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個人提供虛假納稅申報如何處罰?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最高****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虛假的納稅申報”的解釋是:“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收后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釋義》對“虛假的納稅申報”的解釋是“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少報、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等行為”。由此,在稅收實踐中,納稅人因納稅申報不實,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應屬偷稅。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未能認真分析納稅人申報不實的原因,而將納稅申報不實不加區別地等同于虛假申報以偷稅論處是不符合實際的。具體來說,偷稅行為應具備以下四個特征: 一、偷稅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稅收征管制度。二、偷稅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以虛假手段不繳或少繳稅款。這包括三個方面內容:第一,違反稅收法規,這是偷稅成立的前提;第二,采取了欺騙、隱瞞等虛假手段,這是偷稅的行為特征;第三,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這是偷稅的后果。上述三個內容中,第二項是關鍵部分。三、偷稅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和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四、偷稅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即明知應當繳納稅款而故意逃避繳納稅款的才是偷稅。因為過失造成少繳或者不繳稅款的,不構成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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