的服務和有形動產的租賃服務的其他服務,依然適用6%。
3、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0%。
9%也不是完全不涉及貨物、無形資產,我們23類的貨物銷售或進口行為,就適用9%的稅率。轉讓土地使用權也適用9%稅率
02
按規定,新稅率施行之日起,發生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取得的銷售收入應按新的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以新稅率開具**。
但是4月2日,公司就開出了兩份16%稅率的**。
第一份是一份藍字**,稅率16%,開具日期是2019年4月2日,如下圖。

第二份是一份紅字**,稅率16%,開具日期是2019年4月2日,如下圖。

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為什么4月1日稅控系統升級后依然還能開出16%的藍字**和紅字**呢?什么情況下可以這樣開具呢?
你會不會也有這種情況發生又不知道如何應對呢?那我們具體來看看。
03
國家**公告2019年第14號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
公司2019年3月29日開具了一張**給客戶,還沒來得及郵寄出**,4月2日發現**密碼區由于打印機問題亂碼。由于已經跨月,開具有誤的**不能直接作廢。
所以只能紅字沖銷。

由于3月銷售的商品適用了16%的稅率,按照規定,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情況也是按原適用稅率開紅字,然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公司這種情況,只是因為**打印問題,重新開具的藍字**也適用16%的稅率。
所以,公司做為銷售方直接在開票系統進行了紅字通知單申請并開具了紅字**,同時開具了正確的藍字**。

好了,新開具的藍字**直接郵寄給客戶,這種情況下,客戶取得4月1日后開具的16%的**,并不影響其認證抵扣。
那么,公司在次月,也就是5月申報期,如何對這項業務進行申報呢?
畢竟按照國家**公告2019年第15號規定,從5月1日開始,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格式就發生了變化,再也沒有16%、10%欄次了,那么公司4月開具的16%的藍字**和紅字**如何填列?
當然有辦法!
15號文規定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的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所以,假設公司4月除了上述**之外沒有再開具其他**,那么5月申報時候,申報表應該如下圖填寫。

這樣填寫雖然銷售額*稅率不等于銷項稅額,但是這并不會影響申報比對,因為銷項比對這塊的比對規則是,當期開具**(不包含不征稅**)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小于或者等于當期申報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
此案例中,開具金額、稅額合計都是0,申報的銷售額和稅額也是0,符合規則。
04
國家**公告2019年第14號規定:
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公司銷售貨物方式是賒銷方式,按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由于公司并未在合同中規定具體收款日期,所以公司一直的政策都是以發貨當天為納稅義務時間。
由于最后一天的發貨情況只有次月1日才能完整的統計出來,所以最后一天的數據,公司并沒有及時在3月31日前開具出16%的**。
所以,該項納稅義務發生在4月1日之前,而4月1日之前并未開具**。這種情況補開**,應該按照16%原適用稅率補開,所以公司開具了這張16%的**。

這里需要注意:
既然4月開具16%的**,要么是開錯稅率,要么就是變相承認了該業務納稅義務時間為稅率調整之前發生的,也就是其納稅義務時間為4月之前,那么如果3月申報表沒有體現這筆收入的申報情況,就存在滯后申報的風險,這點納稅人一定要注意。
應對措施:
如果4月申報期之前發現這種情況,請在申報3月增值稅時候將其列入未開票項目進行申報。
比如公司的這張**,需要在4月申報期之前填寫3月申報表時候將其填入。
◆ 注意:由于4月申報時候增值稅申報表還是舊表,新表5月1日開始實行。

銷項比對這塊的比對規則是,當期開具**(不包含不征稅**)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小于或者等于當期申報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
此填寫案例中,開具金額、稅額合計都是0,申報的銷售額和稅額比開**金額和稅額大,符合規則。
5月申報期的時候再進行未開具**負數申報。
注意,5月1日開始是新的申報表,同時16%的部分對應填寫到13%的欄次中去。

銷項比對這塊的比對規則是,當期開具**(不包含不征稅**)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小于或者等于當期申報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

此填寫案例中,開具金額、稅額不為0,申報的銷售額和稅額為0且小于開具金額和稅額,所以無法通過比對。
對于這種情況,需要提供資料經過稅務局核實后通過申報并清卡解鎖。
注意:對于有些地區不允許未開票填寫負數,沖減直接從開具**欄次填寫,如果有這種規定,從其規定,結果是一樣的,那就是不能重復申報納稅。
最后,再次提醒
1、如果4月申報期之前還有納稅義務在4月1日之前的業務,請務必進行未開票收入申報,然后可以放心的在4月開具16%或者10%的**。不然從理論上來講,會存在滯后申報的風險。
2、對于納稅義務時間的判斷,請結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稅2016年36號文等相關文件并根據自己企業的產品性質綜合判斷,從而做出正確開票稅率選擇和申報。
3、納稅人如果發生文章中兩種情況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4月1日后開具的16%、10%的**其實并沒有合理的理由。
今天你開了16%的**嗎?
4月初始,你遇到了什么**相關問題呢?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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