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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計算器2014(個稅計算器2021計算器)

前沿拓展:

個稅計算器2014

半年獎應當并于發放的當月工資薪金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考慮社保費的情況下,
應納個人所得稅=(6500+2320)×20%-555=509元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含稅級距) 稅率(%)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1,500元 3 0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提醒:

需要打印下來仔細做筆記的看,不能快餐閱讀

合伙律師事務所出資律師

個人所得稅輔導課件

廈門稅務(2018-5)

律師事務所實行查賬征收是符合行業發展的根本利益,有利行業健康發展的一項工作,隨著全國金稅三期個人稅收管理系統的全面上線,為使廣大出資律師熟練掌握金稅三期系統下出資律師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計算,現結合金稅三期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和B表),對查賬征收律師事務所出資律師以及其他人員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和有關規定講解如下:

一、律師事務所不同律師身份,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同:

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以身份劃分,可以分為:

1、出資律師;2、雇傭(聘用)律師;3、**律師;4、律所雇傭的律師助手及行政輔助人員;5、律師以個人名義聘請的助手。

根據人員身份不同,其自律師事務所取得應稅收入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不同,具體詳見:附件《律師所人員身份個稅繳納明細表》

特別說明:

1、出資律師從律所取得的所得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目計算納稅,律所上述稅后對出資律師的分紅不用再按“股息利息紅利所得”繳個稅;

2、律所如從事股票、期貨、礦產等投機產品交易所得應并入生產經營所得計算出資律師的個稅,從事其他投資取得的分紅則單獨按“股息利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出資律師個稅,不并入生產經營所得計算。

二、出資律師月度預繳稅款的申報

出資律師應于每月15日前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A表)(以下簡稱生產經營A表)》辦理預繳稅款的申報。

出資律師每月預繳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出資律師每月應預繳個人所得稅=(出資律師當年累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年已預繳的個人所得稅;

出資律師當年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律所當年累計利潤總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該出資律師分配比例-3500×當年累計經營月份數

公式中:律所當年累計利潤總額=律所當年累計收入-成本費用(不包含全體出資律師領取工資和辦案分成)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為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A表中的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該出資律師分配比例= A÷B

A=(律所當年累計收入-成本費用(此為包含全體出資律師工資和辦案分成口徑)×該出資律師實際利潤分配比例(即約定的除工資和辦案分成外的出資律師間律所利潤分配比例或投資比例)+該投資者工資和辦案提成;

B=律所當年累計收入-成本費用(此為不包含全體出資律師領取工資和辦案分成的口徑)

例1:某律師所2015年9月份開業,共有5名人員,其中出資律師甲乙2人,利潤分配比例40%、60%;雇傭律師丙一人,**律師丁一人,行政輔助人員戊1人,2015年12月份,出資律師甲、乙2人各從律師所領取工資6000元,辦案分成收入各5萬元,丙取得工資1萬元,辦案分成收入10萬元,從某單位取得律師顧問費2000元;丁未領取工資,但取得辦案分成收入5萬元,戊取得工資6000元,2015年9-11月份甲乙兩人未預繳個人所得稅。假設截止當年12月,律所累計會計利潤為40萬元(已扣除全體出資律師工資和辦案提成),則2015年12月份上述人員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多少?

解:

甲:應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12月份預繳的稅款為:

1. 計算甲的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A表中的成本費用金額:

由于按規定,出資律師的工資及辦案分成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因此,A表中的“成本費用”欄目應填報未扣除全體出資律師工資和辦案提成的金額,在本案中,應為:40萬+0.6萬×2+10萬=512000元。

2.計算甲的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A表中的填報的分配比例:

【40×40%+0.6萬+5萬】÷51.2萬=42.1875%;

3.計算甲當月應預繳的稅款:

(512000×42.1875%-3500×4)×0.35-14750=55950元,該部分稅款應在2016年1月15日前申報期內申報繳納。

乙:應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12月份預繳的稅款為:

1.乙的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A表中的成本費用金額同甲:

2.計算乙的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A表中的填報的分配比例:

【40×60%+0.6萬+5萬】÷51.2萬=57.8125%

3.計算乙當月應預繳的稅款:

(512000×57.8125%-3500×4)×0.35-14750=83950元,該部分稅款應在2016年1月15日前申報期內申報繳納。

丙:從律所取得的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法律顧問費根據**2012年53號公告應并入丙從律所取得的其他收入一起,按工薪所得由律所一起扣繳。律師所2016年1月份申報期內應為其扣繳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為:

