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別人微信解封的后果(幫別人微信解封的后果要錢嗎)
前沿拓展:
幫別人微信解封的后果
微信一年幫別人解封三次,不會有影響,因為這是他們微信規定的除非解封的微信再次出問題,有可能會受到牽連
作者: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案件回放】
2019年4月,楊某、林某和關某成立某科技公司,但三人并非成立科技公司從事正常經營活動,而是利用該“科技公司”的名號,從號商處收購大批因違規而遭封禁的微信賬號,后三人對外招聘他人幫助賬號解封,后再將解封的賬號賣出獲益。經鑒定,三人從事微信解封中介業務中待解封的微信賬號都曾經涉嫌信息網絡**活動,涉案金額高達數百萬元,且三人通過此方式獲益**幣高達**幣約九十萬元。后經**審理認為,三人明知收購的賬號用于從事信息網絡**活動,但為了獲取利益仍幫助提供解封服務,故三人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罪,**遂依法判處三人**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五千元至一萬元**幣不等。
【瀛臺律師論法】
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提出: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楊某、林某和關某三人以非法獲益為目的,在明知收購的賬號用于從事信息網絡**活動的情況下,為從事**活動的微信賬號提供解封服務,故三人行為屬于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仍提供幫助,涉案金額高達**幣數百萬元,情節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罪。但三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瀛臺律師提醒】
即使自己不從事信息網絡**活動,但若積極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活動提供幫助的,仍然構成**,將以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罪被定罪量刑!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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