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的聊天記錄(微信的聊天記錄在哪個文件夾里找)
前沿拓展:
微信的聊天記錄
微信轉移聊天記錄時有重復的處理方法是卸載微信,重新轉移聊天記錄。
微信轉移聊天記錄的方法如下:
1、打開舊手機的微信,點擊右下角的我,選擇設置。
2、選擇聊天,點擊聊天記錄備份與遷移。
3、選擇遷移聊天記錄到另一臺設備。
4、點擊選擇聊天記錄,選中要轉移的聊天記錄,點擊完成。
5、拿出新手機,對準舊手機的二維碼,聊天記錄就開始轉移啦。
魯法案例【2021】210
基本案情
曉佳與于毅(均為化名)民間借貸**一案,曉佳訴請于毅償還借款5萬元。曉佳主張,于毅于2020年1月20日向曉佳借款5萬元,曉佳將5萬元現金交給于毅的時候,于毅給曉佳出具了借條,但曉佳在搬家時不慎將借條丟失,關于借款的經過是雙方通過微信協商的,曉佳為此提供了與于毅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截圖內容顯示,于毅向曉佳借款5萬元的借款經過以及完整的借款合議,于毅還在微信聊天中向曉佳明確表達了感激之情,并承諾十日內償還。
于毅抗辯,雙方之間不存在借款事實,雙方雖是微信好友,但并沒有通過微信協商過借款事宜,不認可曉佳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庭審質證時,曉佳的手機損壞已打不開,無法提供原始載體的微信聊天記錄,而于毅提供的與曉佳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則無借款內容。
裁判結果
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曉佳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屬于電子證據,但曉佳不能提供微信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手機,不能使用終端設備登陸其微信賬戶進行過程演示,無法證明該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對此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本院不予支持。最終**駁回了曉佳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最高****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微博、電子郵件、電子支付記錄等,均屬于電子證據。并規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要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陸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記錄。法官在此提醒,電子數據并不意味著打印出來,或者手機截圖之后,大家就可以放心“刪記錄”了。電子證據作為新型的證據形式,相對傳統的證據來說可篡改性是比較大的,往往可以通過各式各樣的軟件( 如Photoshop)對內容進行刪改,這樣就沒有辦法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從而達到證明目的。因此,如果想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在無其他證據佐證情況下,要注意三點: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載體;第二,要證實微信聊天的對方就是案件對方當事人,即要證明對方當事人是該微信號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載體上的聊天記錄應當保證完整性,不能隨意選擇刪除,否則完整性將被質疑,可能導致證據不被采信。(海陽** 高雪蓮)
來源:山東高法
來源: 蚌埠檢察
拓展知識:
微信的聊天記錄
微信進入我的點擊設置找到聊天記錄打開就可以看到當天所有的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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