每月應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當月工資收入+當月辦案分成凈收入-月費用扣除標準)×工薪稅率-工薪所得速算扣除數

當月辦案分成凈收入=當月辦案分成收入×(1-辦案費用扣除比例)(辦案費用扣除比例為35%)。

【1萬+10萬×(1-35%)+0.2萬元-3500】×0.35-5505=20220元,該部分稅款應在2016年1月份申報期內申報繳納。

?。簯{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律師所2016年1月份申報期內應扣繳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為(注意,此處不能扣除3500標準扣除費用):

5萬×(1-35%)×0.25-1005=7120元

丁個人2016年1月份申報期內如果還應匯總各處工薪所得,合并計算申報個人所得稅,假設另一處工薪所得為6000元,已扣繳個稅200元,則合并計算應補的稅款為:【5萬×(1-35%)+0.6萬-3500】×30%-2755-7120-200=425元(合并時,可以扣費用標準3500元)。

戊:

應納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6000-3500)×10%-105=145元。

三、出資律師年度分配利潤的調整以及匯算稅款的計算

(一)出資律師年度分配利潤的調整

出資律師年度分配利潤的調整主要依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 國家**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國家**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和《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令2014年第35號)。

依據上述規定,律所在核算出資律師稅前可分配利潤的主要稅前扣除項目規定如下:

1.律所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計算出資律師稅前利潤時據實扣除。

律所支付的以下補貼在計算計算出資律師稅前利潤或雇傭人員工薪所得時的計稅口徑如下

1.1通訊費補貼:

自2013年11月(稅款所屬期)起,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內,準予據實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備注廈門的口徑)。超過上述規定標準報銷的通訊費用,或以通訊費名義發放的現金補貼,計征個人所得稅。

1.2差旅費津貼

1.2.1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不計征個人所得稅;上述差旅費津貼是指按照或參照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廈門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和《**外交部關于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見附件二)規定的限額發放的伙食費、公雜費(含市內交通費、通訊費等);

1.2.2采取以有效憑證實報實銷方式報銷伙食費及公雜費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以及超過上述兩份文件規定限額發放的部分必須并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1.3律所向單位員工租賃其個人所有的車輛用于辦公。

租賃雙方應按照市場價格簽訂租賃合同,明確租賃期間車輛發生相關費用的歸屬。費用歸承租方負擔的,律所應取得合法**作為依據列支成本,同時出租方應按稅法規定繳納稅款。

2.律所向我市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工資薪金總額是指允許在當期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數額,不包括律所發放給出資律師的月固定工資及辦案分成(根據國家**令2014年35號,出資律師工資不能稅前扣除)。

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額超出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律所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薪金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出資律師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我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

4.除律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家**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出資律師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5.律所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出資律師自申請開業許可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律所的開辦費,其他所發生的且符合國家**令2014年35號規定允許扣除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可以作為律所的開辦費。

作為開辦費,律所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上述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為律所取得第一筆營業收入的日期。

6.律所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7.律所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8.律所出資律師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出資律師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律所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出資律師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9.律所計提的各種準備金(除以下第十九條外)不得扣除;

10.律師所向司法局繳納的行業會費可以據實扣除;

11.律所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出資律師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獨資合伙企業或個體戶的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單位彌補。

12.律所在年度中間合并、分立、終止時,出資律師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律所進行清算時,出資律師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律所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清算所得,是指律所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后,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13.律所在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14.律所的預收收入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逐期確認結轉收入。

15.雇傭律師取得的分成收入中,可以按照30%的比例(其中按照53號公告要求,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的35%扣除率),扣除辦案費用。注意,使用30%定額計算辦案費用支出的分成收入,其案件所發生的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不得在律所作為成本進行列支。 如果不使用30%扣除辦法的,可以憑合法票據據實列支相關辦案費用(除有扣除比例規定的項目外),因此,每一位雇傭律師都應與律所明確分成收入中辦案費用的扣除方式。注意:合伙律師不適用該項比例扣除規定。

16.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等收入,應并入其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該項目收入不屬于律師與律所約定的分成收入,則不允許按照前述15點規定計算扣除辦案費用支出),其中,出資律師的應并入經營所得計征個稅,雇傭律師應并入工薪所得計稅,廢止原國稅發〔2000〕149號第八條對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等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征稅款的規定。

