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個人所得稅(律師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
前沿拓展:
律師個人所得稅
1.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比照“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稅。在計算其經營所得時,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征收個稅;
3.律師事務所各類人員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上一篇我們說到了:“哪些個人收入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書接上文,今天我們講:
成本、費用、損失一般性規定,1、直接支出費用,含:租賃費、從業人員的工資、水電費、差旅費、原材料、 燃料、運輸費、折舊費、修理費等。2、銷售費用,含:廣告費、運輸費、展覽費、銷售服務費用等。3、管理費用,包括:業務招待費、繳納的稅金、勞動保險費、咨詢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壞帳損失等。4、財務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等。5、賠償金、違約金,公益救濟性捐贈,固定資產盤虧、報廢,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等。以上這些,統統都可以作為成本、費用、損失在收入中進行扣除。以上這些是我們做好律所個稅籌劃的基礎,一定要在老師的指導下跟我們律所的財務人員好好地規劃清楚,并可以與稅務局的同志請教是否合理,做到真正地公示。
成本、費用扣除的特別規定有四點,第一點: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工資薪金總額的2%、14% 和2.5%,特別說明一點,針對我們律師行業職工教育經費是按照工資薪金總額的2.5%據實扣除的,而對于其它中小微企業是8%據實扣除,差了將近3倍,律所本質上是合伙企業,是個體,納稅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序列走的,所以按照2.5%扣除是依照《** 國家**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扣除的,具體規定是: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但是律師行業是一個高度知識密集型的行業,律師需要不斷地學習提高,如果按照此規定執行就有點太低了,應該最少提高到20%。第二點: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 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業主以當地(通常是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 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因為投資律師是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才有這個第二點的規定。第三點: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 或者當年銷售收入的5‰,二者擇其低者扣除。第四點: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營業收入15% 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這里,明天會為您奉上新的內容,感謝您的收聽和收看,謝謝。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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