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費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前沿拓展:
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關國家**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2年第53號)規定:“《國家**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現行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調整為35%比例內確定。”
為了吸引人才,不少公司在面試時,會與候選人談稅后薪資,即個稅由公司承擔。這種做法不僅增加了公司的用人成本,也帶來了一些**的稅務風險,如果財務在這個問題上處理不到位,可能導致公司承擔的個稅部分無法稅前扣除,從而又增加了公司的稅務成本。
公司承擔個稅的會計處理
對于公司承擔個稅的情況,在會計處理時有兩種常見的做法。例如,A公司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每月稅后薪資20,000元,假設個稅每月公司需承擔2,000元,則財務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兩種會計分錄如下:
1、公司承擔的個稅在工資薪資中列支
計提工資薪金時:
借:管理費用/研發費用等 2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22,000
支付工資薪金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22,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2,000
2、公司承擔的個稅在管理費用或者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計提工資薪金時:
借:管理費用/研發費用等 2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20,000
支付工資薪金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2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
計提個稅時:
借: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 2,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2,000
2019年新個稅法出臺后,工資薪金所得的個稅計算方法與原來有很大的差異,在預繳時,計算方法也比較麻煩,會隨著員工每個月工資高低以及專項附加扣除的情況而變化,每個月的個稅都不是一個固定數值,所以上述例子中2,000元每月的個稅只是假設,實際倒算方法比較復雜,且因人而異。
公司承擔個稅,稅前扣除規定
根據國稅總局2011年28號公告的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因此,上述兩種會計處理方法雖然都表示了公司為員工承擔了個稅,但結合稅法文件的規定,我們發現第二種會計處理方法中的個稅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匯算清繳時應當做納稅調增處理,而第一種會計處理方法中的個稅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因此,采用第二種方法進行處理時,無形之中會增加公司的稅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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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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