17.合伙人律師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憑合法有效憑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扣除費用;對確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據而實際發生與業務有關的費用,經當事人簽名確認后,可再按下列標準扣除費用:個人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8%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6%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5%扣除。上述費用不受稅法規定的有關費用扣除比例限制。律師事務所應憑經當事律師簽字確認的相關證據按人歸集費用金額,在計算當事律師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未經簽字確認或當事律師已按照35%計算辦案費用的,不得再按本標準計算扣除。本規定按照53號公告要求,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其后失效。

18.律師個人承擔的按照律師協會規定參加的業務培訓費用,可在計算當事律師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不得作為律師所費用進行扣除。

19.律所計提的執業風險金和事業發展金可以在計提年度稅前扣除,但在以后年度轉出用于個人分配時,應并入分配年度計征個人所得稅。鑒于律所計提的社會保障金以及培訓基金與上述允許扣除的社保和職工教育費性質重復,因此律所社會保障金以及培訓基金不允許在計提年度稅前扣除,其他計提的準備金也不允許扣除。

20.根據財稅〔2006〕10號,出資律師根據規定繳納的社保費(包括單位和個人負擔部分)可以在計算出資律師分配利潤時扣除,其中單位負擔部分作為計算利潤前的成本費用扣除,個人負擔部分(包括單位參保或**個人參保)在計算出資律師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出資律師年度匯算申報的計稅辦法

出資律師年終匯算清繳應納稅款=該出資律師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年度已預繳稅款

該出資律師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律所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該出資律師個人分配比例-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3500×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

公式中:律所會計利潤=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B表的利潤總額欄目數值;

公式中: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該出資律師個人分配比例、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等數值均為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B表的填報口徑數值,其中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為上述第(一)條第17、18、20點允許稅前扣除個人扣除費用。

公式中:該出資律師個人分配比例(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B表數值)= A÷B

A=(律所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全體出資律師從律所領取的工資-全體出資律師領取的辦案凈收入)×該出資律師實際利潤分配比例(即約定的除工資和辦案分成外的出資律師間律所利潤分配比例)+該出資律師從律所領取的工資+該出資律師領取的辦案凈收入;

B=律所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例2.甲、乙、丙、丁四位執業律師共同出資注冊成立一家合伙律師事務所,出資比例分別為25%、25%、30%、20%(假定該出資比例也為出資律師間約定的律所利潤分配比例)。另聘請一位雇傭律師,一位辦公室行政人員,會計、出納由出資律師兼任。該事務所規定,雇傭律師可按辦案收入提成60%,辦案費用自理,出資律師一律不領辦案分成,辦案費用實報實銷。2016年度,該合伙律師事務所實現營業收入420萬元,其中甲乙丙丁四位律師的營業收入各為100萬元,雇傭律師營業收入20萬元。會計報表總支出367.4萬元。其中包含四位出資律師領取工資80萬元,雇傭律師年度固定工資3萬元,雇傭律師年度辦案分成12萬元,出資律師用**報銷的辦案費用180萬元(四位出資律師各45萬元),業務廣告費和宣傳費支出20萬元,行政人員工資10萬元,本年度律所撥付本所工會經費賬戶金額2.4萬元,教育經費支出10萬元,員工福利費支出10萬元,業務招待費支出40萬元(四位出資律師各簽字確認10萬元)。除上述費用外,甲乙丙丁及雇傭律師參加律協培訓還每人自行支付1.25萬元的培訓費,此費用不在律所賬上列支。計算2016年度該合伙律師事務所四位出資律師分別應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我們分析一下該合伙律師事務所會計報表總支出的367.4萬元中,不允許在稅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

(1)工資。四位出資律師領取的80萬元工資(四位各20萬)不能在稅前扣除。雇傭律師和行政人員分別領取的10萬元工資和5萬元辦案分成符合正常市場工資水平,屬于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2)辦案費用。因四位出資律師不拿辦案提成,所以,只要符合正常辦案費用,且取得合法票據報銷的180萬元辦案費用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雇傭律師由于其領取的辦案分成,其辦案分成可固定扣除辦案費用30%,因此,其辦案費用不得再列入律所成本中。

(3)業務廣告費和宣傳費,廣告費是指通過媒體的宣傳支出,業務宣傳費是指未經過媒體的廣告費支出,如宣**印制,印有企業標志的宣傳品等,65號文規定,業務廣告費和宣傳費在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15%內,準予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留待以后年度繼續結轉扣除,該所本年營業收入420萬,可以據實扣除的業務廣告和宣傳費限額為420萬×15%=63萬,因此,實際發生的20萬費用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4)工會經費。律師所向工會經費賬戶撥付的工會經費可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內據實扣除,即25萬(3+12+10,此處需注意,按照新申報表,原來可以作為基數的出資律師工資,此后不能作為基數)×2%=0.5萬,實際撥付2.4萬,則可以在稅前扣除得金額為0.5萬,超出部分1.9萬元應調增所得額;

(5)職工福利費。65號文規定可在工資薪金總額的14%內據實扣除,即25萬×14%=3.5萬,實際列支10萬元,則可以在稅前扣除得金額為3.5萬,超出部分6.5萬元應調增所得額;

(6)教育經費。實際發生的教育經費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5%內準予稅前扣除,即25×2.5%=0.625(萬元)。所以,該合伙律師事務所實際支出的10萬元教育經費中,有9.375萬元(10萬元-0.625萬元)不能在稅前扣除。

(7)業務招待費。65號文規定,與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5‰。該合伙律師事務所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40萬元的60%是24萬元,超過了營業收入的5‰(420萬元×5‰=2.1萬元)。所以,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中有37.9萬元(40萬元-2.1萬元)不能在稅前扣除。

綜上,不能在稅前扣除的金額合計為:80+1.9+6.5+9.375+37.9=135.675萬元。

2016年度該合伙律師事務所會計利潤為:420-367.4=52.6萬元。

根據上述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出資律師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B表中,調增后的利潤為:52.6+135.675=188.275萬元。

同時,在其他納稅調整因素不變的前提下,如果生產經營B表的調增金額中不對出資律師的工資和辦案提成進行調增,即將出資律師的工資和辦案提成列入扣除口徑中,則2016年度該合伙律師事務所利潤為52.6+1.9+6.5+9.375+37.9=108.275萬元。

按照出資比例,計算甲、乙、丙、丁四位出資律師分別在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B表中應填報的分配比例為:

甲:(108.275×25%+20)÷188.275=25%;

乙:(108.275×25%+20)÷188.275=25%;

丙:(108.275×30%+20)÷188.275=27.8754%;

丁:(108.275×20%+20)÷188.275=22.1246%;

注:雇傭律師的1.25萬元培訓費可以在計算其工薪所得稅款時扣除,一次不夠扣除的可在以后月份扣除。

四位出資律師年度納稅款計算如下:

甲和乙分別為:(188.275萬元×25%-3500元×12個月)×0.35-14750=135290.625(元);

丙應納稅額=(188.275萬元×27.8754%-8.25萬-3500元×12個月)×0.35-14750=154238.4(元)

丁應納稅額=(188.275萬元×22.1246%-8.25萬-3500元×12個月)×0.35-14750=116342.82(元)

注:上述列支調整僅限于年度匯繳申報和終止經營的清算申報,月份預繳申報時,律師所只要按實際會計制度計算出資律師分配所得即可,不需要進行上述列支調整,對于個人可扣除費用的歸結和計算也建議在年度終了后一并計算,但不做強制要求。

四、律所日常申報事項

(一)按月申報事項

1、每月十五日內辦理上月雇傭律師及行政人員工資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使用的申報表為:《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2、每月十五日內辦理出資律師個體經營所得(累計利潤+工資+辦案分成)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使用申報表為:《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月度預繳報表);

3、出資律師需要補繳當年度未預繳的稅款,只要在當前所屬期預繳申報表中一并計算申報即可,不需要再補報或更正未繳月份的申報表。

(二)年度申報事項

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辦理出資律師年度個體經營所得(累計利潤+工資+辦案分成)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使用申報表為:《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文件依據:

1、《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令2014年第35號);

2、**、國家**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

3、國家**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

4、國家**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

5、《律師所人員身份個稅繳納明細表》;

6、《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2]第53號);

7、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

8、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拓展知識:

個稅計算器2014

個稅計算器,又名“個人所得稅計算器”,根據收入類型、金額等,計算每筆交易應繳納稅款與稅后收入等。
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
計算專項附加扣除個稅,可以用專業的個稅計算器。我們就有可以看看。個稅計算器,我們有免費的,進入網站就能剛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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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問的是這個吧,繼續教育考證的確是可以抵減個稅。計算器沒有,不過也很好計算的:

第三章 繼續教育
第八條 納稅人在**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第九條 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符合本辦法規定扣除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
第十條 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書等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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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人云”個稅計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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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錄計算器,里面有最新個稅計算器,簡潔明了還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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